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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了!無錫首例,196萬餘元小區人防車位收益最終歸屬

近日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原告無錫市益多投資發展集團有限公司上訴,維持了梁溪區人民法院的原審判決。這意味著金馬國際花園小區近4年的人防收益共計196萬餘元,歸全體業主所有。該小區人防車位的收益權得到明確。

金馬國際花園業主委員會成立後,業委會與物業公司訂立物業管理合同,雙方約定,金馬國際小區地下人防車位,每個租賃費為每月200元,由物業公司代為收取,並按每個車位每月170元交付給業委會,另差價30元作為管理費用補貼物業公司。後來物業公司中途拒絕交接款項,業委會在2015年6月提起訴訟,要求物業公司按約履行。

誰知開發商又在2015年12月提起訴訟,以地下人防車位投資人的身份,主張人防車位租金收益歸其所有,並要求業委會、物業公司歸還自2009年1月23日至2013年10月17日期間的人防車位收益款196萬餘元。

對此,梁溪區人民法院歷經一年多調查取證、十餘次開庭審理,於2017年3月作出判決,認為小區人防工程的建築成本已分攤到地面商品房購房款中,人防工程的建設成本隨著商品房的銷售、業主購房的完成,實際已轉化為金馬國際花園全體業主承擔,所以地下人防車位收益權應當歸全體業主。

開發公司不服,向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最終作出終審判決,維持了一審判決。

而這也成為無錫首例有關地下人防車位收益權的判決。

法官表示,對於人防車位收益權的處分,南京和上海等地也有,各地判法也各不相同。作為無錫第一例對人防車位收益權進行判定的案例,對於無錫相當一部分小區來說也有其借鑒意義。

從現在法律法規來說,小區人防車位的歸屬權一直都沒有明確的說法,有人認為人防設施是強制性的小區附屬設施,應屬國家所有;有人認為,開發商出資建設並改造成地下車位,應屬開發商所有;也有人認為,全體業主在買房時,相應的建設成本已被分攤到房價中,應屬小區業主所有。目前,至今沒有人防車位所有權的相關法律條文可依據。

在本案中,法官撇開了人防車位的所有權,主要聚焦在收益權的歸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5條規定,「國家鼓勵、支持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個人,通過多種途徑,投資進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設;人民防空工程平時由投資者使用管理,收益歸投資者所有」。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如果建設成本沒有攤入房價,收益可歸開發商所有,如果已計入成本,則歸小區業主所有。

不過,並不是所有的小區人防車位都能夠查到其建設成本是否已計入房價中。法官表示,期待相關法律法規或合約的修訂和完善,比如,在開發商售房時能和業主約定,人防車位的收益最終歸誰享有,避免今後不必要的糾紛。

什麼是人防車位?

地下車位分為兩類:一類是建設時位於普通地下室的,已在規划上註明是地下車位,這類車位可以租售。另一類,則是位於履行法定義務配套建設的防空地下室中,這類車位開發商是沒有分戶產權的,只有使用權。如果遇到戰爭或者大型災難,車位要無償提供給國家使用。

來源:無錫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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