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城,是古文化遺址還是古建築?|張依萌
原標題:長城,是古文化遺址還是古建築?|張依萌
一、不可移動文物分類對長城保護維修理念的影響
1、長城的文物屬性
文物保護單位申報、公布與管理,是我國文物保護工作的一項基本制度,是長城保護維修工作開展的基礎。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後文簡稱文保法)第三條將不可移動文物分為「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築、石窟寺、石刻、壁畫、近代現代重要史跡和代表性建築」等類別,也成為文物保護單位的分類標準。
據統計,全國已公布各級長城文物保護單位209處[1]。從已經被公布為各級文物保護單位的長城來看,「古文化遺址」和「古建築」是長城的主體,但總體上究竟應當歸為哪一類,目前還存在爭議。在長城申報文物保護單位的過程中,我們看到的是兩種不同理念的糾結。
以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後文簡稱國保單位)為例,截止2016年,國務院公布的7批國保單位名單中,排除合併項後,共有31處長城相關遺存入選。其中古建築類16處,古遺址類15處。2001年以來,已經有9個省的長城作為古建築被整體納入國重保護單位「長城」[2](表1、圖表1)。
數量 |
古建築 |
古文化遺址 |
|
第一批 |
3 |
3 |
0 |
第三批 |
4 |
2 |
2 |
第四批 |
4 |
2 |
2 |
第五批 |
5 |
1 |
4 |
第六批 |
9 |
7 |
2 |
第七批 |
10 |
4 |
6 |
合計 |
35 |
19 |
16 |
表1:長城國保單位數量分類統計表
圖表1:長城國保單位分類累計數量折線圖
首先,目前對於何為「古文化遺址」,何為「古建築」,學界尚無公認的定義。
《中國大百科全書·考古卷》(後文簡稱《考古卷》)對「遺迹」的定義如下:「遺迹(Remains):古代人類通過各種活動遺留下來的痕迹。包括遺址、墓葬、灰坑、岩畫、窖藏及游牧民族所遺留下的活動痕迹等。其中遺址又可細分為城堡廢墟、宮殿址、村址、居址、作坊址、寺廟址等,還包括當時的一些經濟型的建築遺存...防衛性的設施如壕溝、柵欄、圍牆、邊塞烽燧、長城、界壕及屯戍遺存等也屬此類。」[3]
《中國大百科全書·建築園林規劃卷》(後文簡稱《建築卷》)中對於「建築」則有如下描述:「既表示營造活動,又表示這種活動的成果——建築物,也是某個時期、某種風格建築物及其所體現的技術和藝術的總稱,如隋唐建築、文藝復興建築、哥特式建築。」[4]
《考古卷》中的「遺址」明確包括了「長城」,且根據國家文物局長城資源認定數據,「長城」的概念中即已包含了「壕溝、邊塞烽燧(烽火台)、界壕及屯戍遺存等」;《建築卷》對「建築」的定義強調「時期」、「風格」,而長城作為跨時代、多種材質和類型的構築物集合,很難以這種方式進行分類。
第二,從長城的保存狀況來看,國家文物局長城資源認定數據顯示,長城全長超過21000千米,保存較好的僅有2000余千米,約佔全長的9%;保存一般的約4200余千米(約20%),較差的3400余千米(約16%),差的約5000千米(約24%),地面遺迹消失的約6500千米(約31%)[5]。對長城建築進行完全復原,已無可能。
第三,從功能上看,長城作為國防工程的作用,在當代已經完全喪失。
據以上三點,筆者認為,長城從總體上歸為「古文化遺址」為妥。
2002年,國家文物局正式提出「大遺址」的概念[6],2006年,將其定義為:「『大遺址』主要包括反映中國古代歷史各個發展階段涉及政治、宗教、軍事、科技、工業、農業、建築、交通、水利等方面歷史文化信息,具有規模宏大、價值重大、影響深遠的大型聚落、城址、宮室、陵寢、墓葬等遺址、遺址群。」[7],長城被列入名單。這表明長城屬於「遺址」的理念,在國家層面開始得到了認同。
2、長城的保護原則問題
古文化遺址與古建築是兩類具有不同屬性的文物。其保護理念與方法均存在很大差異。
2006年,國務院頒布《長城保護條例》(後文簡稱《條例》),其中第三條明確提出了「原狀保護」的原則;2014年國家文物局頒布的《長城保護維修工作指導意見》(後文簡稱《意見》)第二章第一條第二款規定:「長城保護維修必須遵守不改變文物原狀和最小干預的原則...除非是結構安全需要,否則不得進行長城主體結構及相關設施的復原或重建。對於歷史上已經局部損毀、坍塌或已經全部毀壞的長城遺址,應當實施遺址保護,不得在原址重建、復建或進行大規模修復。」第三條第六款規定:「對於歷史上局部損毀、坍塌或已經全部毀壞成為遺址並處於穩定狀態的長城,原則上以實施保養維護工程為主,不得實施搶險加固工程或修繕工程...」[8]
《2015中國文物古迹保護準則》對於「不改變文物原狀」原則的闡釋有兩種對象,一是「必須保存現狀的對象」,其中的第一項就是古遺址,與《意見》的要求基本吻合;二是「可以恢復原狀的對象」,包括:「1.坍塌、掩埋、污損、荒蕪以前的狀態;2. 變形、錯置、支撐以前的狀態;3. 有實物遺存足以證明原狀的少量的缺失部分;4. 雖無實物遺存,但經過科學考證和同期同類實物比較,可以確認原狀的少量缺失的和改變過的構件;5. 經鑒別論證,去除後代修繕中無保留價值的部分,恢復到一定歷史時期的狀態;6. 能夠體現文物古迹價值的歷史環境。」[9],這些要求更加適用於保存相對完好的古建築。
綜上所述,作為「古遺址」和「古建築」的長城,其所採取的保護理念和方式可能截然相反。
3、長城作為「古建築」的觀念由來及其影響
1952-1954年,在時任國務院副總理兼文化教育委員會主任郭沫若「保護文物,修復長城,向遊人開放」的提議下,國家文物局主持勘察、修繕了北京的八達嶺長城。這是新中國第一項長城保護維修工程。
1961年我國首次公布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萬里長城——八達嶺」、「萬里長城——嘉峪關」、「萬里長城——山海關」作為「古建築及歷史紀念建築物」名列其中[10]。
20世紀80年代,習仲勛、鄧小平同志先後提出了「愛我中華,修我長城」的口號,一些具有重要價值的長城段落,如山海關、慕田峪、金山嶺、居庸關、嘉峪關為代表的重要節點、段落陸續得到修繕。值得注意的是,這一階段的長城保護維修,是在國家領導人的指示或口號帶動下開展的「運動式」工程,並沒有系統的長城調查與研究作為基礎,缺乏科學指導。另一方面,長城自20世紀30年代開始,逐漸成為中國的國家象徵。各類宣傳活動,傾向於使用以八達嶺為代表的雄偉、正面的形象來表現中華民族的精神。久而久之,社會上對長城形成了一種「泛八達嶺化」的印象。在兩方面因素的共同作用下,50年代開展的八達嶺保護維修工程就成為了改革開放之後相當長一段時間內的工程藍本。
由於八達嶺、嘉峪關、金山嶺等長城點段本身保存相對完好,作為古建築進行保護維修,基本是合理的。但山海關、九門口、虎山長城等點段的修復,就需要在當前文物保護理念的視野下進行檢討性回顧。
秦皇島長城入海石城段(俗稱山海關老龍頭)於1986-1988年由秦皇島市山海關區政府組織文物部門修復。此前,該段長城已經完全塌毀,僅存石基礎。在修復過程中,有關部門對這段長城進行了完全復建,並進行包磚、砌築垛口牆。同時修復的還有一座同樣完全塌毀的敵台——靖鹵台。修復後的靖鹵台為磚砌空心三券室三通道結構。《臨榆縣誌》載,靖鹵台始建於嘉靖四十四年(公元1565年)[11],且未見此後改建的記錄。而三券室三通道敵台在華北的出現,不早於萬曆年間[12]。因此,靖鹵台的復建工程並無科學依據(圖1)。
另外,位於山海關長城寧海城南牆上的澄海樓,毀於清光緒二十六年(公元1900年),1987年復建時,「保持了原歇山頂建築風貌的基礎上擴大了建築規模。」[13]
又如列入第三批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遼寧虎山遺址、「萬里長城——九門口」。「虎山遺址」於20世紀80年代在考古調查過程中發現,並於1990-1993年連續進行發掘,據發掘材料,全線僅存石砌牆基[14],於是以「古文化遺址」的身份列入丹東市市級文物保護單位名單,後升為國保。但在1992年,根據國家文物局批准的《虎山長城修復設計方案》[15],丹東市以金山嶺長城為模版,修復長城牆體1250米,城樓、烽火台、敵台、戰台、馬面等12座。
「萬里長城——九門口」以「古建築」的身份列入,但實際上在修復前也已經僅存八座橋墩[16]。同樣進行了完全復建。
上述20世紀80-90年代開展保護維修工作的長城點段,在修復之前均已經是遺址。修復過程中的種種做法,明顯不符合「不改變原狀」的原則,但在當時,則代表了一種理念和潮流,正是將長城作為「古建築」以及「泛八達嶺化」觀念的反映。
圖1 山海關老龍頭復建前後對比
(左,[美]威廉·蓋洛,1908;
右,河北省長城資源調查隊,2007)
進入21世紀,尤其是2006年《條例》頒布之後,長城保護維修工作的理念日益走向科學化。《條例》第二十三條則規定「長城段落已經損毀的,應當實施遺址保護,不得在原址重建。」全面復建長城的做法,在經過各級文物部門審批的正規長城保護維修項目中已經比較罕見。但社會對長城的片面化認識並沒有明顯改觀,並且也間接導致了一些長城破壞。如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興慶區明長城橫城村長城3段牆體,根據長城資源調查與認定數據,該段明長城原本就是夯土城牆。但在開發過程中,有關開發單位未經申報和審批,擅自進行維修,對近2千米夯土長城進行了全麵包磚,嚴重破壞了長城的原始風貌(圖2)。即使拋開程序不談,有關責任單位和人員的做法,與「長城就是八達嶺」的固有印象不無關係。實際上,包磚牆體直至明代才出現,並且現存磚牆全長僅377千米[17]。
圖2 寧夏橫城村長城3段包磚之後(陳曉樺,2007年)
新時期,隨著長城申報文物保護單位數量的增多和整體保護觀念的產生,將長城作為「古建築」看待的負面影響日益顯現,主要體現在過度修復上面。
北京市平谷區紅石門長城段及彰作長城段(後文簡稱紅石門-彰作長城)和北京市懷柔區河防口段長城(後文簡稱河防口長城)的保護維修工程是兩個具有代表性的案例。
國家文物局對紅石門-彰作長城的維修方案批複文件中提出:「應堅持『不改變文物現狀』和『最小干預』的原則......以現狀保護為主......盡量減少補配石材的數量,補砌石材應以散落周邊的原構件為主......保持長城歷史風貌。」[18]
對河防口長城的批複意見為:「以搶險加固為主,以不改變文物原狀為原則[19]......儘可能保留長城古樸殘損的現狀......儘可能以現狀保護加固為主,不得進行大規模復原或復建。在沒有確鑿依據的情況下,不得恢復敵台的邊牆或垛口牆。[20]」
國家文物局的批複意見強調了「不改變原狀」原則,實際上已經是一種遺址保護的理念。但從這幾處長城的維修效果看,仍然存在比較明顯的原狀改變(圖3)。這主要是由於,在「古建築」維修的框架之下,按照當前的取費標準,勘察設計和材料運輸等費用在工程總價中的比率很小[21],而長城保護工程施工地點大多偏險、交通困難,因此,勘察設計、材料運輸成本極高,為滿足這一部分的取費需求,提高工程總造價,幾乎成為了唯一選擇。國家文物局所堅持的「最小干預」,在長城保護維修工程實際操作層面上,也就很難實現。
圖3 紅石門-彰作段維修前後對比
(上:北京市長城資源調查隊,2008;
下:劉文艷,2016)
二、長城資源認定工作與長城文物保護單位的關係
長城作為一個整體,總體上歸入「古文化遺址」更為合理。但實際上,長城的本體構成十分複雜,各點段保存狀況不一。我們並不能以某一種文物類別一概而論,在開展具體的長城保護項目時,需要進行甄別,並採取有針對性的措施。
2012年,國家文物局公布的長城認定數據,將長城資源劃分為43721個認定點段[22],並對每一個點段分別賦予唯一的18位認定編碼。
根據《意見》的要求,應「註明擬申請立項相關長城的長城認定編碼。」也就是說長城保護維修工程的申報以長城認定數據為基礎。
與此同時,《文保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對文物保護單位進行修繕,應當根據文物保護單位的級別報相應的文物行政部門批准;對未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進行修繕,應當報登記的縣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批准。」《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承擔文物保護單位的修繕、遷移、重建工程的單位,應當同時取得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發給的相應等級的文物保護工程資質證書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給的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也就是說,文物保護單位也是文物保護維修工程的基礎,而保護維修工程承擔單位的資質又與文物保護單位的級別掛鉤。
同樣作為長城保護工程對象劃分依據的40000余處長城認定編碼,和200余處各級文物保護單位名稱之間原先並沒有明確的對應關係。目前,中國文化遺產研究院文物研究所長城保護研究室通過國家文物局「長城資源保護管理信息系統」已經確認了每處文物保護單位所包含的長城認定編碼,但這一結果,基層文物部門尚不掌握,並且由於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範圍沒有精確的坐標,因此和長城認定段落仍然沒有精確對應。這樣一來,容易造成長城保護維修工程範圍不清、施工對象與施工單位資質不匹配等問題(表2)。
表2:長城各級文物保護單位包含長城資源統計簡表(截止2015年)[23]
保護級別 |
牆體(千米)* |
單體建築(座) |
關堡(座) |
相關遺存(處) |
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 |
10619.6 |
14338 |
879 |
41 |
省級文物保護單位 |
7064.1 |
11006 |
962 |
125 |
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 |
48.4 |
88 |
38 |
0 |
尚未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 |
3634.7 |
4129 |
343 |
20 |
總數 |
21366.8 |
29561 |
2222 |
186 |
*根據每處文物保護單位所包含的認定編碼計算得出,但文物保護單位範圍沒有精確坐標,因此長度統計僅供參考。
第二,一個長城認定編碼所對應的人工長城點段一般不超過2千米,但每一處長城文物保護單位的範圍比認定編碼對應的點段要大得多,如最新一批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將9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長城整體打包公布為一處文物保護單位,涵蓋的長城長度超過10000千米[24]。但其中所包含的長城點段保存狀況差異很大,按照統一的原則進行維修,並不合理。
北京市懷柔區河防口長城的保護維修工程就存在這樣的問題。該工程於2014年竣工,共修復長城約4 千米,敵台25座,含長城資源認定編碼29個[25]。保護工程涉及的一些敵台保存較好,按照最小干預的原則進行修復,效果較好,而絕大部分牆體和敵台已經完全坍塌,卻進行了復建(圖4)。拋開方案和施工不談,如果能將這些已經坍塌的牆體和敵台,以認定編碼為單元劃分為「古文化遺址」,進行原狀保護,那麼過度修也許就可以避免。
圖4 河防口村東北029號敵台修復前後對比
(上:北京市長城資源調查隊,2008;
下:張依萌,2016)
第三,目前的長城文物保護單位申報工作並沒有採納長城資源認定數據的概念,一些擁有長城資源認定編碼的遺址,並沒有作為長城的一部分列入各級文物保護單位名單,以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為例,自第五批國保單位開始,長城即作為一個整體列入名單,但在第五批至第七批國保名單中有19處獨立的文物保護單位並未列入「長城」,但它們實際是長城的一部分(表3)。這使得這部分點段在開展保護維修工程時,不適用《條例》、《意見》等法規,不必完全按照長城保護維修的原則施工。
表3:除「長城」之外,經國家文物局認定為長城的其他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清單
(截至2013年)[26]
序號 |
名稱 |
批次 |
公布時間 |
1. |
居延遺址(含黑城遺址) |
第三批 |
1988.1 |
2. |
興城古城 |
||
3. |
金界壕遺址 |
第五批 |
2001.6 |
4. |
克孜爾尕哈烽燧 |
||
5. |
孔雀河烽燧群 |
||
6. |
米蘭遺址 |
||
7. |
中前所城 |
||
8. |
萬全右衛城 |
第六批 |
2006.5 |
9. |
榆林衛城 |
||
10. |
麻扎塔格戍堡址 |
||
11. |
牡丹江邊牆 |
||
12. |
金界壕遺址(第六批增加河北省豐寧縣) |
||
13. |
宣化古城 |
||
14. |
赤柏松古城址 |
第七批 |
2013.3 |
15. |
大營城址 |
||
16. |
興武營城址 |
||
17. |
昌吉州境內烽燧群 |
||
18. |
古代吐魯番盆地軍事防禦遺址 |
||
19. |
哈密境內烽燧遺址 |
||
20. |
張家口堡 |
||
21. |
洗馬林城牆 |
三、結論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長城作為一項不可移動文物,在整體上應當歸類為「古文化遺址」,而不是「古建築」。
古建築與遺址保護在理念和方法不同,甚至相反。現存絕大部分長城點段已經是遺址狀態,長城整體作為「古建築」的文物定位,使我們傾向於以古建築保護維修工程的方式保護長城遺址,也容易使長城保護研究方向產生偏差,勢必對長城造成負面影響。長城在文物保護單位名單中被整體歸為「古建築」,實際上受社會對長城「泛八達嶺化」的普遍印象影響。這種認識抹殺了大部分長城的真正屬性,也影響了長城保護的整體理念,亟需糾正。
另一方面,長城資源認定編碼與長城的文物保護單位是長城保護維修工程對象的基本單元,目前二者存在「兩張皮」的現象,沒有進行銜接,極易造成長城保護維修工程範圍不清、施工對象與施工單位資質不匹配等問題。
針對以上問題,筆者提出以下建議:
1、將長城的文物類別從「古建築」修正為「古文化遺址」,並以長城資源認定編碼為單元,對各長城點段的屬性進行甄別,並確定具體的保護原則,對屬於「古文化遺址」的長城點段,儘可能減少工程為導向的保護措施對長城遺址的不當處置;
2、確定長城文物保護單位範圍的坐標,將長城資源認定編碼與各級長城文物保護單位的範圍進行更加精確的對應,並由文物部門正式公布,明確長城保護維修項目的對象,理順項目申報機制;
3、加強科學理念的社會宣傳,逐漸修正社會對長城「泛八達嶺化」的認識;
4、加強基礎研究工作,對長城保護維修工程形成支撐。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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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國家文物局.關於明長城遺址北京市懷柔區懷北鎮河防口段保護方案的批複(文物保函〔2011〕1088號)【EB/OL】.http://www.sach.gov.cn/art/2011/6/30/art_1325_96552.html.2011年.
[21]國家計委、建設部.工程勘察設計收費標準(2002年修訂本)(計價格[2002]10號)【S】.北京:中國物價出版社.200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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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根據國家文物局.長城資源保護管理信息系統【DB/OL】.http://www.greatwallheritage.com/.2015年.整理.
(本文原刊於:《中國文化遺產》2018年第2期
作者:張依萌 中國文化遺產研究院 館員
長城戰隊已獲《中國文化遺產雜誌》授權轉載)
○ 長城戰隊非官方形象
○ 長城戰隊推薦關注靠譜民間社團「長城小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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