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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兼并的流程怎樣的?公司兼并有什麼法律風險?

我國經濟的蓬勃發展,導致企業併購日趨活躍,自1996年以來,企業併購活動保持年均70%的增長率。據清科集團旗下私募通統計,我國2016年上半年併購市場共完成交易1645起,同比提高25.7%,環比上升18.9%;披露金額的併購案例總計1182起,共涉及交易金額7836.87億元,同比上升76.9%,環比上升30.5%,平均併購金額6.63億元。在企業併購浮華的外表下,也存在著眾多風險,併購的高收益、高效率往往伴隨著高風險,而且併購方的風險往往大於被併購方。

偉泰律所百強律師聯盟以案說法

韓國仁川煉油廠於2001年8月宣布倒閉,接受韓國仁川大法院管理。2004年4月,中化集團宣布參與到收購韓國仁川煉油廠的競爭行列,同年6月與韓國方面簽署了排他性的諒解備忘錄。2005年1月31日,在韓國仁川大法院召開的債權人表決大會上,中化集團收購仁川煉油廠項目方案,因無擔保債權人美國花旗銀行海外資產管理公司(簡稱花旗銀行)的反對而未獲通過。花旗銀行方開出7.7億美元收購仁川煉廠的價格,比中化集團的5.6億美元高出2.1億美元,超出了中化集團的承受能力,最終導致中化集團併購失敗。中化集團與韓國方面簽署排他性的諒解備忘錄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百強律師聯盟律師解析

就企業併購法律實務層面,併購中有如下法律風險:

1. 信息不對稱引發的法律風險。被併購一方隱瞞影響交易談判和價格的不利信息,如對外重大擔保、不能償還到期債務、應收賬款實際無法收回等,由於信息的不對稱,併購方在短時間內又難以深入了解被併購對象,一旦併購極易陷入「利益陷阱」,導致併購方付出慘重代價。

2. 違反法律規定的法律風險。違反法律規定突出表現在信息披露、強制收購、程序合法、一致行動等方面,如天晟新材2015年12月10日發布公告稱擬以7.1億元的價格收購上海德豐電子科技(集團)有限公司100%股權,藉助併購進入線下支付結算領域。因天晟新材未披露其實際控制人、董事長吳某與交易對方於2015年12月簽署的一份有關本次重組期限的協議,違反了《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的規定,被證監會否決了本次併購重組。

3. 反收購風險。有些併購並非兩相情願,在面臨敵意收購時,被併購方為爭奪公司控制權,必然會採取反併購措施。2003年全球第二大啤酒集團南非啤酒SAB Millerplc(以下簡稱SAB)成為哈爾濱啤酒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哈啤)的第一大股東,持有29.41%的股份,並簽訂了為期三年的排他性協議。2004年5月1日,哈啤宣布單方終止與SAB的排他性協議。5月2日,SAB的競爭者全球第一大啤酒商Anheuser-Busch Companies,Inc.(以下簡稱AB)購入哈啤29.07%的股份,從而觸發AB與SAB之間爭奪哈啤股權的大戰。因SAB與哈啤管理層的合作不愉快,在競購戰中,哈啤管理層抵制SAB收購,支持AB作為「白衣騎士」對哈啤進行收購。後SAB宣布撤回敵意收購,並將所有持股轉讓給AB。SAB收購失敗源於哈啤採用了「白衣騎士」的反收購方法。

百強律師聯盟律師補充:

4. 產權不明、主體不適格導致的風險。企業產權明晰化是企業併購順利實現的基本前提。由於歷史原因,相當一部分企業在建立現代企業制度過程中企業隸屬關係幾次變更,在企業合併、分立時,或國有變集體,或集體變民營,由於併購的不規範性,導致產權模糊,極易引發風險和權屬爭議。

5. 行政干預導致的風險。在行業內具有影響的企業來說,其併購行為並不是純粹的市場行為,往往會因併購可能涉及違反《反壟斷法》,而引起行政機關的調查和干預。2008年可口可樂收購匯源公司,經商務部審查,於2009年3月18日根據中國《反壟斷法》禁止可口可樂收購匯源。

此外,企業併購中還存在稅收、職工安置、融資、環保等法律風險。中化集團併購失敗的原因在於雖然簽署了排他性的諒解備忘錄,但未意識到應該增加附加條款,以法律手段限制對方再提價,從而導致花旗銀行在債權人會上抬價。

百強律師聯盟律師支招

企業併購是一項涉及政策、法律、財產、勞動等多個層面的綜合性系統工程,充分認識併購的法律風險,積極構建防範機制,是保證企業併購順利完成的基本前提和保障。

如何有效防控企業併購中的法律風險?

1. 併購前委託專業中介機構對擬併購企業進行盡職調查。調查擬併購企業的概括、經營情況、股權結構、財產、知識產權、債權債務、稅收、涉訴、仲裁及行政處罰等方面情況,通過對調查情況的分析、研究,評估目標公司價值,為併購提供科學依據。

2. 藉助於律師事務所和會計師事務所的專業服務,制訂符合實際的併購方案。

3. 在企業併購中,有多家潛在併購方的,被併購方需簽訂保密協議,防止潛在併購方互通信息,損害被併購方利益。

4. 併購方盡量採用分期付款或附條件付款方式,即可控制風險,又可為融資爭取時間,合理安排融資方式,降低併購方財務壓力。

5. 確保資金安全,設立共管賬戶,明確共管賬戶的使用條件、方式等。

6. 在併購協議中通過特別條款(承諾與保障條款以及違約責任條款)、留置部分併購費用等設計防範被併購方的或有債務風險。

7. 為交易設立擔保,要求被併購方提供財產抵押、質押或有代償能力的第三人提供保證。

8. 重視稅務籌劃,由律師協助會計師或者專業的稅務籌劃機構設計併購稅務籌劃方案並論證其合法性。

9.併購中發生爭議時,應避免地方保護主義危害,妥善安排爭議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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