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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的上市保薦和持續督導

股票的上市保薦和持續督導

根據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證券交易所實行股票和可轉債的上市保薦制度。

1.保薦機構應當為經中國證監會註冊登記並列入保薦機構名單,同時具有申請上市的證券交易所會員資格的證券經營機構;恢復上市保薦人還應當具有中國證券業協會《證券公司從事代辦股份轉讓主辦券商業務資格管理辦法(試行)》中規定的從事代辦股份轉讓主辦券商業務資格。

2.保薦機構應當與發行人簽訂保薦協議,明確雙方在發行人申請上市期間、申請恢復上市期間和持續督導期間的權利義務。

3.持續督導期的規定:主板IPO,當年剩餘年度及其2個完整會計年度,創業板IPO,當年剩餘年度及其3個完整會計年度。

4.保薦人應當在簽訂保薦協議時指定兩名保薦代表人具體負責保薦工作,並作為保薦人與本所之間的指定聯絡人。保薦代表人應當為經中國證監會註冊登記並列入保薦代表人名單的自然人。

5.保薦機構保薦股票上市,應當向證券交易所提交上市保薦書、保薦協議、保薦機構及相關保薦代表人已經向中國證監會註冊登記並列入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名單的證明文件、保薦機構向保薦代表人出具的由保薦機構法定代表人簽名的授權書,以及與上市保薦工作有關的其他文件。

6.上市保薦書應當包括:發行股票、可轉債的公司概況;申請上市股票、可轉債的發行情況;保薦機構是否存在可能影響公正履行保薦職責的說明;保薦機構按照有關規定應當承諾的事項;對公司持續督導工作的安排;保薦機構和相關保薦代表人的聯繫地址、電話和其他通訊方式;保薦機構認為應當說明的其他事項;證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內容。

7.保薦人應當在發行人向交易所報送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文件之前,或者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後5個交易日內,完成對有關文件的審閱工作,督促發行人及時更正審閱中發現的問題,並向交易所報告。

8.保薦人應當自持續督導工作結束後10個交易日內向交易所報送保薦總結報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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