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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恆法、自然法、人法」與「天命、人性教化」的對比研究

「自然法」一詞來源於西方,最早可以追溯到古希臘古羅馬時期。西方的哲學家、神學家、法學家從未停止過對「自然法」與「理性」的追索與探討,直到如今,自然法思想仍對西方的法學研究發揮著重要的影響。在眾多學者中,中世紀著名的神學家托馬斯阿奎那在其代表作《神學大全》中,將世間的規則與律法分為四大類:永恆法、自然法、神法、人定法。

王偲琦:重慶合縱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重慶電視台公益律師、人民調解員、法制欄目在線嘉賓律師,《重慶晚報》新聞律師團成員。

在中國如西方自然法般影響深遠的思想則是儒家的「德性」、「禮」等,因此眾多學者也提出了假設:儒家也有自然法思想。

阿奎那對律法的劃分是自然法發展的一個階段,但其正好可以對應《中庸》開篇那句「天命之謂性,率性之謂道,修道之謂教」。此處的天命、人性和教化則恰好對應了阿奎那所提出的永恆法、自然法、人定法的劃分。

一、阿奎那對永恆法、自然法、人法的劃分

(一)永恆法

托馬斯阿奎那認為,永恆法是上帝對宇宙秩序的合理安排,指導整個宇宙的規範,是上帝對創造物的合理領導。永恆法被認為是上帝的天道,是上帝統治宇宙的計劃,是神的智慧的範本或理念。上帝的造物趨向同一目的秩序的范型就是天道,正是上帝發布命令,規定事物有目的地運動或活動。永恆法是指導受造物所有行動和運動的神智慧的計劃,存在於上帝心中的理念就是上帝統治、指導宇宙萬物的計劃。

阿奎那稱,上帝與其創造的萬物的關係,就如技師與技術作品的關係一樣。而上帝管理一切受造物的行動和動態,憑藉的是天主用以創造萬物的上智之理,具有技術或模型或觀念之意義。人的智性以東西為標準,而天主的智性則是東西的標準。

關於永恆法的管轄範圍:首先,凡是上帝所創造的東西,無論是偶然的還是必然的,都受到永恆法律的支配;天主之本性本體,不受永恆之法律支配,因為上帝的本性本體就是永恆之法律。對於自然界的偶然事物,永恆法統治著自然界的一切。

(二)自然法

阿奎那認為,自然法包含於永恆法,是永恆法的部分,但是有其具體的作用,當然自然法並不為永恆法再增添任何東西了。自然法律作為人通過理性秉受的律法,是人的行為的規則和尺度,「有理性之受造物所分有之永恆法律,即成為自然法律」。自然法是理性的產物,同時作為法律一定是善的、好的代表,因此在這一點上,自然法可以理解為習性。而這種常態的存在是普遍於萬事萬物的。就如睡眠中的人們和未經教育的幼兒,都有自然法在身,只是他們因為自身的限制只是持有卻無法運用罷了。

具體來看,阿奎那思想中的自然法有以下的意義:

第一,自然法是有理性物所分有的永恆法律,因此自然法是由理性產生的東西。這一點說明了自然法的根本來源是永恆法,而其產生是靠了有理性物的理性。

第二,自然法並非人行動所憑藉的習慣,它以一種常態的方式貯存在人的理性中。這一點說明自然法不是理性的代名詞,人的行動憑藉的是理性而非自然法。另外,自然法對於行動並非是行動的主導力。自然法對於行動的作用主要是體現了一種規範和尺度,作用並非主動性的而是被動性的。

第三,自然法由理性而生,思辨理性的第一原理與實踐理性的第一原理,為人類實踐行為設立了終極目的,就是向善。因此人擁有向善的自然傾向,同時作為萬事萬物都有不同層次的自然傾向,自然法的律令就根據自然傾向的層級而設立。

第四,從合於德性的行動這個角度來看,德性的行動屬於自然法律。

第五,自然法的第一律令不會改變,也會在人的心中消滅,但自然法的其他律令會發生增減,同時自然法的作用有時會因某些阻礙而喪失。

(三)人法

阿奎那還用了三個問題來討論人法。首先是否有必要有人的法律。阿奎那認為:「人自然便適宜於有德性;但是德性之實現,有賴於訓練。」有些天性良善的人,在勸告下就會趨善避惡,但有些人不為言語所動,就只有用法律的懲罰來訓練他們。因為人是喜歡享樂的,而德性又是要限制享樂的,所以為了獲得德性,就必須給人立法。人法的來源是自然法律。人法必須合於正義,也就是合於理性的第一規則,就是自然法的第一律條,因此人的法律源於自然法律。但是人的法律對於自然法的原理進行了進一步的限定,具體根據情況進行詳細的規定。人法符合法律的本質,指向公共利益。而對於人法的作用,阿奎那認為,人為的法律不是十全十美的,不能禁止有德性的人所禁止的一切惡習,只能禁止大部分人有能力避免的重大惡習,因為人的法律要適合人的實際情況。所以人為的法律不能禁止自然法律所禁止的一切事,在很多事情上,人為法律都是容忍的,這並不是因為人不能理解行為的惡,而是因為對人的教導規範要循序漸進,不斷向自然法的要求靠近,畢竟「自然法律乃是我們身上分得的永恆之法律,人為的法律則與永恆之法律有距離。人法也不責成一切德性,只有指向公共利益者,才是人為法律責成的對象」。

二、《中庸》中的「天命」、「人性」、「教化」

「天命之謂性,率性之謂道,修道之謂教」是《中庸》開篇提出的第一句話,大意為:天命就是本性(性本善),遵循本性,就屬於中庸之道,遵循中庸之道修養叫做教化。其中天命、人性、教化就構成了儒家對於世間律法規則的劃分與歸類。

(一)天命

「天命之謂性 」,指上天所賜予萬物自然秉性的就是性.關於「天」,各民族、各種信仰都有不同的解釋,猶太人、基督宗教的上帝,伊斯蘭教的安拉等等,都是對這一概念的不同稱謂。稱呼雖然不一樣,但是稱呼的內容實質都是相通的。 「天」是指自然之天、主宰之天,它是生生不息,創生萬物的本源所在。最能體現這裡「天」的思想內涵的是——自然。「天」本來意義上的天,或所謂自然之天——的自然特徵首先就是高和明。天本質上是一種無限性和超越性的精神性存在,是一個生生不息、創生萬物的生命之流。天是生命的起源,呈現蓬勃向上之勢,自然地蘊含和承載著生命。在《中庸》看來,就人而言,人之所以為人的本質之性,乃天之所命,與天有內在的關聯;天的無限價值,即具備與自己的性之中,從而成為自己生命的根源。就像基督教的上帝一樣,它是宇宙真理的本身,是萬事萬物的終極,它主宰這世間運行的規律,是最高的造物主。

(二)人性

「天」這個宇宙萬事萬物的終極真理、最高的造物主,所賦予人類的本質屬性,叫做「人性」。人性是人類被上天所賦予的行動和思想的歸屬,所有的人性有一個共同的指向——善。「天命之謂性 」,指上天所賜予萬物自然秉性的就是性。天性就是人的自然稟性 ,並無神秘色彩 ,具體表現為「誠」。「誠 」是極度美好的, 《中庸 》推崇誠, 用誠來形容上天賦予人的自然稟性, 說明人的天性就是美好的、真誠的。 「誠 」是每個人內心固有的,因此遵循著人的天性去行為就是「道」的體現,也就是「率性之謂道」。

(三)教化

「修道之謂教 」, 按照 「道 」的原則修養叫做「教」。人們雖然擁有上天所賦予的最本質和內在的人性,這種人性指向「善」,但這只是人最本初的內涵,隨著年齡的增長,外界環境的影響,個體的人性最終有可能會指向惡。因此就需要對人們從幼兒時期便開始道德的教化,將人類的本質的善外化成道德的規則,幫助人們認識到上天所賦予其的善良本質,這便是教化的作用。

三、結論

永恆法被認為是上帝的天道,是上帝統治宇宙的計劃,是神的智慧的範本或理念;「天」是指自然之天、主宰之天,它是生生不息,創生萬物的本源所在;天命則是宇宙的主宰所授予萬物的本質的屬性。因此,即便永恆法與天命存在於不同的文化背景、宗教背景下,其最核心的內涵則是大致相當的,都是宇宙最終極的最至高無上的規則與運行方式。

自然法是有理性之受造物所分有之永恆法律,人性是上天所授予人類的本質屬性。他們都是永恆法或天命的一部分,他們都指向人類本性中最純潔的「善」。

人自然便適宜於有德性;但是德性之實現,有賴於訓練。有些天性良善的人,在勸告下就會趨善避惡,但有些人不為言語所動,就只有用法律的懲罰來訓練他們,因此人定法是為了勸人向善,懲人作惡。教化則是通過教導傳授的方式幫助人們認識到人性最善良的本質,導人向善。雖然教化在某種程度上與人定法的強制性與懲罰性不能比擬,但兩者最核心的目的是相同的。

因此可以說,從最核心的意義層面上說,阿奎那所提出的「永恆法、自然法、人定法」的劃分可以與《中庸》中「天命、人性、教化」向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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