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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雲鵬因演唱《新五環之歌》成被告,《牡丹之歌》版權到底在何處

文/馬慶雲

6月20日上午9:21分,北京海淀法院在其社交媒體平台上公布受理了一起民事訴訟案件。其原文如下:

因認為「美團」的廣告曲《新五環之歌》侵害了《牡丹之歌》的改編權,北京眾得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將該廣告曲的改編者岳雲鵬、廣告製作者北京贊意互動廣告傳媒有限公司和「美團」運營商北京三快在線科技有限公司訴至法院,要求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權,並賠償經濟損失50萬餘元。日前,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北京海淀法院經常會受理一些具備普法性質的案件。這次的《新五環之歌》在業內也引起很大的關注,版權意識再次被大家提上日程。《新五環之歌》是岳雲鵬方面在世界盃期間錄製的一首外賣推廣曲目,裡邊不僅用到了《牡丹之歌》的曲調,而且大量運用了嘻哈說唱等手法。

值得注意的,是岳雲鵬的《五環之歌》也曾引起一定量的爭議。一個的版權爭議,一個是誰先歪唱的爭議。我們先來說後者。十幾年前,東北演員陸海濤在星光大道的演出舞台上,歪唱了一首《牡丹之歌》,被不少觀眾認為是岳雲鵬《五環之歌》的雛形。這個陸海濤後來默默無聞,因為自身也是歪唱,所以,並不涉及到岳雲鵬對其是否構成侵權的問題。

而《五環之歌》在被岳雲鵬傳唱開之後,也開始遭遇一定量的非議。大家關注的焦點便在於,這首利用《牡丹之歌》曲調的歪唱,是否獲得了原作者的授權。關於此事,岳雲鵬也曾公開回應,並且將其編入了相聲段子。

2015年,岳雲鵬第二次登上央視春晚舞台。他在後台遇到了《牡丹之歌》的原唱作者蔣大為老師。岳雲鵬向蔣大為老師道歉,未經允許就擅自改編了蔣大為老師的原唱歌曲。蔣大為老師回答,沒事兒,孩子,我還有別的歌呢,不行,你也試著改編一下。

岳雲鵬後來面對媒體,公開說明了此事,這意味著,《牡丹之歌》的原唱蔣大為老師是知情的,並且口頭認可。但真正的問題卻遠比這次口頭認可撲朔迷離的多。蔣大為老師只是《牡丹之歌》的原唱,是否擁有該歌曲的完整版權,並不好說。

那麼,除了蔣大為老師之外,《牡丹之歌》的版權方,還有可能是誰呢?

第一種可能,是長春電影製片廠。《牡丹之歌》是電影《紅牡丹》的一首歌曲。該片完成於1980年,講的是舊社會馬戲團演員的辛酸生存歷程。自電影《紅牡丹》之後,這首《牡丹之歌》也開始在中國內地傳唱,成為一代人的記憶。《牡丹之歌》此後十數年經久不衰,並且獲得過第一屆中國金唱片獎。

不過,2002年12月1日發行的專輯《牡丹之歌》中,蔣大為老師將這首《牡丹之歌》收錄在專輯之內。這次的收錄,是蔣大為老師從長春電影製片廠購入了版權,還是口頭的君子協定,亦或其它,外界並無公開報道。截至目前,蔣大為老師也沒有公開回應。

第二種可能,版權在譜曲創作者手中。他們分別是唐訶和呂遠。《五環之歌》侵犯的也是《牡丹之歌》的譜曲版權。唐訶老先生已經於2013年去世。呂遠老先生依舊健在。他們兩位是上世紀非常重要的譜曲工作者,有不少經典歌曲流傳。為何要重點提及其中一位譜曲作者已經在2013年逝世呢?

因為這次將岳雲鵬送上被告席的,是一家2016年10月21日註冊成立的公司,名為北京眾得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國家中小企業發展基金會旗下的天眼查訊息顯示,這家註冊在北京懷柔的公司,註冊資金50萬元,企業法人孫莉莉。這是一家自然人投資控股的有限責任公司。

北京眾得到底是從何處取得的《牡丹之歌》的版權呢?因為該公司註冊時間是2016年,而《牡丹之歌》的曲作者唐訶辭世時間是2013年,所以,從原曲作者方面獲得版權授權的可能性基本為零。

那麼,北京眾得擁有《牡丹之歌》版權的可能性只有兩種。一種是從長春電影製片廠獲得,一種是從蔣大為老師處獲得。長春電影製片廠擁有電影《紅牡丹》的完整版權,而蔣大為老師在2002年發行專輯《牡丹之歌》時是否已經獲取了版權認可,不得而知。

知識版權應該得到保護,隨著中國經濟建設的發展,這個已經得到公認。而對於《五環之歌》而言,岳雲鵬顯然已經口頭上獲得了蔣大為老師的改編許可。而蔣大為老師是否擁有《牡丹之歌》的完整版權,則不得而知。因此,這起民事訴訟真正值得關注的地方在於,北京眾得從何處獲得的版權授權,是否具備法律效應。

而對岳雲鵬一面而言,比版權更棘手的,可能是《新五環之歌》中的某些歌詞:五環套餐配大蒜……五環套餐治腦殘……「腦殘」二字,目前並未有公開流通發行的歌曲在歌詞中出現。對於這種嘻哈風格,冒險性還是非常巨大的。《牡丹之歌》作為中國非常重要的經典曲目,被歪唱篡改,此事對於小嶽嶽而言,可大可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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