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胎政策下的女員工管理之公司的第一條路
一、二胎政策
眾所周知,我國自2016年1月1日起實施全面二胎政策,根據統計局公布的數字,2017年二胎出生人口883萬,佔全部出生人口的51.2%,已超過一胎出生人數。
因為生二胎的員工年齡普遍稍高,二胎媽媽已經在公司中佔有較為重要的工作崗位,領取較高薪資,所以單位的女員工管理壓力更大。
引申:二胎不是真的只有二胎
(1)再婚(不含復婚)夫妻婚前共計生育(含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婚後又生育一個子女的,可以經批准再生育一胎;
(2)再婚夫妻婚前共計生育兩個以上子女,婚後未共同生育子女的,可以經批准再生育一胎;
(3)夫妻生育兩個子女,有一個以上子女經市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組織醫學專家鑒定為非遺傳性殘疾的病殘兒的,可以經批准再生育一胎;
(4)依法收養的孤兒、殘疾兒、棄嬰不計算為生育子女數,送養的子女計算為生育子女數。
(5)歸國華僑、出國留學人員以及與港澳台同胞、與外國公民結婚的,不受上述限制。
——《遼寧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17條、第49條
二、擺著單位面前的兩條路
面對任何一個員工,單位都有兩種選擇:一個是留著,讓員工好好乾活;一個是放手,與員工好聚好散。
三期(懷孕期、生育期、哺乳期)的女員工當然也不例外。
什麼?你說乾脆不要僱傭女員工?
呵呵,在現實面前還是不要太天真的好。
今天我們主要談談第一條路——三期女員工的在職管理。
首先強調一下宗旨,不管要達到什麼結果,都應在合法的框架下進行,這也是律師工作的準則。
一、懷孕期:
1、減輕工作量
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
2、不得加班或夜班
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並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3、產檢
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不得扣發工資。
孕期檢查次數:孕期應當至少檢查5次。其中孕早期至少進行1次,孕中期至少2次(建議分別在孕16-20周、孕21-24周各進行1次),孕晚期至少2次(其中至少在孕36周後進行1次),發現異常者應當酌情增加檢查次數。
法律未明確規定每次產檢時間,結合醫院的實際情況,建議每次給予1天產檢時間。
4、禁止從事部分工作
女職工在孕期禁忌從事包括達到相應標準的作業場所空氣有毒、接觸放射性物質、高處、冷水、低溫、高溫、雜訊、體力勞動強度高等在內的勞動。
二、生育期
生育期是三期女員工管理的重點,因為它既涉及放假,又涉及金錢。
1、產假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遼寧省增加產假60日,配偶享有護理假15日。
2、流產假
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根據不同手術項目享受2-42天產假。
3、生育津貼
範圍:生育、流產(包括自然流產、人工流產和藥物流產)、引產
享受期間:按相應休假期間享受生育津貼;
支付方: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標準:兩個計算標準,「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和「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就高不就低
4、生育醫療費
範圍: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藥費、診療費等),
支付方: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標準: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限額補貼。
三、哺乳期(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期間)
1、不得加班或夜班
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
2、哺乳假
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
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
實踐中,哺乳假一般安排在臨下班前的1小時,即提前讓員工下班,或將一周內的時間統一安排休息,即休息半天。
3、禁止從事部分工作
女職工在哺乳期禁忌從事包括達到相應標準的作業場所空氣有毒、接觸放射性物質、體力勞動強度高等在內的勞動。
了解了三期女員工的各項權利,單位是不是開始頭疼了呢?想直接開除懷孕女員工?別著急,員工不是你想開,想開就能開呀。
具體情形如何,敬請期待下篇《二胎之公司的第二條路——三期女員工的離職管理》。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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