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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遊戲用戶協議中的爭議條款

作為一種電子格式合同,網路用戶協議受到學界關注已時日不短,關於網路用戶協議的性質、法律地位、如何尋求用戶與運營商間權利義務的平衡,也有諸多對策論和立法論的研究。學界通常基於網路用戶的弱勢地位,認為應對網路用戶施以特殊保護,限制和排除網路格式條款中的不公平條款,並借《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相關法律規範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上述研究均對促進網路交易的迅速和有效、預先明確雙方責任範圍和風險負擔起到積極作用。而現階段,隨著網路服務的類型愈發多樣,網路用戶協議基於網路服務內容和類型的不同已呈現出不同發展趨勢,因而對網路用戶協議的探索應基於網路服務的類型化結合,更加精確具體地討論相關問題。

本部分討論的網路遊戲用戶協議,是指網路遊戲用戶接受特定網路遊戲運營商服務,並與之建立合同關係,網路遊戲運營商單方擬定的協定。筆者在檢索網路遊戲運營商與用戶的網路服務合同糾紛案件中,歸納出如下條款值得關注和探討:

01

網路遊戲用戶協議中的禁止轉讓條款

趙德生訴北京暢遊時代數碼技術有限公司網路服務合同糾紛(2016)京0107民初5922號

案情簡介

1. 原告於2016年7月2日通過中國網路遊戲服務網,從案外人處購入涉案遊戲賬戶並正常使用。

2.2016年7月3日,原告發現賬戶密碼和身份證資料被案外人篡改,無法正常登陸,原告多次向被告反映此事,要求被告恢復賬戶及賬戶內遊戲裝備,但被告一直不予配合。

3. 原告認為,在其多次反映賬戶被盜的情況下,被告未採取有效措施凍結賬戶或協助原告調取現在非法佔有賬戶人員信息,造成損失產生並擴大,作為遊戲經營者被告應承擔保障不力的違約責任。

4.被告認為,原告系從第三方網站購買遊戲帳號,並非本公司合法遊戲用戶。在安裝及註冊遊戲時都必須閱讀並同意遊戲用戶協議,才能進行遊戲服務使用。遊戲用戶協議是雙方權利義務關係的基礎,轉讓行為與不符合協議內容,屬於原告與第三方之間權利義務糾紛,與其無直接法律關係

法院認為

涉案遊戲賬號系案外人實名註冊,案外人在註冊、使用時已經接受了《暢遊用戶協議》的相關條款。如原告確系通過中國網路遊戲服務網購買了涉案遊戲賬號並使用,應視為案外人將涉案遊戲賬號的權利義務全部轉讓給院,原告的購買並使用行為,亦應視為其認可並接受《暢遊用戶協議》的約束。本案中,實名註冊的案外人在註冊賬號時以及原告在安裝遊戲時,均已認可並接受《暢遊用戶協議》,而《暢遊用戶協議》第三條已明確禁止轉讓,依據合同法上述規定,涉案遊戲賬號屬於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之情形,因此原告的購買行為對暢遊公司不發生法律約束力,原告並非暢遊公司合規註冊的遊戲用戶。

綜上,對原告要求恢復、變更遊戲賬號和遊戲裝備以及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網路遊戲的用戶協議中常有實名註冊並不得轉讓遊戲賬號的條款。由於我國《合同法》第79條規定,「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法院通常認定用戶協議中的禁止轉讓條款有效,因而當用戶違反協議將賬號轉讓給第三人時,該購買行為對遊戲公司不發生法律約束力。

違反《合同法》第79條前兩款的規定,理論上並不導致轉讓合同無效,但由此產生的後果為,受讓人不能繼受原合同的權利義務。此時,受讓人可以向讓與人主張違約,並基於違約請求損害賠償。

02

限制平台內交易條款之效力認定

高陽與北京神奇時代網路有限公司網路服務合同糾紛(2014)朝民初字第08670號

案情簡介

1.2013年12月16日,遊戲用戶「哎呦」致電涉案客服,表示其遊戲賬號被盜,在桃源仙境伺服器中的角色內大量貴重物品丟失。

2.該網路遊戲運營公司遂將原告的賬號進行永久性的限制性登錄,提示是其賬號內有其他玩家申訴被盜的物品。

3.對於遊戲內貴重物品,原告稱系其在遊戲內向遊戲角色「哎喲」購買,並提供了支付寶網頁截圖。

4.原告訴至法院,要求判令解除其遊戲賬號的永久性限制登錄措施。

法院判決

根據雙方用戶協議,玩家只能通過遊戲內置的交換途徑和經被告認證的第三方交易平台進行虛擬物品數據使用權的交換和轉讓。且進行現實貨幣與遊戲中物品的交易須經得被告允許。原告未依照合同約定,未通過遊戲內或認證第三方平台,稱以人民幣購得裝備,違反了用戶協議。因原告未以協議約定的方式進行交易,在有其他玩家主張被盜的情況下,導致了被盜物品來源合法性無法證明,因此被告採取的封停措施合法有據,故原告要求解除封停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網路遊戲用戶協議中另外一個常見條款為禁止平台外交易條款。該條款謂,玩家只能通過遊戲內置的交換途徑和經被告認證的第三方交易平台。上述案件中,法院認可了協議中限制平台內交條款的有效性,認為「當事人應依誠實信用原則為民商事行為,並尊重社會公德」,玩家在註冊過程中需閱讀並同意該用戶協議,就應嚴格遵守,不通過網路遊戲公司未認可的平台進行虛擬設備交易,故不予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但是,關於限制平台內交易條款是否侵犯了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仍有待爭議。相似案例還有「張世超與完美世界(北京)網路技術有限公司網路服務合同糾紛(2016)京0108民初2546號」,該案同樣認可了限制平台內交易條款的效力。同時,法院認為「被告在用戶協議中特別通過字體加粗方式標註了上述條款,對用戶進行了提示,」故該條款符合我國《合同法》第39條、第40條的規定。

03

運營公司因知產侵權變更遊戲中人物名稱,玩家是否可主張違約、請求退還充值

朱業訴上海游族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等服務合同糾紛一案(2015)滬一中民一(民)終字第2971號

案情簡述

遊戲公司因侵犯他人知識產權,變更了遊戲中的人物和場景名稱,原告因而主張遊戲公司的違約責任。本案中,法院對原告的請求未予支持,原因包括:1.遊戲的組成並非僅僅是遊戲場景名稱及人物的名稱,還包括其他更所的遊戲設計,原告在進行了較長時間的遊戲體驗後,特別是公司進行了遊戲場景和人物更名後仍繼續充值及體驗,實則已完成了完整的消費行為。2.在更改了遊戲元素後,原告每次登陸時都會出現用戶協議,因此,法院認為原告對涉訟遊戲的元素有明確的認知,對於可能的遊戲體驗有相應的遇見。

此處涉及到網路遊戲用戶協議單方變更的問題。有學者認為,「允許未經合意單方、任意變更協議內容的條款應不生效力,用戶協議的變更應當符合合同變更程序的要求方可生效」,並將增加用戶利益、締約時雙方不可預料且不可歸責於當事人的情形作為例外。此種解釋應予認可,不過網路遊戲用戶協議作為一種典型的繼續性合同,如用戶不同意協議變更,用戶利益的返還規則卻有待研究。

04

遊戲公司對違反用戶協議是否有最終決定權

周某與上海某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網路服務合同糾紛(2008)浦民一(民)初字第8652號

案情簡介

網路遊戲用戶協議中常出現一類條款,即「某某公司對用戶是否違反服務條款有最終決定權」。在「周某與上海某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網路服務合同糾紛(2008)浦民一(民)初字第8652號」一案中,用戶協議即作此規定,並規定「若某公司經相關數據分析認定用戶違反服務條款,用戶」同意某公司可以隨時終止用火狐的賬號及密碼使用權。本協議涉及到的有關技術方面的問題,用戶同意以某系統所記載的數據作為判斷標準,該檢測數據是唯一的、排他的結果。」該案中,原告發現並使用了bug獲得額外利益,遊戲公司凍結了原告的賬號,原告由此提起訴訟。類似的案件還有「蔡權彬與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網路服務合同糾紛(2014)深南法知民初字第519號」。

本案中,法院認可了該條款的效力,認為「被告完全可以依據用戶協議的規定,視原告行為的嚴重性對原告行使諸如凍結賬戶等懲罰措施,以維護網路遊戲的公平公正。」

違約行為的認定實質是舉證責任的分配問題。上述案例的條款看似規定了運營商的「單方決定權」,實際上是為其舉證用戶違約限定了唯一的標準,即參照其系統所記載的數據。由此,法院認為該條款是雙方當事人證明標準的約定,不會對網路遊戲用戶產生不利影響,是合法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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