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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藏進車門夾層 男子租車運毒被判處死緩

一呂姓男子租用一家租車公司的車輛,從廣東購買4929.73克毒品藏到車門夾層,自以為萬無一失,剛駕駛到上海卻被逮個正著。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一中院)一審審結了該案,判決呂某犯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查獲的毒品等予以沒收。

租車運毒,拆裝車門藏毒

2017年4月初,呂某通過網路向一毒販打聽冰毒價格,雙方約好在廣東某高速下匝道附近交易。為避開火車站、長途車站安檢,4月5日,他特意從江蘇一家租車公司租借了一輛汽車,獨自長途駕車前往交易地點。

當天晚上,在匝道附近等待的呂某接到電話,對方讓他告知車牌號碼,並告訴呂某一會有人來交易。之後接頭的人趕來,把呂某領到收費站旁邊一條小路上進行毒品交易:呂某交給對方25萬現金,對方將5包冰毒交給呂某。

呂某拿到毒品後,找到一個偏僻的地方,用毛巾和透明膠帶將毒品裹好,再用事先準備的螺絲刀撬開轎車副駕駛車門和左後車門,將毒品藏進車門夾層,再把車門裝好,駕車返回。

毒品被當場查獲,法院作出死緩判決

車輛駛到上海某街道附近時,公安人員將呂某抓獲,從其駕駛車輛的車門夾層內查獲5包白色晶體,經鑒定系含量為73.71%的甲基苯丙胺4929.73克。呂某到案後如實交代了犯罪事實,並承認購買毒品是為了賣出去賺錢。

隨後,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指控呂某犯販賣、運輸毒品罪,向上海一中院提起公訴。

上海一中院一審審理後認為,被告人呂某為販賣而購買、運輸甲基苯丙胺4929.73克,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依法應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鑒於呂某到案後能夠如實供述罪行,具有坦白情節,可以從輕處罰。

上海一中院遂作出上述判決,呂某未提起上訴。

法律提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新民晚報新民網記者 胡彥珣 通訊員 李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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