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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健委批准共享醫療模式 醫院一批科室受到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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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醫道

—MEDIMUST—

醫道君按:國家衛健委再為獨立設置醫療機構增添「一翼」:允許醫療機構將部分醫療服務委託給第三方醫療機構。

日前,國家衛健委發布了《關於進一步改革完善醫療機構、醫師審批工作的通知》。其中提到,要優化醫療機構診療科目登記,在保障醫療質量安全的前提下,醫療機構可以委託獨立設置的醫學檢驗實驗室、病理診斷中心、醫學影像診斷中心、醫療消毒供應中心或者有條件的其他醫療機構提供醫學檢驗、病理診斷、醫學影像、醫療消毒供應等服務。

通知指出,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可以將該委託協議作為醫療機構相關診療科目的登記依據,並在診療科目後備註「協議」。城市醫療集團和縣域醫共體的牽頭醫院應當符合相應醫療機構基本標準,具備醫學檢驗、病理診斷、醫學影像、消毒供應等服務能力。

而在6月20日衛健委就醫療領域「放管服」改革主要舉措和醫療機構電子化註冊管理改革進展舉行的發布會上,衛健委醫政醫管局副局長郭燕紅介紹,在推進醫療領域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方面,近年來,衛健委不斷培育新業態新模式,豐富醫療資源供給。

據介紹,前幾天,衛健委剛剛發布了醫療消毒供應中心、健康體檢中心、眼科醫院等3類獨立設置醫療機構的基本標準和管理規範,加上之前發布的7類(醫學檢驗實驗室、病理診斷中心、醫學影像診斷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安寧療護中心、康復醫療中心、護理中心),一共有10類獨立設置的醫療機構。

這類新型醫療機構,一方面精準對接群眾多層次、多樣化和差別化的健康服務需求,補充和加強了醫療資源供給,另一方面建立了平台化的服務模式,實現了醫療資源的集約利用和共享。

一時間,關於「公立醫院可以將醫學檢驗、病理診斷等部分醫療服務『外包』給獨立設置醫療機構」的質疑聲不絕於耳。6月21日,在國家衛健委例行新聞發布會上,國家衛健委醫政醫管局副局長郭燕紅強調,獨立設置醫療機構主要面向不具備檢驗、病理、影像、消毒條件的基層醫療機構提供服務。既有利於降低基層醫療機構的舉辦運行成本,又有利於提高醫療服務的同質化水平,一舉兩得,受到行業和社會的廣泛認可。

業內人士認為,「優化醫療機構診療科目登記」這一項,可能意味著很多醫院的多個科室可能會逐漸沒落,被第三方獨立設置的醫療機構代替,一些小型醫院的相關科室可能會逐漸沒落,而對於基層醫療機構來說,設置門檻也將大大降低,這一套組合拳,將對於中國醫療界、中國醫院格局產生不小的影響。

郭燕紅一句話將獨立設置醫療機構的市場定位進行了精準描述。自原國家衛計委批准設立第三方獨立醫療機構之後,其與公立醫院之間的合作關係便顯得尤為微妙。郭燕紅強調,獨立設置醫療機構的定位一方面體現在精準對接群眾多層次且差異化的健康服務需求上,補充和加強醫療資源供給;另一方面體現在建立平台化的服務模式,以實現醫療資源的集約利用和共享。

公立醫院與獨立設置醫療機構「共享醫療」服務模式終獲國家衛健委認可,但雙方合作模式如何正確打開?毫無疑問,這個過程還需邁過多道坎。

「共享醫療」與「科室承包」

2016年,原國家衛計委批准設立醫學影像診斷中心等五類獨立設置醫療機構;2017年,新增康復醫療中心等五類獨立設置醫療機構;2018年,國家衛健委表明態度:醫療機構可以委託獨立設置的醫學檢驗實驗室、病理診斷中心、醫學影像診斷中心、醫療消毒供應中心,或者有條件的其他醫療機構提供醫學檢驗、病理診斷、醫學影像、醫療消毒供應等服務。

從獲得獨立設置醫療機構的「合法」地位,到被允許「走進」公立醫院,第三方醫療機構一直承受著「這不就是另一種形式的科室外包」的質疑聲。某獨立設置醫療機構企業告訴健康界,儘管國家一直在鼓勵有需求的公立醫院可以將部分醫療服務委託給獨立設置醫療機構,但地方相關部門及醫院擔心惹上「科室外包」的非議,多數持保守與觀望態度。

關於科室外包與「共享醫療」的區別,不乏專家論證。科室承包,是將其所持有的醫療資源(包括但不限於醫療機構執業資質、醫療場地、醫療設備、設施等),通過合同方式授權承包方使用,承包方聘用醫技人員,以該醫療機構(發包方)的名義對外執業,獨立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承包方按照約定向醫院支付承包費用或管理費用。

由此可見 ,國家打擊的是醫院將科室承包給非獨立法人資格的機構。有業內人士認為,非獨立法人承包科室多以追逐利潤為第一出發點,藉助醫院品牌,吸引患者,但醫療質量安全難以保障。根據原國家衛計委規定,獨立設置醫療機構為獨立法人單位,其成立需要經過相關衛生行政部門層層審批,且國家已經對此出台了基本標準與管理規範,有能力獨立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但也有業內人士質疑,一旦公立醫院將部分醫療服務委託給獨立設置醫療機構,如何確保其合作模式的合法合規性?對此,有專家建議,公立醫院與第三方醫療機構之間的合作應該簽訂明確的合同文件,服務內容僅限於醫學檢驗等國家規定服務項目,不可涉及醫學診斷等其他範疇。公立醫院作為國家固定資產的一部分,在雙方合作過程中,如何防止可能出現的資產流失問題,同樣需要國家相關部門進行監督。

「大醫院」與「小醫院」

「醫療機構可以委託獨立設置的醫學檢驗實驗室等機構,或者有條件的其他醫療機構,提供醫學檢驗等服務。」《關於進一步改革完善醫療機構、醫師審批工作的通知》中簡短的一句話,在業內人士看來,卻飽含深意。

「醫療機構」的範圍是什麼?目前,我國醫療格局是大醫院人滿為患,而基層時常門可羅雀。以三甲醫院為代表的一批具備相應服務能力的醫療機構,將醫學檢驗、醫學影像等服務視為保障醫院收入的重要部分,普遍缺乏「外包」的動力。但現實情況是,患者在公立醫院預約檢查流程複雜,等候時間普遍較長。針對有消費能力,且需要能夠儘快享受到相關服務的患者,或許可以成為獨立設置醫療機構「走進」大型公立醫院的突破口。

而在基層醫療機構,其醫學檢驗、影像檢查等設備配置普遍不足,但基層普遍缺乏獨立購置大型醫療設備的能力。正如國家衛健委所言,獨立設置醫療機構在提供多樣化醫療服務的同時,其另一職能是為基層醫療機構提供相應服務。

響應國家推進分級診療制度建設的制度方針,多數大型醫療機構幫扶基層的一個手段是建立醫聯體。對此,國家衛健委要求,城市醫療集團和縣域醫共體的牽頭醫院應當符合相應醫療機構基本標準,具備醫學檢驗、病理診斷、醫學影像、消毒供應等服務能力。有專家認為,如果能夠打通醫療集團內部各個醫療機構之間的聯繫,獨立設置醫療機構或可趁勢而上,搶佔更為廣闊的市場。

除服務主體之外,「共享醫療」模式需要明確的問題還有很多。公立醫院將醫學檢驗等服務委託給獨立設置醫療機構之後,如何在醫院評級中體現其服務內容?對此,國家衛健委在文件中明確規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可以將該委託協議作為醫療機構相關診療科目的登記依據,並在診療科目後備註「協議」。

一旦獨立設置醫療機構為公立醫院提供醫學檢驗等服務,雙方合作模式如何界定?例如,患者到A公立醫院挂號之後,經過醫生診斷,需要到B獨立設置醫療機構做醫學檢驗,相關費用如何明確劃分?如果醫院將某項醫療服務完全委託給獨立設置醫療機構,針對急診患者的醫學檢驗等服務需求,其時效性如何保障?實現以上目標,如果將獨立設置醫療機構開設在公立醫院內部,如何回應外界爭議?

一系列問題的答案將在未來逐步浮出水面。

附:關於進一步改革完善醫療機構、醫師審批工作的通知

國衛醫發〔2018〕1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計生委、中醫藥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計生委: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和國務院廉政工作會議關於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部署,在醫療領域持續優化審批流程、提高審批效率,更好地發揮衛生健康行業主管部門作用,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深入推進審批服務便民化的指導意見〉的通知》,現就進一步改革完善醫療機構、醫師審批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推進電子化註冊管理改革

地方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含中醫藥主管部門,下同)要把推進醫療機構、醫師、護士電子化註冊管理改革作為深化醫療領域「放管服」改革的重要抓手,加快建立審批信息共享機制,進一步簡化審批流程,縮短審批時限,提高審批效率。2018年6月底前,全國全面實施電子化註冊管理。各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根據電子化註冊管理情況,按照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制定的製作樣式和技術要求,組織印製和發放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及副本。

二、優化醫療機構診療科目登記

在保障醫療質量安全的前提下,醫療機構可以委託獨立設置的醫學檢驗實驗室、病理診斷中心、醫學影像診斷中心、醫療消毒供應中心或者有條件的其他醫療機構提供醫學檢驗、病理診斷、醫學影像、醫療消毒供應等服務。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可以將該委託協議作為醫療機構相關診療科目的登記依據,並在診療科目後備註「協議」。城市醫療集團和縣域醫共體的牽頭醫院應當符合相應醫療機構基本標準,具備醫學檢驗、病理診斷、醫學影像、消毒供應等服務能力。

三、規範營利性醫療機構命名

營利性醫療機構的名稱應當符合企業、個體工商戶名稱登記和醫療機構命名的有關規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加強與市場監管部門的溝通銜接,根據工作需要及時向市場監管部門提供有關營利性醫療機構的名稱信息。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根據營利性醫療機構的申請,出具其醫療機構名稱信息的證明材料,為營利性醫療機構正常執業運營提供便利。

四、簡化醫療機構審批申請材料

地方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全面組織清理醫療機構審批申請材料,凡缺乏法律法規依據的,一律取消;可以通過與其他部門信息共享獲取相關信息的,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供證明材料。申請醫療機構執業登記的,不再提供驗資證明,申請人應當對註冊資金的真實性負責。

五、二級及以下醫療機構設置審批與執業登記「兩證合一」

除三級醫院、三級婦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急救站、臨床檢驗中心、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港澳台獨資醫療機構外,舉辦其他醫療機構的,衛生健康行政部門不再核發《設置醫療機構批准書》,僅在執業登記時發放《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在申請執業登記前,舉辦人應當對設置醫療機構的可行性和對周邊的影響進行深入研究,合理設計醫療機構的選址布局、功能定位、服務方式、診療科目、人員配備、床位數量、設備設施等事項。在申請執業登記時,申請人應當提交《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至第七項規定的材料(不含驗資證明)。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受理醫療機構執業登記申請後,應當對申請登記的醫療機構基本情況進行公示,並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六條進行審核;審核合格的,發給《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審核不合格的,將審核結果和不予批准的理由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

六、合併婦產科醫師執業證書和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書

根據《母嬰保健法》及其實施辦法等相關規定,婦產科醫師通過母嬰保健技術培訓並考核合格後,在醫師執業證書上加註母嬰保健技術服務的相關內容,不再單獨發放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書。

地方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高度重視醫療機構、醫師的審批工作,按照本通知要求,結合實際細化出台配套實施細則,做好政策宣傳解讀,及時更新完善相關事項的服務指南和辦理流程,力爭讓相關機構和人員辦事只進一扇門、最多跑一次。

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

2018年6月15日

來源:健康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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