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耶魯法學院張泰蘇解讀「蛋糕案」:這是一份充斥著政治考慮的判決書!

這是選·美的第948篇文章

想要討論「蛋糕案」(Masterpiece Cakeshop v. Colorado Civil Rights Commission)的判決,首先要搞清楚它的內容:聯邦最高法院並沒有做出任何類似於「宗教自由權/言論自由權允許普通民眾或私人企業歧視同性戀者」這樣清晰的判決,甚至沒有對宗教自由權或言論自由權的實質性內容做任何界定。它所做的,僅僅是在本案的具體事實基礎上,依據州政府官員的一些反宗教言論,得出「在案件初級階段,蛋糕店主並沒有被政府審查官員中立、平等地對待,因此政府敗訴」這種避重就輕的程序性結論。事實上,判決書明確迴避了宗教自由、言論自由、平權、政府管轄範圍等所有核心權利問題。因此,它對未來的相關案件幾乎不具有任何約束力—除非再次出現政府官員明確表達出敵意這種小概率事件。

為什麼最高院會在這種舉世矚目的重量級案件中採取這樣消極的態度?最直接的解釋是,狹窄的判決依據有助於保守派法官們拉攏最重要的「搖擺票」安東尼.肯尼迪,也能幫助他們獲取部分自由派法官的支持。這樣,最終投票結果是相對比較好看的7-2,而非火藥味更重的5-4。但問題是,他們為什麼會如此在意勝負差值?為什麼會為了兩張並不影響最終勝負的票而大幅縮減判決的法律分量?反之,兩名自由派法官為什麼會願意配合這樣的政治操作?而如果判決的核心推動者只是肯尼迪一人的話,他又為什麼要以這樣軟弱無力的方式結案?

肯尼迪大法官

這些問題未來或許會成為學界爭論的焦點,但在現階段,我的直觀感受是,這是一份充斥著政治考慮的判決書。七名大法官實際上打了一場太極,以最低的政治成本將這個燙手山芋拋掉。同性戀權利與宗教勢力之間的衝突是美國當下最為敏感的社會與政治話題之一,涉及到主流自由主義最核心的自我認知:「自由主義價值觀」的邊界與計量單位都是什麼?「價值多元化」與「道德相對主義」的區別是什麼?什麼樣的自我身份認知是可以被接受的?美國幾乎所有的核心政治衝突,從左右之爭到本土居民與外來移民的對立,都能與本案扯上一定關聯,而越是這樣,最高院反而越不敢輕舉妄動。真要深入挖掘肯尼迪的內心想法,恐怕會發現他只想坐等民眾自行把這些問題捋清楚,然後再順應潮流。在此之前,比如在本案中,他和他的同事們都會盡量大事化小,以避免陷入價值觀衝突的泥潭中。

這種政治考量是「羅伯特茨法院」(The Roberts Court)的一大特點。有別於學者們至今津津樂道的「沃倫法院」和「倫奎斯特法院」,羅伯特茨首席大法官治下的最高院一直有非常強烈的風險控制傾向,在社會或政治爭議較大的案件中往往會試圖在兩個極端之間找到相對中庸的平衡點,以此降低最高院所承擔的政治風險。這一點在著名的奧巴馬醫改案(National Federation of Independent Business v. Sebelius)中體現得最為淋漓盡致。在該案中,羅伯特茨一方面壓制國會的貿易管制權以平息保守派的怒火,一方面又抬高它的徵稅權以避免和奧巴馬政府拼個頭破血流,可謂「憲法政治操作」的典範,甚至可以與馬布里訴麥迪遜案相提並論。而近年來美國政壇的兩極化程度愈發嚴重,民眾對體制的信任也每況愈下,都使得最高法院這個常年處於夾縫之中的半司法/半政治機構越來越難以平衡雙方,面臨的政治困境也越來越微妙。這種情況下,通過程序審查這種技術手段迴避爭議更大、政治能量也更大的權利問題,似乎並不是不可以理解。

即便如此,這樣的做法如果成為最高院的常規行為模式,其結果依然是災難性的。最高院的判決一向是美國現代政治中極為重要的「焦點」(focal point),有助於澄清雙方爭執的結構與邏輯,也為民眾進一步運用遊行示威或投票表決等方式進行政治反饋提供了基本平台。無論是布朗案(Brown vs. Board of Education)之於民權運動,還是卡特案(Carter v. Carter Coal Company)之於新政,「憲法時刻」的構成始終離不開最高院判決的推動。政治與社會局勢越是混亂,最高法院所能提供的歸納與澄清功能反而更加重要。而一旦最高院開始以法理上的「不作為」規避政治風險,那麼美國民眾與政界達成新共識的過程只會更加緩慢與艱難。某種意義上,這也將是國家機制崩壞的一種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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