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滴滴順風車」註冊遇阻,都含有「滴滴」的服務如何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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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開庭信息|「滴滴順風車」註冊遇阻,都含有「滴滴」的服務如何區分?
IPRdaily導讀:申請註冊「滴滴順風車」被駁回,北京嘀嘀無線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提起複審,被以構成近似為由,駁回其複審請求。嘀嘀公司不服,將商評委訴至法院,請求撤銷上述決定。6月13日下午,該案在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
近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原告北京嘀嘀無限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簡稱嘀嘀無限公司)訴被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簡稱商評委)商標駁回複審行政糾紛一案。
原告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簡稱商標局)申請註冊第16570638號「滴滴順風車」商標(簡稱訴爭商標),商評委以訴爭商標與第16503463號「滴滴家教」商標(簡稱引證商標一)、第16025983號「滴滴滴列印」商標(簡稱引證商標二)共存易導致混淆誤認從而構成商標法第三十一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為由駁回訴爭商標的註冊申請。
訴爭商標
庭審時,原、被告雙方圍繞訴爭商標與兩枚引證商標在市場上共存是否可被區分發表辯論意見。
原告認為,訴爭商標為其在先註冊的「滴滴之家」商標的延續註冊,雖然訴爭商標和兩枚引證商標都包含「滴滴」,但含義不同,使用在不同的服務領域使人產生的聯想不同,原告為中國目前最炙手可熱的移動互聯網智能叫車系統的互聯網公司,其打車軟體「嘀嘀打車」、「滴滴打車」已經成為全國最大的打車軟體平台,因此原告申請訴爭商標的含義為其打車軟體提供的與順風車有關的平台、服務,而「滴滴家教」的含義為連續不斷的家庭教育,「滴滴滴列印」雖無特定含義,但可以使人聯想到列印時印表機、複印機工作發出的滴滴滴聲音。
引證商標一
引證商標二
而且,服務商標不同於商品商標,具有特殊性,原告訴爭商標申請註冊的第35類服務具有更強的包容性,原告與兩引證商標的註冊人經營範圍不同,將「順風車」、「家教」、「列印」申請註冊在第35類服務上具有較強顯著性,相關公眾可以據此對服務提供者予以區分。
此外,訴爭商標通過在先使用具有較高知名度,已經與原告建立唯一對應關係。因此,訴爭商標的註冊申請不會導致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
被告認為,「順風車」、「家教」、「列印」在第35類上顯著性弱,「滴滴」或「滴滴滴」為商標的主要識別部分,三枚商標主要識別部分近似,在市場共存容易導致混淆誤認。原告在評審階段未提交知名度證據,其在訴訟過程中提交的知名度證據不是其作出裁定的依據,而且原告提交的知名度證據多數為小桔科技公司的知名度證據,不能由此認定原告具有較高知名度,因此訴爭商標不應獲准註冊。
該案將於近期宣判。
來源:知產北京
作者:趙康斌審四庭
編輯:IPRdaily趙珍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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