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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華居住183天即為居民納稅人 專家:避稅空間將縮小

6月19日,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審議。

為適應個人所得稅改革對兩類納稅人在徵稅方式等方面的不同要求,便於稅法和有關稅收協定的貫徹執行,草案借鑒國際慣例,明確引入了居民個人和非居民個人的概念,並將在中國境內居住的時間這一判定居民個人和非居民個人的標準,由現行的是否滿1年調整為是否滿183天。

多位接受《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採訪的專家表示,明確居民和非居民納稅人,進行分類管理,也更能體現出公平的原則。

同時,判斷居民個人和非居民個人時間上的標準調整為183天,能夠更好地行使稅收管轄權,且縮小避稅空間。

圖片來源:視覺中國


從國際慣例看,一般將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分為居民個人和非居民個人兩類,兩類納稅人在納稅義務和徵稅方式上均有所區別。

中國社科院財經戰略研究院稅收研究室主任張斌對《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我國現行的個人所得稅法儘管沒有明確居民納稅人與非居民納稅人的概念,但是相關表述實際就是這個意思。

現行個人所得稅法規定了兩類納稅人,一是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二是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不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此次,草案借鑒國際慣例,明確引入了居民個人和非居民個人的概念。張斌指出,居民個人和非居民個人在納稅義務上是不同的,這是徵收個人所得稅的重要依據。如果被認定為稅收居民,那麼他在全世界的收入都要對中國政府申報納稅,如果是非居民納稅人,那麼就僅對來自於我國境內的收入進行納稅。

中央財經大學教授樊勇對《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非居民納稅人的個稅扣除標準要高於居民納稅人。明確居民和非居民納稅人,進行分類管理,也更能體現出公平的原則。

徵稅方式上,此次草案將工資、薪金所得等4項勞動性所得納入綜合徵稅範圍,適用統一的超額累進稅率,居民個人按年合併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

張斌指出,區分居民納稅人和非居民納稅人是涉外稅收中的慣例。

草案指出,將在中國境內居住的時間這一判定居民個人和非居民個人的標準,由現行的是否滿1年調整為是否滿183天。

張斌表示,從1年調整為183天,時間縮短了,適用作為中國稅收居民的人也就多了,有利於更好的維護我國的稅收權益。目前國際上許多國家也使用183天作為判斷標準,例如英國、德國、法國等。

樊勇指出,住所標準很容易規避納稅,這樣時間標準就顯得尤為重要。舉例而言,過去在中國居住185天,被認為是非居民,則境外所得不需要在中國繳納個人所得稅。而目前將居住183天作為判斷標準後,在中國居住185天的納稅人境外所得也需要在中國交稅。稅收管轄權擴大,更好的維護了國家稅收利益。

樊勇表示,以往以1年為判斷標準,時間跨度還是較大,一些人也利用這個時間段來避稅。而目前判斷標準時間縮短了一半,避稅空間也在縮小。

每日經濟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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