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陽光大廈被非法侵佔14年,執行難路在何方?
?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和最高人民法院多次強調,用兩到三年時間基本解決執行難問題」。在強力的「執行風暴」面前,武漢陽光大廈14年執行難問題也始終無法解決。4月3日在最高人民法院召開的執行工作現場會上,周強院長又發出了執行攻堅的動員令,要求全國法院以發起總攻的戰鬥姿態,堅持逢山開路、遇水架橋,一仗接著一仗打、全力打好殲滅戰。但願藉此號令,加大該案督查和問責力度,使之早日實現精準落地。
6月上旬的一天,當本報記者隨一位房產主人林仕宏走進武漢庫瑪?華中珠寶交易中心商場二樓時,他說出來一個令人震驚的消息:武漢庫瑪華中百貨有限公司(下稱「庫瑪公司」)只是一個轉租戶,非法侵佔了陽光大廈裙樓里別人的商鋪,再轉手出租用於經營黃金珠寶等,每年收取租金數千萬元。
而這些房屋真正的主人——宏廈投資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宏廈公司」),乃至武漢銀城實業發展總公司只能望「房」興嘆:房產被占,租金被收,不動產證也沒能辦到。更令人難以置信的是,這事發生在房屋竣工使用14年,且法院生效判決後,已進入執行程序14年,至今仍沒有結果。
那麼,武漢陽光大廈遭遇14年的執行難,到底難在何方?
正義的裁決難執行
記者調查得知,2001年12月16日,宏廈公司與武漢陽光置業有限公司(下稱「陽光公司」)簽訂了《武漢市商品房買賣合同》,宏廈公司以2200萬元購買陽光公司開發的、位於武漢市江漢區清芬一路57號陽光大廈第二層全部商鋪,套內面積5800平方米。合同約定2003年6月30日前交房,並於一個月內辦理《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
因陽光公司違約,2004年2月13日,武漢仲裁委員會(2004)武仲裁字第1568號仲裁裁決書裁決:雙方繼續履行合同,陽光公司交房並協助辦理「兩證」,同時賠償因延期交房給宏廈公司造成的租金損失。這個正義的裁決,總算還了宏廈公司一個公平。
然而,讓宏廈公司董事長林仕宏沒有想到的是,因執行問題,14年後的今天,公司依舊沒有收回商鋪,「兩證」依舊未能辦理,租金依舊沒有收回。庫瑪公司也依舊非法佔有並照常營業、照收租金。
作為一名成功的企業家,林仕宏曾帶領400多名員工艱辛創業。如今卻因遭遇14年的執行難,被逼成了訴訟專業戶,糾纏在無盡的案件執行中。
最牛的「庫瑪」、「陽光」
執行難,往往是遇到了「牛人」。
林仕宏說,在這起執行案中,出現了從未見過的「最牛」的兩個公司——庫瑪公司、陽光公司,他們置法律予不顧,敢於公然違法且自身毫髮無損。
2004年,在宏廈公司申請強制執行後,陽光公司公然將宏廈公司所購的房屋以每月每平方米10元的價格,租賃給庫瑪公司。
庫瑪公司自2004年8月開始佔有使用,對外出租牟取暴利從未中斷,至今達2.65億元。即使在2008年重新裝修期間,咸寧中院貼上封條,庫瑪公司也敢無視法律,當天撕掉,牛氣可見一斑。
2007年,陽光公司為了逃避向宏廈公司交付陽光大廈相關房產的義務,與青青公司等惡意串通,虛構事實和證據,提起訴訟,最終杭州中院判決該案是虛假抵押虛假訴訟,並涉嫌犯罪。
咸寧市中院裁定,庫瑪公司從2007年5月1日起將租金直接交納給宏廈公司,並向涉案公司和武漢市房地產管理局下達了相關強制執行、協助執行法律文書。但庫瑪公司拒不執行,並繼續佔有並出租商鋪;陽光公司也不申報竣工驗收,不辦理初始登記,以逃避債務、對抗法院執行……
「總之,自2004年4月申請武漢中院執行後,陽光公司和庫瑪公司窮盡了所有訴訟程序,製造出虛假訴訟等大小案件20餘起,目的就是應對執行。加之他們現在擁有巨額資金,去維護各方面的關係,使該案執行更加艱難」,林仕宏說。據統計,他們利用宏廈公司的商鋪對外出租一項,年牟利上千萬元;利用另一申請執行人武漢銀城實業發展總公司的房屋非法出租,每年牟取暴利達3000多萬元。這些巨資足以構築、設置層層障礙,不斷阻止本案的執行。難怪,三個法院輪換執行,都沒能啃下這塊「硬骨頭」。
但是,湖北省高院執行庭賈庭長卻告訴記者,陽光公司涉及到申請執行的很多,還有一分錢沒有拿到手的;陽光公司房產全部執行完了,目前沒有財產可供執行了,這叫執行不能。
庫瑪公司老總潘統衡曾對林志宏說,資金早就花掉了。那麼,幾個億的租金到底花到了哪裡?
話說「執行不執行」
2011年12月,該案提級由省高院執行後,林仕宏再次失望。他告訴記者,省高院對辦理交付房屋過戶、交付租金等未採取過任何有效的執行措施,而翻來覆去地研究本案實體有沒有「問題」;對被執行人反映的任何「問題」都要研究再上報,而對申請執行人收回房產、收取租金、辦不動產證的執行問題不予以答覆。在研究了長達兩年半後,竟然提出本案是否應予執行的問題。執行了14年,被執行人早已窮盡全部救濟程序,而湖北省高院執行庭竟然要讓本案回到原點,這難道是在真執行嗎?
難怪律師張榮有當面直言:「這裡執行庭應該稱為不執行庭,執行庭長應該稱為不執行庭長。」林仕宏說,這樣的直白已經不止一次了。為了催促這個案子的執行,他和張榮友往省高院跑了多少趟腿,遞交了多少次書面報告,但總是沒有結果。
據記者了解,2012年9月7日,武漢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向湖北省高院送達了《關於是否協助執行將陽光大廈部分房產過戶至宏廈公司名下的函》,但省高院接函後遲遲沒有回函。直至2017年6月27日才回復要求辦理案涉陽光大廈裙樓二樓全部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哪知因回復太晚,武漢市已於2016年7月1日起就全面實施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房屋登記職能已劃轉至武漢市不動產登記局。於是,湖北省高院於2017年10月轉向武漢市不動產登記局發函。2017年12月後者回函認為,案涉建築工程至今未辦理竣工驗收,未完成初始登記,不能辦理過戶手續。
對此函件的說明理由,省高院應該嚴格按照最高院(2012)151號通知第三條規定,應在30日內再進行審查。但省高院沒有及時進行審查答覆,這明顯違反了最高法院的指令。
該案提級執行已過6年,又陷入僵局。陽光大廈二樓涉案商鋪一直由庫瑪公司非法佔有使用,在法院裁決協助執行期間仍然繼續租賃經營。法院裁定庫瑪公司將租金交申請執行人宏廈公司,但庫瑪公司也分文未交,依然非法獲利。為什麼對有義務協助執行的庫瑪公司無計可施,至今遲遲執行不了?尤其是2011年提級省高院執行至今,高院做了哪些方面努力?下一步將如何加大執行督導力度,推動這起執行難精準落地?對於這些問題,記者詢問過省高院執行庭賈庭長,但賈庭長沒有迴音。
期待打破僵局
令人欣慰的是,該案執行問題已經引起了上級領導的重視和社會各界的關注。
2006年,最高法院啟動執行監督程序,調取全部案卷審查,並於2006年11月下達(2006)執監字第72號函,本案依法應予執行。並在後來的執行工作中,多次予以指導、指示。
2012年,全國人大代表葉青就本案向最高院做了書面反映。當最高院函轉至湖北省高院時,省高院領導批示,要求認真辦理。
新聞媒體多次進行輿論監督。新華網分別於2012年5月和2015年2月兩次跟蹤報道,《經濟日報》也於2006年12月發了讀者來信內參,為推進本案執行工作發揮了積極作用。同時,這些報道也引起了湖北省委、省委政法委和省紀委領導的重視,並作出重要批示。
同時,該案也吸引了中國民事訴論法學研究會、湖北省法學會領導和專家的關注。其中武漢大學法學院余能斌教授、趙鋼教授和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蔡虹教授在審閱了本案材料後認為,武漢仲裁委員會(2004)武仲裁字第1568號仲裁裁決書符合依法執行的全部條件,不存在《仲裁法》和《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任何法定不予執行的情形,依法應予執行。且最高人民法院已啟動執行監督程序,並明確批複應予執行,下級法院無權啟動不予執行之審查程序,更無權改變最高人民法院的復函決定。
截止發稿,記者獲悉,6月7日湖北省高院下達《通知書》,要求庫瑪公司自本通知送達之日起7日內與宏廈公司聯繫辦理上述房地產佔有使用的相關事宜。但截止6月14日,對方沒有主動打一個電話。林仕宏說,「如果對方能主動協商就能解決問題的話,該案就不用裁決,更不用執行14年了,這是又在推脫」。讀者期待這次高院通知能真正解決該案執行房產、租金等實際問題,儘快破解該案執行難,還給社會一個公道。
(此文刊發於《中國聯合商報》2018年第143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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