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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罪系同種罪名 減刑時是否應當從嚴掌握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法釋〔2016〕23號)第七條規定:數罪併罰且其中兩罪以上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執行二年以上方可減刑,減刑幅度應當比照本規定第六條從嚴掌握。那麼漏罪加刑所漏之罪和原判屬於同一罪名,且都判十年以上,這種罪犯是否要按照法釋〔2016〕23號第七條之規定,對罪犯的減刑幅度從嚴把握?

實踐中有兩種觀點:一種認為所漏之罪與原判之罪屬於同一罪名,不適用數罪併罰,因此不適用第七條之規定,在減刑時不應當從嚴掌握;另一種觀點認為刑法第七十條要求,把前後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數罪併罰,因此同種數罪的漏罪應當適用數罪併罰,兩罪被判十年以上的在減刑時應當從嚴把握。

我認同第二種觀點。

一方面,數罪併罰更能體現對罪犯的懲罰和威懾。同一罪名的漏罪犯罪一般屬於連續犯,若不數罪併罰,量刑原則是在法定刑內從重處罰;而適用數罪併罰,最高刑則是前者的兩倍,體現對漏罪的處罰和震懾,可以促使罪犯在案件宣判之前全部交代餘罪。

另一方面,數罪併罰的處理程序相對簡單。數罪併罰只需要按照先並後減的原則將漏罪與原判決合併執行即可;而如果不適用數罪併罰,則必須啟動審判監督程序,按照一罪從重原則改變原判決,再減去已服刑刑期,確定執行刑期,程序繁瑣,且無必要。

因此,針對漏罪加刑後的罪犯在提請減刑時要特別留意,是否兩罪被判十年以上或無期、死緩,若有上述情形須在起始時間和減刑幅度上從嚴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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