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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R系列配套規則漏夜落地

6月15日晚間,又一批中國存托憑證(CDR)配套規則相繼發布:中國證監會發布關於了修改《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簡稱《辦法》)的決定,新規自當日起施行。為配合該辦法的修訂,證券業協會對三大配套規範文件的相關條款也進行了修改,上交所和深交所也同時發布了《試點創新企業股票或存托憑證上市交易實施辦法》,並分別發布配套規則。加上證監會同銀保監會、中國結算髮布的配套規則,短短一天之內,相關各方出台了21份文件,為CDR的到來鋪路。

《辦法》規定,網上打新需持有股票或CDR市值:「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持有一定數量非限售股份或存托憑證的投資者才能參與網上申購。網上投資者應當自主表達申購意向,不得全權委託證券公司進行新股申購。」

滬深兩交易所對《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網上發行實施細則》和《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網下發行實施細則》也進行了部分修改,投資者持有的非限售存托憑證市值納入其持有的市值計算範圍;CDR的申購單位為100份或其整數倍,具體由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協商確定並事先披露。

網下打新也要有市值,《辦法》新條款規定,網下投資者參與報價時,應當持有一定金額的非限售股份或存托憑證。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可以根據自律規則,設置網下投資者的具體條件,並在發行公告中預先披露。按規定,網下投資者報價時,應當持有不少於1000萬元市值的非限售股份或非限售CDR(合併計算),機構投資者持有的市值以其管理的各個產品為單位單獨計算。

《辦法》新增條款顯示,試點創新企業可根據需要向戰略投資者配售。同時,境內創新公司和紅籌公司發行股票上市條件與現行A股制度一致。但是,紅籌公司申請境內CDR上市,應當本次公開發行的存托憑證不少於1億份或者上市時本次公開發行的存托憑證市值不低於人民幣50億元;而且公司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等。

此外,要交易CDR,需先簽署風險揭示書。根據滬深交易所制定的《試點創新企業股票或存托憑證交易風險揭示書必備條款》,證券公司要制定《試點創新企業股票或存托憑證交易風險揭示書》,投資者簽字確認後才能參與創新企業的證券交易。根據兩家交易所的規定,風險揭示書中需包括五方面內容,分別是:與創新企業發行相關的風險、與公司業務相關的風險、與境外發行人相關的風險、與存托憑證相關的風險,以及與創新企業證券交易機制相關的風險。具體來看,創新企業的盈利問題、境內外差異等是其中的關鍵風險點。

據兩交所新規,紅籌公司存托憑證交易實行價格漲跌幅限制,漲跌幅比例為10%。存托憑證上市首日不實行價格漲跌幅限制,具體交易安排參照交易所關於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首日的相關規定執行。同時,兩交所也對CDR股票交易異常波動的情形設置了一定的規則界定。

不同的是,發行CDR的境外已上市紅籌企業,在信息披露上可以享有一定的特殊安排。兩交所發布的《實施辦法》允許這些企業對市場傳聞、重大交易以外的其他事項、業績預告和盈利預測、商業敏感信息等是否披露、何時披露,根據企業和市場實際情況審慎判斷、自主決定。

此外,商業銀行開展存托業務,不僅要銀保監會批准,還需要證監會批准。商業銀行申請擔任存託人需要滿足九項要求,包括資本凈額不低於4000億元或等值可兌換貨幣,以及在紐約、香港等地區合計擁有5家以上境外機構,且在紐約或香港地區的機構應具有股票託管業務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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