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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煒 石佩璇:從給予句S2、S3的選擇看漢語語法地域類型差異

朱德熙(1979)把與「給」相關的給予義句式分為以下四種:

S1:N1+V+給+N2+N3我送給他一本書。

S2:N1+V+N3+給+N2我送一本書給他。

S3:N1+給+N2+V+N3我給他打件毛衣。

S4:N1+V+N2+N3我送他一本書。

S1和S4為雙賓句,S2和S3是非雙賓句。朱德熙(1979)認為,S2可容納的動詞包括給予義動詞Va、取得類動詞Vb和製作義動詞Vc;S3在表達給予義時,只能容納Vb和Vc兩類動詞,一般不能為Va。而根據我們的調查發現,當動詞為Va、Vb、Vc時,S3均可表給予義。

本文主要考察給予句S2和S3在漢語官話和相關方言中的分布情況及成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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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中葉以來官話文獻中給予句S2、S3的分布

具有鮮明南方地域特徵的琉球官話課本《白姓官話》(1750)、琉本《人中畫》(1750s)以及《學官話》(1797)(以下簡稱《白》《琉》《學》)不用S3,只用S2。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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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爺還問,他死了,穿的衣裳有沒有?好做些衣服給他。(《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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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不當打緊,娶一個瞎眼的小姐給他。(《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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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好的人,玉帝就賜他福祥,那不好的人,玉帝就降下災禍給他,卻不是更要緊的?(《學》)

年代稍後的《孽海花》(1905)、《文明小史》(1903-1906)、《魯迅小說集》(19世紀10年代~30年代)也只用S2,不用S3。這三種文獻的作者均為南方人,和琉球官話課本一樣,他們的作品都具有南方地域特徵,我們稱之為「南部官話文獻」。

北京官話文獻則有不同選擇。《紅樓夢》(前80回,1750s;後40回,1790s)(以下簡稱《紅》)同時出現S2、S3。前80回中S2佔主要優勢,S3數量少;後40回中S2仍佔優勢,但S3的比例逐漸增大。S2用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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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件事,用些冰片麝香使用,好歹舅舅每樣賒四兩給我,八月里按數送了銀子來。(《紅》第24回,32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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咱們商量了寫封書給璉二叔,便卸了我們的干係了。(《紅》第117回,1603頁)

S3的用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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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二十兩銀子,暫且給這孩子做件冬衣罷。(《紅》第6回,10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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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姑娘叫給姑娘送了一瓶兒蜜餞荔枝來。(《紅》第82回,1181頁)

《紅》中的新興句式S3在《兒女英雄傳》(1840s)(以下簡稱《兒》)中大量出現並佔據優勢地位,S2迅速萎縮。之後的北京官話文獻《語言自邇集——19世紀中期的北京話》(1840s-1890s),《官話指南》(1881),《小額》(1890s),《燕京婦語》(1906),《評書聊齋志異》(1954)(分別簡稱《官》《小》《燕》《評》),S3延續了其優勢地位,S2萎縮至消失。

表1 北京官話文獻中S2和S3的使用情況

清末西方傳教士編寫的西南官話文獻《華西官話漢法詞典》(1893)、《西蜀方言》(1900)和《華西初級漢語初階》(1917)(以下簡稱《漢法》《西蜀》《華西》)同時使用S2和S3。

表2 西南官話文獻中S2、S3的使用情況

南部官話文獻只用S2,不用S3;北京官話文獻自清晚期起主要使用S3,逐漸棄用S2;西南官話文獻則同時使用S2和S3。同是官話文獻,為何會呈現出如此大的差異?我們認為這與這些官話文獻相關的方言語法特徵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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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今方言中S2、S3的分布情況

粵語、客家話、閩語、吳語等典型的南方方言(以下簡稱「南部方言」)多用S2,不用S3;北京話及西北方言(以下簡稱「北部方言」)主要使用S3,有些甚至只使用S3;西南官話區諸方言(以下簡稱「西南方言」)則同時使用S2和S3。

南部方言的用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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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賠翻二十蚊我。(你賠我二十塊錢。)(廣州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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佢借欸五塊錢

。(他借了五塊錢給我。)(梅縣客家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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姨姨送蜀合花瓶我。(阿姨送了一對花瓶給我。)(福州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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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牧個毛病,虧得我薦仔個醫生俚,吃仔兩貼葯,難好點哉。(君牧的病,幸虧我給他推薦了個大夫,吃了兩貼葯,現在好些了。)(蘇州話)

當今北京話以使用S3居多,西寧話等西北方言只用S3,比北京話更純粹。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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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給大伙兒送了份紀念品。(北京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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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給尕娃拿個饃饃。(你給孩子拿個饅頭。)(西寧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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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老回回給我炸了一袋子油香。(樓上的老回民給我炸了一袋油香。)(銀川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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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給她拿了個勺勺子。(哥哥給她拿了個勺子。)(新疆烏魯木齊回族方言,簡稱「烏回話」)

西南方言同時使用S2和S3,不同方言點在使用頻率上有所不同:四川瀘州、資中等較常使用S3,貴陽更傾向使用S2;達州大竹、綿陽江油等則沒有明顯傾向。

這三類方言對S2和S3的選擇,與南部官話、北京官話、西南官話三種官話文獻的S2和S3分布情況相對應。我們認為,官話文獻中S2和S3分布差異應當看作是方言類型差異在共同語層面的投射。

3

普通話實際使用中S2、S3分布情況及產生原因

S2、S3在當今漢民族共同語——普通話的實際使用中也存在著相應的差異。2012年10月,我們在中山大學不同專業新生中調查普通話S2和S3的使用情況。在回收有效問卷中,120位南部方言背景的被訪者中有97位選擇「更傾向使用S2」(約為80.8%),35位北部方言背景的被訪者中有30位選擇「更傾向使用S3」(約佔85.7%),53位西南方言背景的被訪者中選擇「更傾向使用S2」「更傾向使用S3」各有23位(均約為43.4%)。也就是說,使用者將各自母語方言的語法特徵遷移至普通話中,使得其普通話也呈現出相對應的地域特徵。

為何不同地域會對S2和S3存在不同選擇?我們認為,這與「給」(及等值的給予動詞)在不同方言中的語義範圍有關。S2的「給」是弱化動詞,帶受物對象;S3的「給」是表服務義的與事介詞,介引受益者,兩者性質不同。南部方言的給予動詞大多沒有發展出受益義的介詞用法,這是南部官話文獻、南部方言不使用S3,以及受南部方言負遷移影響的普通話不接受S3的原因。北部方言和西南方言的給予動詞發展出表示受益的與事介詞用法,是給予句S3產生的基礎。不同的是,西南官話文獻及西南方言的「給/跟」和近代漢語的「與」主要功能是「一對一」的對應關係,僅實現了辭彙上的更替;北京官話文獻和北部方言主要使用S3,不排除是與阿爾泰語接觸的結果(北京官話文獻及北部方言的「給」與蒙語等阿爾泰語的與位格呈現出平行的現象)。

從S2和S3選擇差異的角度看,漢語官話和相關方言在語法層面至少存在三種類型:南部型、北部型和中部型。「南部型」,包括以琉球官話為代表的南部官話及相關南部方言(粵語、客家話、閩語、南部吳語);「北部型」,以北京官話為代表的北部官話及其他阿爾泰化程度較深的方言(如西寧話、銀川話、蘭州話、河州話、烏回話等西北方言);「中部型」至少包括西南官話及西南方言。

參考文獻:

朱德熙1979 《與動詞「給」相關的句法問題》,《方言》第2期。

原文刊於《中國語文》2017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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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語言所網路信息化工作室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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