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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新生兒的爸爸,領不了小寶寶的出生證明?

原標題:為什麼新生兒的爸爸,領不了小寶寶的出生證明?


上午,一位剛當上父親的小夥子,來產房辦理新生兒出生證明。


「必須由新生兒的母親辦理或者她簽署委託書委託你辦理,才行。」

工作人員對他解釋說。


「什麼?我是孩子的父親,竟然不能給孩子辦理出生證明?」


小夥子感到有些不可思議。


的確不行,這是國家有關部門明文規定的。

隨著社會管理水平的提高和與國際接軌,現在,《出生醫學證明》已經越來越重要。作為一個人最早也是最重要的證明,涉及自然人的出生時間、親子關係和戶籍登記等重要的權利和義務,更事關未成年人今後就學等權益,為此,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總則更是在第15條新增加了「自然人的出生時間和死亡時間,以出生證明、死亡證明記載的時間為準」的規定。我國從1996年1月1日起使用《出生醫學證明》,2014年1月1日起又啟用了第五版《出生醫學證明》。


2013年12月,國家衛生計生委和公安部頒發了《關於啟用和規範管理新版<出生醫學證明>的通知》,同時附件中有「新版《出生醫學證明》(第五版)首次簽發情形與要求」(以下簡稱《要求》)。



其中就規定了,只有新生兒母親及其委託人才能領取《出生醫學證明》。


為什麼沒有母親的許可,新生兒的父親不能領取出生證明?最簡單的原因就是:如何判斷新生兒的父親是誰,對醫院來說是個大問題,因此,要求領取新生兒《出生醫學證明》的只能是母親或其授權的人。首先,母親是基於生產這樣的事實而成為母親,此乃自然法,即使法律沒有規定,也是眾所周知的,因此,見證了產婦生產之人,如醫生等有權證明產婦為新生兒的生母,則該醫療機構負責簽發證明。

這也在最大程度上避免出現糾紛。說的再直白一點,醫院能證明新生兒的母親是誰,而也只有母親才知道新生兒的父親是誰。因此,把填寫辦理新生兒的出生證明的責任落在母親身上,是最恰當了。


這種辦法在執行當中,在一些醫院流於形式,誰都可以給新生兒辦理出生證明,但是,畢竟不嚴謹,也容易出問題。


當然了,只有母親才有權利給新生寶寶辦理出生證明,這種辦法有利也有弊,在某地,曾經出過這麼一則新聞,一位二歲多的兒童狀告生母,因為生母沒有給她辦理出生證明。


原來,小寶寶的母親在生下她之後,很快就和丈夫離婚,生下的女兒呢,歸男方撫養。離婚後,母親一直拒絕給孩子辦理《出生醫學證明》,給小寶寶入園帶來障礙。


為此,很多人也呼籲,放寬限制,允許更多的相關人能獲得並保護自己的權益。也許在未來的一天,新生兒的爸爸不用媽媽授權,就可以為小寶寶辦理出生證明了。但在現階段,對不起,孩子的媽媽、爸爸是誰,還是媽媽說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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