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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官員可以對犯人隨意用刑嗎?

古代是典型的人治社會,即使有律法,也是出於維護皇權和王朝統治的目的,所以一般印象中,我們會認為古代的州縣官員在審訊時,是可以隨意選擇刑罰和刑具來迫使犯人交代罪證的。特別是一些古裝影視劇中,更經常出現知縣被激怒從而「大刑伺候」的場景。

古代官員可以對犯人隨意用刑嗎?


但真相其實並非如此。

據《漢書·刑法志》記載:「昔周之法,建三典以刑邦國,話四方:一曰,刑新邦用輕典;二曰,刑平邦用中典;三曰,刑亂邦用重典」。也就是說,歷朝歷代其實都在遵循只有亂世才用重刑,這也是為了儘快穩定統治秩序。

而和平時期,是不允許隨便使用刑罰的,尤其是在審訊犯人時,更是不能隨意用刑。比如漢文帝就是有感於秦朝法律嚴苛,所以才下令廢除肉刑。儒家思想成為統治思想後,積極主張「明德慎罰」。


那麼具體怎麼個慎刑呢?難道知縣在審訊犯人時還要先向上級請示能不能用刑嗎?

古代官員可以對犯人隨意用刑嗎?

由於古代講究無口供不定罪的原則,所以為了避免地方官採取強制手段逼供,導致冤假錯案激起民變,歷朝歷代的法律都會對用刑作出詳細規定。

比如唐朝就有這樣的規定:「諸拷囚不得過三度,數總不得過二百,杖罪以下不得過所犯之數」。《唐律》不僅對用刑的條件作了規定,而且還特別規定了在用刑時的部位、次數、頻率,以避免地方官隨意對犯人用刑。同時,如果地方官在用刑時意外導致犯人死亡,那麼地方官是要被判流放一年的。

古代官員可以對犯人隨意用刑嗎?


再以明朝為例。

明朝在朱元璋的統治思想下,講究小罪重典,甚至流傳有「剝皮萱草」這種可怕的刑罰,但實際上這只是對官員的震懾,對於普通百姓而言,反而更多的照顧到了其切身利益。

比如《大明律》就有一條「故禁故勘平人」罪,規定只有滿足4個條件才能對犯人用刑,即:犯了重罪、贓仗證佐明白、不服招承、明立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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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化年間更是進一步規定:除了人命案或者強盜案,其餘犯人只能用鞭撲。在使用用挺棍、夾棍、腦箱、烙鐵等刑具時,必須逐級奏請。

而且即使是用刑,也有嚴格的規定,首先是刑具的規格:「訊杖,大頭徑四分五厘,小頭減如笞杖之數,以荊條為之,臀腿受」,打的時候還不能只打一個部位,以免打壞。其次是刑具的製造,地方是不能隨意造刑具的,必須由專門機構採辦和製造,統一配發。

古代官員可以對犯人隨意用刑嗎?

如果知縣隨便用規定之外的刑具拷掠犯人,比如冬天用冷水澆這種方式,那麼將對該官吏以全出入人罪處罰。如果官吏懷挾私仇故意拷訊無罪平民的,杖責八十。而對於符合八議之人,以及70歲以上、15歲以下,還有孕婦等,是絕對不準用刑的。

為了確保這項規定有效,明朝還規定:提牢官及司獄官、典獄卒如果發現地方官隨意用刑而不舉報,或者知情並且參與共勘,與故勘平人者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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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規定是規定,在具體執行時,還是免不了有部分地方官濫用私刑非法拷訊的情況,特別是王朝出現動亂時,這種情況更加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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