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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設置醫療機構「闖入」公立醫院 合作難題也不少

國家衛健委同意公立醫院將部分醫療服務委託給第三方醫療機構,如何正確打開合作模式?找准市場定位成為關鍵。

隨著10類獨立設置醫療機構基本標準與管理規範相繼出爐,其發展前景更加明晰。近日,國家衛健委再為獨立設置醫療機構增添「一翼」:允許醫療機構將部分醫療服務委託給第三方醫療機構。

一時間,關於「公立醫院可以將醫學檢驗、病理診斷等部分醫療服務『外包』給獨立設置醫療機構」的質疑聲不絕於耳。6月21日,在國家衛健委例行新聞發布會上,國家衛健委醫政醫管局副局長郭燕紅強調,獨立設置醫療機構主要面向不具備檢驗、病理、影像、消毒條件的基層醫療機構提供服務。

郭燕紅一句話將獨立設置醫療機構的市場定位,進行了精準描述。自原國家衛計委批准設立第三方獨立醫療機構之後,其與公立醫院之間的合作關係便顯得尤為微妙。郭燕紅強調,獨立設置醫療機構的定位,一方面體現在精準對接群眾多層次且差異化的健康服務需求上,補充和加強醫療資源供給;另一方面體現在建立平台化的服務模式,以實現醫療資源的集約利用和共享。

公立醫院與獨立設置醫療機構「共享醫療」服務模式終獲國家衛健委認可,但雙方合作模式如何正確打開?毫無疑問,這個過程還需邁過多道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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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醫療」與「科室承包」

2016年,原國家衛計委批准設立醫學影像診斷中心等五類獨立設置醫療機構;2017年,新增康復醫療中心等五類獨立設置醫療機構;2018年,國家衛健委表明態度:醫療機構可以委託獨立設置的醫學檢驗實驗室、病理診斷中心、醫學影像診斷中心、醫療消毒供應中心,或者有條件的其他醫療機構提供醫學檢驗、病理診斷、醫學影像、醫療消毒供應等服務。

從獲得獨立設置醫療機構的「合法」地位,到被允許「走進」公立醫院,第三方醫療機構一直承受著「這不就是另一種形式的科室外包」的質疑聲。 某獨立設置醫療機構企業告訴健康界,儘管國家一直在鼓勵有需求的公立醫院可以將部分醫療服務委託給獨立設置醫療機構,但地方相關部門及醫院擔心惹上「科室外包」的非議,多數持保守與觀望態度。

關於科室外包與「共享醫療」的區別,不乏專家論證。科室承包,是將其所持有的醫療資源(包括但不限於醫療機構執業資質、醫療場地、醫療設備、設施等),通過合同方式授權承包方使用,承包方聘用醫技人員,以該醫療機構(發包方)的名義對外執業,獨立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承包方按照約定向醫院支付承包費用或管理費用。

由此可見 ,國家打擊的是醫院將科室承包給非獨立法人資格的機構。有業內人士認為,非獨立法人承包科室多以追逐利潤為第一出發點,藉助醫院品牌,吸引患者,但醫療質量安全難以保障。根據原國家衛計委規定,獨立設置醫療機構為獨立法人單位,其成立需要經過相關衛生行政部門層層審批,且國家已經對此出台了基本標準與管理規範,有能力獨立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但也有業內人士質疑,一旦公立醫院將部分醫療服務委託給獨立設置醫療機構,如何確保其合作模式的合法合規性?對此,有專家建議,公立醫院與第三方醫療機構之間的合作,應該簽訂明確的合同文件,服務內容僅限於醫學檢驗等國家規定服務項目,不可涉及醫學診斷等其他範疇。公立醫院作為國家固定資產的一部分,在雙方合作過程中,如何防止可能出現的資產流失問題,同樣需要國家相關部門進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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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醫院」與「小醫院」

「醫療機構可以委託獨立設置的醫學檢驗實驗室等機構,或者有條件的其他醫療機構,提供醫學檢驗等服務。」《關於進一步改革完善醫療機構、醫師審批工作的通知》中簡短的一句話,在業內人士看來,卻飽含深意。

「醫療機構」的範圍是什麼?目前,我國醫療格局是大醫院人滿為患,而基層時常門可羅雀。以三甲醫院為代表的一批具備相應服務能力的醫療機構,將醫學檢驗、醫學影像等服務視為保障醫院收入的重要部分,普遍缺乏「外包」的動力。但現實情況是,患者在公立醫院預約檢查流程複雜,等候時間普遍較長。針對有消費能力,且需要能夠儘快享受到相關服務的患者,或許可以成為獨立設置醫療機構「走進」大型公立醫院的突破口。

而在基層醫療機構,其醫學檢驗、影像檢查等設備配置普遍不足,但基層普遍缺乏獨立購置大型醫療設備的能力。正如國家衛健委所言,獨立設置醫療機構在提供多樣化醫療服務的同時,其另一職能是為基層醫療機構提供相應服務。

響應國家推進分級診療制度建設的制度方針,多數大型醫療機構幫扶基層的一個手段是建立醫聯體。對此,國家衛健委要求,城市醫療集團和縣域醫共體的牽頭醫院應當符合相應醫療機構基本標準,具備醫學檢驗、病理診斷、醫學影像、消毒供應等服務能力。有專家認為,如果能夠打通醫療集團內部各個醫療機構之間的聯繫,獨立設置醫療機構或可趁勢而上,搶佔更為廣闊的市場。

除服務主體之外,「共享醫療」模式需要明確的問題還有很多。公立醫院將醫學檢驗等服務委託給獨立設置醫療機構之後,如何在醫院評級中體現其服務內容?對此,國家衛健委在文件中明確規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可以將該委託協議作為醫療機構相關診療科目的登記依據,並在診療科目後備註「協議」。

一旦獨立設置醫療機構為公立醫院提供醫學檢驗等服務,雙方合作模式如何界定?例如,患者到A公立醫院挂號之後,經過醫生診斷,需要到B獨立設置醫療機構做醫學檢驗,相關費用如何明確劃分?如果醫院將某項醫療服務完全委託給獨立設置醫療機構,針對急診患者的醫學檢驗等服務需求,其時效性如何保障?實現以上目標,如果將獨立設置醫療機構開設在公立醫院內部,如何回應外界爭議?

一系列問題的答案將在未來逐步浮出水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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