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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渝陽:批判與建構:論黑格爾的倫理體系與其對費希特的自然法批判

作者簡介:朱渝陽(1992- ),女,德國耶拿大學博士研究生,從事德國古典哲學研究。

文章來源:鄧安慶主編:《倫理學術》第3輯,上海教育出版社,2017年12月;以《黑格爾的倫理體系建構》為題轉載於《中國社會科學文摘》2018年第4期。

批判與建構:論黑格爾的倫理體系與其對費希特的自然法批判

朱渝陽

摘要:黑格爾在1801—1803年期間發表了《差異》、《信仰與知識》,《自然法文章》【1】等一系列早期文獻,這些文獻構成了理解1802/03年《倫理體系》【2】的文本參考。特別是在與《倫理體系》同時期的《自然法文章》中,黑格爾通過對兩種非科學(經驗主義和形式主義)的自然法,尤其是對費希特形式主義的自然法的批判,重新恢復了Naturrecht(自然法)概念的原初含義:自然是具有整體性的有機體。同時黑格爾指出真正科學的自然法要與絕對倫理相關聯,從而規定了自然法的任務在於實現其真正的權利。為此,黑格爾提出建立絕對倫理的構想。《倫理體系》就是把這一構想,藉助三重的因次方法【3】(Potenzenmethode)體系化地進行重構。本文首先從黑格爾在《自然法文章》的批判出發,分析其與《倫理體系》的理論承繼與思想關聯,由此指出黑格爾對費希特自然法的批判是詮釋解讀《倫理體系》的思想背景和理論入口。

關鍵詞:黑格爾倫理體系費希特自然法批判

《倫理體系》實際上是黑格爾於1802/03年期間在耶拿寫下的一個謄寫稿,其最初的動因是作為1802年冬季學期自然法的講課手稿。黑格爾的學生,也是《黑格爾傳》的作者羅森克朗茨(Rosenkranz)從黑格爾遺著中發現了這部手稿,並恰如其分地將其命名為「倫理體系」。在1913年拉松(Lasson)整理出版的《政治與法哲學文集》中【4】,第一份完整版的《倫理體系》被公諸於眾。在目錄頁中,也出現了拉松為輔助理解而新補充的二三級小標題。2002年德國費利克斯·邁納出版社(Felix Meiner Verlag)在新修訂的學術版中重新對此書進行了評價【5】。之所以如此,是因為其中一位編輯庫特· 萊茵納·麥斯特(Kurt Reiner Meist)在原標題之下,為本書添加了一個副標題:「對費希特自然法批判」(Critik【6】des Fichteschen Naturrechts)。在長達30頁的引言中,他詳細考察了黑格爾寫作這篇文稿的學術環境,成書背景以及主要動機。據麥斯特的歷史考證,黑格爾自1802年在耶拿大學執教以來,幾乎每學期都開設關於自然法的課程,1802/03年也不例外。因此,黑格爾寫作這部手稿是處在「自然法的環境之下。」【7】其一,黑格爾同時期公開發表的《自然法文章》可以作為例證;其二,更為重要的是,麥斯特認為,黑格爾創作這部手稿就是為了免費開設「對費希特法哲學批判」這一課程。但由於當時在耶拿大學只有教授才有資格開設不向學生收費的課程,還是講師的黑格爾這一授課申請自然被駁回。【8】已經完成講課稿的黑格爾於是再次謄寫修訂,準備付梓印刷,但其後終究因為各種原因,未能如願。

新的學術版成為德國學術界研究黑格爾這部手稿最為流行的版本。麥斯特經過歷史考證後添加的───「對費希特自然法批判」───這個副標題,一方面代表了學術界對此書研究的最新成果,另一方面也成為極具爭議性的焦點。比如德國學者Steffen Schmidt就針鋒相對進行反駁。Schmidt認為,麥斯特並沒有為新的副標題提供任何細節內容上的證明。麥斯特的「新發現」最多就是歷史材料的堆砌加上想像力豐富的主觀臆斷。更為嚴重的是,「這個擴大的標題───儘管我們依照麥斯特本人的介紹───整個地會通向謬誤。」【9】

因為黑格爾在寫作甚至是再次謄寫整部手稿時,不僅沒有添加標題,而且在不到兩頁、極其簡短的引言中對於創作起因、構思方法以及文本指向隻字未提,甚至就是在目錄頁的篇章結構的劃分上也不完整,個別章節的標題也是空白的,所以這本具有「殘篇」性質、但卻有完整體系外觀的謄寫稿引發了後人諸多爭議性的闡釋。德國學術界很早就對《倫理體系》進行了關注,就其闡釋的發展史而言,經常出現的是如下觀點:

1.人們試圖將《倫理體系》置入黑格爾哲學的發展史中,並在此基礎上將其看做是黑格爾後期成熟哲學體系的雛形和前奏。不管是內容的安排還是各章節的劃分,都很容易讓我們想到黑格爾後期的《法哲學原理》。因此,有理由認為,《倫理體系》代表了黑格爾最早進行哲學體系化的嘗試。羅森克朗茨,海曼·格洛克納(Hermann Glockner)【10】等就是這一觀點的代表性人物。

2.與上述主流觀點相反,有部分學者主張要強調手稿自身的價值和地位,反對將黑格爾哲學發展過程作為解釋本書的唯一出發點。在脫離了黑格爾整個哲學發展史的束縛之後,對《倫理體系》的研究就出現了其他不同的解釋路徑和眾多有意義的理論成果。其中影響較大的有:Gerhard G?hler注重《倫理體系》的政治與國家理論,霍耐特(Honneth)發展了極具影響力的承認理論,Ivan Dubsky則是強調勞動理論以及其他。【11】

3.當我們從黑格爾的創作動機出發,這個問題依然是懸而未決的,即這部手稿究竟是黑格爾自身哲學思想的表達還是出於對費希特自然法的批判。這就回到了本文開頭提到的麥斯特所添加的具有爭議的「副標題」───對費希特自然法的批判。就德國學界的研究現狀而言,這個副標題並未被普遍接受,而且爭議至今一直存在。因此,我暫且將這一尚無定論的觀點擱置,而以麥斯特提供的歷史考證和和副標題作為導引,結合黑格爾同時期在耶拿創作的其他文本,力圖揭示出《倫理體系》所蘊含的理論背景,即黑格爾是在對費希特自然法批判的基礎之上,以體系的方式重構倫理,從而將倫理現實化作為最終的理論歸宿。【12】

一、黑格爾在早期文獻中對費希特法哲學的批判

如前所述,在創作《倫理體系》的同時,黑格爾在《哲學評論雜誌》上分兩期發表了一篇有關自然法的長文,即《關於自然法的科學處理方式,它在實踐哲學中的地位及其與實證法科學的關係》。它與《倫理體系》高度相關,不僅是源於寫作時間的重疊,而且也是因為它們以不同的方式表達了相似的哲學主題。正如標題所言,黑格爾在這篇文章中主要處理三個問題:如何理解自然法的科學處理方式,它在實踐哲學中佔據何種地位以及應該怎樣處理它與實證法科學之間的關係。本文集中於第一個問題,並以此來揭示它與《倫理體系》之間的思想脈絡。

為了展示自然法真正科學的處理方式,黑格爾首先批判了兩種「非科學」的處理方式,即經驗的和純粹形式的方式。這一非科學性體現在,它們都會在各自的立場上走向極端,並最終形成經驗主義和形式主義。為此,黑格爾提出了「絕對」的概念來綜合這兩個極端,把經驗主義與形式主義看作是通向「絕對」的階段。這樣,他就為其自然法批判提供一個合理的標準。在黑格爾看來,與其他科學一樣,經驗主義的自然法也失去了科學的性格,原因是它遠離了哲學,從自然與倫理的諸多關係中,截取例如自我保存的慾望、社會性的本能、以及逃避死亡的意志等單一的經驗因素,作為概念統一的形式,並最終將其提升為科學體系的基本原則。結果,所謂的「科學」實際上已經放棄了科學性,轉而成為對單個經驗知識的搜集。這樣,所形成的哲學統一性也不是內在的,而是由不同質的差別所堆砌的「雜多」。黑格爾以17世紀盛行的經驗主義為例繼續加以論證。1.經驗主義的自然法處理方式會不可避免地產生方法上的「混亂」(Chaos)和無效性。因為,任何作為理論出發點的單一經驗要素的設定,比如「自我保存的慾望」,在方法上與其他諸如「社會性本能」的設定具有等效性,任何一種經驗要素都沒有理由優於其他而成為自然法理論的絕對出發點。也就是說,它在方法上的「混亂「會引發方法設定的無效性。2.處於經驗主義視角下的自然會不可避免地陷入下述理論困境。「倫理方面的混亂,時而更多地在存在的圖像中,通過想像被表象為自然狀態,時而更多地在可能性和抽象性的形式中,通過經驗心理學被表象為列舉在人中發現的能力(人的本性和使命)。以這樣的方式,那種在一個方面被宣稱為完全必要的、絕對的東西,同時在另一個方面被承認是某種非實在的東西、單純想像中的東西和思想物,在前一種情況下是虛構,在後一種情況下是單純的可能性,這是最尖銳的矛盾。」【13】

為了克服上述矛盾,以康德費希特為代表的先驗哲學家從另一個方向發展自然法理論。這兩種進路的差別在於:經驗主義的方式將經驗直觀與普遍混合起來,形式主義則是將兩者絕對對立起來。如果說在以霍布斯為代表的經驗主義者那裡,倫理的整體性最終達到的只是一種無形式的、外在的和諧,那麼費希特先驗理念式的自然法理論同樣無法展現真正的有機體結構。為此,黑格爾將批判的矛頭主要指向費希特。費希特在完成全部知識學原理之後,致力於知識學在其他實踐領域的推廣和應用。他於1797/98年間先後出版了《以知識學為原理的自然法基礎》和《以知識學為原理的倫理學體系》。不難看出,費希特將自然法看作是知識學體系的一部分,從知識學的基本原則出發,試圖從「自我」中演繹一個由法權原則支配的社會共同體的概念。在此理論視域下的自然,其存在的依據在於對概念的推演和對「自我」的依附性。費希特將概念提升至對自然的統治地位,自然成為自我無意識的產物,本身也是「自我」,但這種依附性並沒有因此而減少;相反,作為外在的自然或者規定性,在費希特的哲學語境中,只能依賴 「自我」的先驗演繹,目的是為了解釋「自我」衝破作為外在自然(「非我」)的限制性的本能衝動或慾望。顯然,費希特為了確立知識學的基礎,將「自我」絕對化,並以此將「自我」設置自我作為演繹全部哲學的第一原理。在此理論架構中,自然只是「自我」設置的產物,以非我的形式存在,並在對「自我」的依附性中喪失自身存在的獨立性。

黑格爾從一開始就表現出,對費希特這種僵硬的、形式推演的自然觀極端不滿。所謂的「一開始」,最早可以追溯到黑格爾在1801年公開發表的第一篇哲學論文,即《論費希特與謝林哲學體系的差異》。文中黑格爾站在謝林哲學的立場,主張先驗直觀的客觀化,從而賦予自然本身的存在價值和生命力。以此為出發點,黑格爾認為,費希特「在先驗直觀主觀性上的堅持,使得自我仍是主觀的主體───客體,這最鮮明地表現在自我與自然的關係之中:一方面表現在自然的演繹上,一方面表現在由此建立的諸多科學上。」【14】「因此,不僅在理論方面,而且在實踐方面,自然在本質上都是一個被規定物和死物(Bestimmtes und Totes)。在理論方面,自然是被直觀的自我限制,即自我限制的客觀方面。······所以,它只不過是一個為了說明通過反思設置的東西,一種觀念上活動的結果。······它的獨立性以及它的對立的基本特徵也正是因此而被消滅了。在實踐方面也是這樣。在無意識的自我規定和通過概念的自我規定的綜合里,即在自然衝動和『為了自由的自由衝動』的綜合里,自然通過自由的因果性成為一個現實的結果。結果是:概念應該具有自然的因果性,自然應該被設置為一種絕對被規定物。」【15】可以看出,自然在費希特那裡作為絕對自我的對立面和被設置物,喪失了獨立性、有機活力和生命力。黑格爾相似的批判立場同樣出現在《知識與信仰》中。「這個令人厭惡的目的論原則,即自然不是自在的,而只是與他物處於關係之中,自然就是一個絕對的非神聖物和死物(Unheiliges und Totes),使得費希特哲學與所有的目的論,特別是與享樂主義的目的論毫無差別。」【16】

《差異》與《知識與信仰》中的批判立場,促使黑格爾進一步思考如何看待自然的問題。在《自然法文章》中,黑格爾不僅回應了非科學的自然法處理方式,而且還提出了真正科學的自然觀,並以此作為批判的準則。「黑格爾提出自然法(Naturrecht)這個概念是與通過概念而被肢解的、在費希特的體系中···所表達的自然相對立,黑格爾試圖讓法(Recht)與自然(Natur)的原初關聯再次生效。」【17】德語中的Naturrecht(中文譯作「自然法」)是Natur (自然)與Recht(法)的合成詞,其中Recht在德語中不僅意味著「法」,而且還有「權利」的意思。黑格爾再次提出Naturrecht(自然法)的概念,從詞源上就是要拒絕費希特被動的、形式的和僵死的自然觀,從而賦予自然原初的權利或法則。以此為理論基點,黑格爾規定自然法的真正任務在於「根據自然法的名稱,真正積極的東西屬於自然法;自然法應該說明倫理自然是如何獲得其真正權利的;」「反之,如果否定的東西(不僅本身而且作為外在性的、形式的倫理法則的、純粹意志的和個人意志的抽象),以及這些抽象(例如,強制,普遍自由的概念所限制的個人自由等等)的綜合表達了自然法的規定,那麼,它可能是一種非自然的法(Naturunrecht),因為在這種作為實在性的否定的基礎上,自然倫理陷於絕對的毀滅和不幸。」【18】

據此可以看出,黑格爾對自然法的新定義表明了他在自然法處理方式上的革新。其獨特之處在於:自然法與絕對倫理直接相關聯。自然既不是經驗的特殊規定性(比如自我保存、對死亡的畏懼),也不是絕對概念(諸如理性或者自我)的對立物,而是作為倫理體系的整體。這一整體性同時也是每一個個體生命力的顯現。這種自然觀的轉變值得注意,因為自然不再是要被放棄的東西(Aufzugebendes),其自身就是倫理的。同樣把倫理看作自然意味著,倫理的諸因次(Potenzen)都是倫理自身持存的表達,並以這種持存的方式來構造絕對倫理。這也正是《倫理體系》核心出發點。黑格爾明確寫道「不是個體的單一性,而是倫理自然的生命力,神性,處於第一位,對於倫理自然的本質來說,單一的個體太單薄而不足以在倫理自然的整個現實性中理解其本性。」【19】正是把倫理整體看作自然有機體的方式,倫理自身才具有生命力。黑格爾將自然法與倫理法相關聯的處理方式,預告了他在接下來要處理的問題:「觀察作為哲學諸科學的倫理諸科學的本性和關係」,【20】亦即構想倫理體系。

二、黑格爾對倫理體系的初步構想

黑格爾在《自然法文章》中對倫理體系的構想與費希特式的演繹的、形式主義的倫理學密切相關。因為從第一原則出發,先天的、邏輯自洽的推演是以放棄實際內容為代價的,所以,「絕對」作為原則只是形式地漂浮於(schwebt)每個特殊物之上,而無法內在地滲透(durchdringt)進去。先驗領域確立的倫理原則高懸於實在的經驗事態,這就出現了先驗與經驗、形式與內容、絕對與特殊之間無法跨越的鴻溝。這種對立在費希特倫理學說中,具體轉變為一種以「應當」(Sollen)的形態出現的、預設在無限進程中要實現的統一。「應當」在黑格爾看來,暗示了一種要實現,而當下尚未實現的東西。因此,它位於一種真正的、絕對無限的倫理之下。由於費希特將「應當」(Sollen)的必然性與被應當(Gesollten)的偶然性相對立,黑格爾進行如下批判:「這形式恰恰直接取消了倫理的本質,它通過讓倫理上必然的東西,出現在與其他東西的對立中,而使之成為偶然的東西;但是,偶然的東西在倫理中───偶然的東西與經驗上必然的東西相一致───是非倫理的(unsittlich)。」【21】。儘管費希特宣稱理念與實在具有絕對同一性,但由於形式主義他最終陷入理念與實在的非同一性。對此,黑格爾始終以非倫理性(Unsittlichkeit)或相對同一性(relativeIdentit?t)來批評這種非同一性。

費希特倫理學說的形式主義以及最終導致的非倫理性,在黑格爾「絕對倫理」的理念中被揚棄。這意味著,「應當」所面臨的對立以及未完成性是「絕對倫理」發展自身的一個階段,並以這種方式最終促成倫理整體的實現。「絕對物自身的要素必須被展現在絕對倫理中。我們將在多樣性的必然要素中,把握絕對形式的或無限性的多樣性,並且指明這些必然要素如何規定絕對倫理的形態,從中將得到真正的概念以及諸實踐科學的關係。」【22】黑格爾把「絕對倫理」視作整體,看成是自身諸多因素有機融合。這一「絕對倫理」視角的轉變,帶動了建構倫理體系出發點的變動。因為「絕對的倫理的總體不是別的,而是民族(Volk)」。【23】與康德費希特從先驗的、單個原子式個人出發不同,黑格爾將倫理學的出發點轉換到了民族。在這個由眾多不同、實在的個體構成的活生生的民族中,「絕對倫理」以有機體的形式展開自身。倫理學不再是漂浮於上空、進行普遍形式主義的規定,相反,它從一開始就置身於普遍與個別的融合機制中,就有要現實化的實踐訴求。這一宏偉的哲學理想最初表述在這篇《自然法文章》中,在後期成熟的法哲學著作中它得到完全實現。就像《法哲學原理》的副標題───「自然法與國家學說概要」,自然法與國家兩者本身就是融合統一的,因為處於國家中的個人與現實化的自然法(即「絕對倫理」)同一。

雖然黑格爾此時尚未創作《邏輯學》,但他已經意識到邏輯自身演化發展的力量。這一方法體現在對「絕對倫理」科學性的構想中。黑格爾將倫理置於理念性(Idealit?t)與實在性(Realit?t)的關係之中,並且在這兩者之間互相歸攝同一的運動關係中,實現倫理的同一性。更確切地說,理念性與實在性在相互發生關係的同時,以否定的方式否定自身及其對立面,這恰恰就是「絕對倫理」展現自身的方式。黑格爾這樣認為,「在關係或無限性的這一方面,被否定的持存也被設定了,因為,正因為絕對的概念是其自身的對立面,具有純粹統一及否定性的差別的存在也被設定的;或者說,消滅設定了某種要消滅的東西或者實在。」【24】不容忽視的是,儘管黑格爾的體系構想,在稍後的《倫理體系》中,分三章得到了更為明確地表達,但其最初的整體架構在這篇文章中已經可見一斑了。

如前所述,黑格爾構想倫理體系的第一步,就是從被直觀的倫理總體即「民族」出發,同時引入政治經濟學(politische ?konomie)。原因在於:黑格爾很早就意識到,法國大革命之後觸及的社會問題、當下哲學界出現的分裂、以及先驗世界與經驗現實的二元對立,是無法通過設定的、「應當」的先驗演繹而得到克服。黑格爾的這一洞見為其向先驗哲學發起的激烈批判奠定了理論基石。在黑格爾看來,哲學是時代的表達,肩負著時代的使命。因此,真正的、科學的哲學必然是以體系的形式出現。黑格爾哲學體系的構想以及他對政治經濟學的重視使他區別於同時代的思想家,並使其在眾多紛呈的思想潮流中脫穎而出。正如德國學者Schn?delbach所說,「黑格爾對國民經濟學的接受───國民經濟學在從詹姆士·斯圖亞特經亞當·斯密到大衛·李嘉圖(在1821年的法哲學中)英國古典主義者那裡不斷發展───使得他在同時期德國觀念論哲學中無人與之媲美。」【25】藉助於政治經濟學,黑格爾闡明了,物質生活需求與滿足之間的關係如何構成了個體之間內在的相互依賴性。個體在實踐領域的情感包含一種通過行動而誘發的動力學,即實踐需求通過對自身的否定而被滿足,並在此基礎上產生新的需求。「絕對倫理」就是從其最簡單直接的、倫理的自然狀態通過對自身的不斷否定,而在絕對國家的制度化的機制中實現自身。這一思路在《倫理體系》中被細化為下述問題:最初自然性突顯的人(第一部分)如何通過否定自身(第二部分)並最終與倫理國家同一(第三部分)。「因為實在性的這個體系完全處在否定性和無限性之中,所以對於它與積極總體性的關係來說,它必須受到這一總體性完全否定的處理,而且必須仍然服從這種關係的統治。根據它的本性,凡是否定的東西必須仍然是否定的,而且不可能成為固定不變的東西。」【26】這說明,否定性始終處於與絕對的關係之中,並由此成為實現「絕對倫理」的內在動力。同樣「倫理悲劇」也以這種否定性的方式成為倫理總體的表現形態。

就每個個體而言,他們也是以自身不同的方式分有整體,這就是黑格爾的等級論(St?ndelehre)。黑格爾認為,沒有在國家中的等級劃分,也就不可能有倫理。只有個體自身再現倫理的諸規定,個體才能按照倫理的方式生活。根據各自所代表的「絕對」的諸規定,黑格爾定義了三個不同的等級,即絕對等級、商人等級和農民等級。很明顯在此能夠看到柏拉圖的理想國對黑格爾的影響。儘管每個等級在整體中都扮演不同角色,承擔各自職能,但他們在層級劃分中卻互相關聯。比如,絕對等級代表著國家倫理,但其物質需求的滿足卻依賴於農民等級的提供。在《倫理體系》中,三個等級還被賦予了不同的德性,即絕對等級代表著純粹倫理,商人等級以正直為原則,農民等級的倫理性在於信任。黑格爾把「絕對倫理」寓於每一個具體的形態中,每個個體以等級的方式處於與絕對的關聯之中。這就涉及到極為關鍵的問題:個人倫理與真正絕對倫理之間的關係。「由於真正的絕對倫理把握了無限性或者絕對概念,純粹的個體性在絕對概念的最高抽象中統一地把握自身,因此,絕對倫理直接就是個體倫理。反之,個體倫理的本質完全就是真正的、並因此是普遍絕對的倫理;個體倫理是整個體系的一次脈衝(Pulsschlag),並且自身就是整個體系。」【27】正是在個體倫理與絕對倫理的同一的意義上,黑格爾將道德與倫理進行區分。道德適用於個體倫理,而絕對倫理是自然法的處理對象。真正科學的自然法必然要關涉絕對物的實現或者全部的現實。這是黑格爾賦予自然法的任務,倫理的自然要獲得真正的權利。《倫理體系》就是這一思路的具體展開,即自然倫理通過否定自身最後通達實現自身的絕對倫理。

三、黑格爾在《倫理體系》中對倫理的體系化建構

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說,《倫理體系》是把在《自然法文章》中所構想的絕對倫理,通過體系化的方式進行重構。在內容上,《倫理體系》包括三個部分───自然倫理、否定倫理以及絕對倫理───和一個簡短引言。在引言中,黑格爾明確地把認識絕對倫理作為最高的目標。絕對倫理是通過直觀(Anschauung)與概念(Begriff)之間的相互歸攝(Subsumtion)而達到絕對同一性。黑格爾在此使用了明顯帶有謝林哲學烙印的三重因次方法:首先是概念歸攝在直觀之下(自然倫理),然後直觀歸攝在概念之下(否定倫理),最後達到概念與直觀的同一或無差別(絕對倫理)。每一章的各小結劃分也是按照同樣的因次方法。如此,最簡單直接的因次通過相互之間的歸攝關係而最後通向絕對的同一狀態。「整體的運動是普遍與特殊之間的持續分離,是特殊歸攝在普遍之下;但這個特殊是一個持存的分離,因此絕對的要素就在特殊自身。」【28】

對應於之前《自然法文章》中的構想,黑格爾從政治經濟學的角度出發,著手展開倫理的體系化進程。他在第一部分主要是闡明下述問題:自然性顯著、具有吃喝需求的人如何從這一簡單狀態發展成更為豐富、複雜的存在,並最後在家庭中達到自然倫理的頂點。但這個階段形成的同一性還不可避免地附著自然性,只能被視作一種規定性。因為「特殊性只能在與更為低級的特殊性的關係中才能無差別化,並且這種無差別自身又是特殊性。它不是絕對,每一個都能被揚棄。」【29】這一有限的統一性將在下一階段,即否定倫理中被揚棄。正如第二章的標題:「Ⅱ否定,或者自由或者犯罪」所顯示的,黑格爾看到了否定中蘊含的自由。在家庭中發展至頂峰的自然倫理不斷受到來自否定倫理(諸如浩劫、搶劫偷盜、戰爭)的侵襲,一方面是倫理理念本身受到傷害,另一方面,藉由種種否定形式,倫理自身不斷從自然狀態中解脫出來並走向更為寬闊的社會關係領域。因此,黑格爾將否定或犯罪看作是倫理整體運動中不可或缺的階段。當然,由否定所達到的自由畢竟只是任性的、理念的自由,這無異於上演的「倫理悲劇」,它需要進一步的否定之否定。作為統一前兩個因次的絕對倫理,它把自然倫理和否定倫理進行揚棄,並在絕對國家的具體建制中實現自身。如此,個體以一種永恆的方式與普遍國家直接統一。總結來看,《倫理體系》描述的是這樣一個進程:粘附自然性的人通過與社會的交匯影響不斷提升自身的普遍化的層級,最後在更為複雜的國家制度化中實現與絕對倫理的同一。這同時也意味著自然法真正權利的實現。

四、結語

在絕對國家的理念中,黑格爾完成了對絕對倫理的體系化建構。儘管《倫理體系》是黑格爾哲學中最早具有體系化外觀的文本,而且在很多方面可以看成是後期《法哲學原理》的藍本,但不可否認的是,它自被發現之日起至今,依然以其晦澀難懂著稱。由於黑格爾當時囿於死板的三重式因次方法,所以,不少內容亦是按照這一方法裁剪的,難免有些牽強附會之嫌。「諸多解讀者就以下問題達成一致:黑格爾在《倫理體系》中引入的概念的、方法論上的確定完全沒有一以貫之的堅持,並且產生了很多有損和諧化的問題」。【30】無可置疑的是,黑格爾在《自然法文章》中,為了回應費希特被設定的、僵死的自然觀,他使用Naturrecht(自然法)概念,用以表達獨立的、有生機的、自身發生效用的自然。同時,黑格爾讓自然法與絕對倫理相互關聯。自然法作為絕對倫理理念的直觀,必須在具體制度化的層面上現實化;倫理如同有機體的自然,要在對自然性的否定揚棄中通向絕對性。黑格爾早年對自然法的構想,以及將自然法與倫理性相關聯,為後期成熟的法哲學思想做好了理論準備。「從《論自然法的科學處理方式》到《法哲學原理》的發展,體現了他對自然法的批判從『處理方式』到『建構方式』的轉變。」黑格爾不滿於從批判近代自然法,特別是從批判費希特的自然觀出發,以「民族」作為直觀絕對倫理的表達,而是轉向自由意志,「法的絕對有理性、自在自為的自由意識之實現成為了法的合法性的標準」。【31】

雖然我們無法證明《倫理體系》的副標題:「對費希特自然的批判」是否符合黑格爾的原意,但從這一歷史考察所提供的角度來看,黑格爾對費希特自然法的批判至少構成了他建構倫理體系的理論源泉與思想支撐。因此,完全有理由認為,從這一自然法的批判的視角出發,我們能準確理解黑格爾建構倫理體系的哲學背景和實踐指向。

Critique andConstruction

On Hegels System of ethical Life and his Critique of Fichtes Natural Law

ZHU Yu-yang

(Institute ofPhilosophy, Friedrich-Schiller-Jena University, Jena, D-07743, Germany)

Abstract: Hegel published a series ofearlyliteratures during the period 1801-1803 such asDifference, Faith and Knowledge and Natural Law Articleand so on, which play an important role in the understanding ofSystem of ethical Life. In theNatural Law ArticleHegel revived the meaning of Natural Law: nature is the holistic organism, by criticizing two unscientific natural laws (empiricism and formalism), especially Fichte』s natural law. At the same time Hegel pointed out that the real Natural Law is to be associated with absolute ethics and its task is to achieve its real rights.In theSystem of ethical LifeHegelconstructedthe absolute ethical through the method of Potenz. This article starts from Hegel』s critique in theNatural Law Articleund analyzes its theory inheritance of System of ethical Lifein order to show that Hegel』s critique of Fichte』s natural law is a theoreticalapproachto the interpretation of System of ethical Life.

Keywords: Hegel, System of ethical Life,Fichte, Critique of natural law

《論費希特與謝林哲學體系的差異》(1801)Differenz des Fichteschen und Schellingschen Systems der Philosophie簡稱《差異》。《信仰與知識》(1802)Glauben und Wissen。《關於自然法的科學處理方式,它在實踐哲學中的地位及其與實證法科學的關係》(1802/03)über die wissenschaftlichenBehandlungsarten des Naturrechts, seine Stelle in der praktischen Philosophie und sein Verh?ltnis zu den positiven Rechtswissenschaften簡稱《自然法文章》。

《倫理體系》(1802/03)System der Sittlichkeit簡稱SdS,Felix Meiner Verlag, Hamburg. 2002.

因次(Potenz)本是謝林哲學的概念。例如謝林1802年寫下的《對哲學體系的進一步闡述》Fernere Darstellung aus dem System der Philosophie這一著作被公認為是使用因次(Potenz)方法的典範。在謝林那裡,有三個不同層級的因次,第一層級是反思(Reflexion),第二層級是歸攝(Subsumtion)第三層級是理性(Vernunft)。德國黑格爾研究專家HerbertSchn?delbach首次把黑格爾在《倫理體系》中使用的因次法概括為Potenzenmethode。參見:Herbert Schn?delbach:Hegels praktische Philosophie, Frankfurt am Main, Suhrkamp, 2000.

參見G.W.F. Hegel:Schriften zur Politik und Rechtsphilosophie, Leipzig: Meiner, 1913.

參見G.W.F. Hegel:System der Sittlichkeit.Felix Meiner Verlag, Hamburg. 2002.

註:批判(Kritik)在古德語中的寫法是Critik,麥斯特保留了黑格爾當時打算開設此課程的名稱。

SdS.引言S15.

SdS.引言S33.

Steffen Schmidt:Hegels System der Sittlichkeit,Berlin, Akademie Verlag, 2007.S79.

參見Hermann Glockner:Hegel, Bd.2, Stuttgart, 1940.

參見Gerhard G?hler:Hegels frühe politische Systeme, Frankfurt am Main,1974. Axel Honneth:Der Kampf um Anerkennung,Frankfurt am Main,1992.Ivan Dubsky:Hegels Arbeitsbegriff und die idealistische Dialektik. Darmstadt, 1973.

國內對此書的關注相對較遲,至今尚無中譯本。鄧安慶教授不僅了解到張頤先生於1921年曾寫文闡釋《倫理體系》,而且還積極向中國學術界推廣《倫理體系》。在一文中,鄧安慶教授首先回應當下盛行的「承認理論」的解釋路徑,然後指出從自然倫理解體到倫理共同體的重建才是《倫理體系》的根本問題。因此,鄧文在整體構架以及中心議題上為理解這部手稿指明了方向。參見鄧安慶:復旦學報(社會科學版)2011年第3期。

G.W.F. Hegel:Jenaer Schriften 1801-1807, Frankfurt am Main: Suhrkamp, 1986. S444/445.

G.W.F. Hegel:Jenaer Schriften 1801-1807, Frankfurt am Main: Suhrkamp, 1986. S72.

同上. S76.

同上. S419.

Manfred Riedel, Zwischen Tradition und Revolution. Stuttgart: Klett-Cotta,1982, S.88.

G.W.F. Hegel:Jenaer Schriften 1801-1807, Frankfurt am Main: Suhrkamp, 1986. S505.

SdS.S57.

G.W.F. Hegel:Jenaer Schriften 1801-1807, Frankfurt am Main: Suhrkamp, 1986.S440.

同上. S467.

同上. S480.

同上. S481.

同上. S488.

Manfred Riedel, Zwischen Tradition und Revolution.Stuttgart: Klett-Cotta,1982, S.118.

G.W.F. Hegel:Jenaer Schriften 1801-1807, Frankfurt am Main: Suhrkamp, 1986. S483.

同上.S504.

SdS. S71.

同上. S33.

Herbert Schn?delbach:Hegels praktische Philosophie, Frankfurt am Main, Suhrkamp, 2000, S.81.

參見鄧安慶:復旦學報(社會科學版)2016年第6期。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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