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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注-上海誕生首例居委任監督人的「意定監護」

上海市委政法委、上海報業集團聯合出品。聚焦法治熱點,關注法治人群,傳播法治精神。

編輯 排版丨嚴宇靜

責編丨陸慧

健康老人突然中風失去意識,如何讓子女按照自己的想法照顧自己?孤寡老人突然生病住院,居委會如何有底氣地為老人簽字做決定?隨著上海老齡化程度不斷提升,失智老人一直是社會關注的重點人群之一,如果能在老人清醒時自己指定好監護人,那麼將免去許多麻煩事。

上海一名近80歲的老人最近辦理了意定監護公證,指定鄰居李阿姨成為他的意定監護人,居委會工作人員張先生代表居委會成為第三方監督人。目前上海已有近100例意定監護公證,而這是首個由居委會指派工作人員擔任監督人的案例。

老人指定鄰居作監護人

家住長寧的蔣大爺今年78歲,由於早年離異,雖然有個親生兒子但從不聯繫,唯一的親姐也早已斷絕往來。由於年紀大了,蔣大爺身體一直不太好,經常生病住院,只能靠居委會和「老夥伴」結對的鄰居李阿姨來照顧。去年6月,蔣大爺突發闌尾炎,做了個小手術,術後有了個想法:要是突然中風失去意識,住院做手術誰來幫我簽字做決定呀?

為此,他找到茅台居委會,希望他們能幫自己找到解決辦法。茅台居委會齊書記告訴記者,通過居委會的法律顧問,他們了解到了「意定監護」這一概念,並找到了普陀公證處想要由居委會擔任監護人。

「不過由於居委會沒有基層組織代碼,沒有法人資格登記證,因此無法正常履行監護人的作用,因此我們想到了一直照顧蔣大爺的鄰居李阿姨。」齊書記說,李阿姨丈夫沒去世前,兩家人的關係一直非常和睦,幾年前李阿姨丈夫生重病,也是由蔣大爺來照顧。然而由於蔣大爺和李阿姨雙方都有顧慮,事情一直沒有拍板。

今年年初,蔣大爺出院後發現一個人在家已經難以正常護理,因此決定住進養老院,但養老院要求老人一定要有監護人才能收,這讓他下定決心做意定監護公證,並想把房子賣了用於後半生的養老費用。

在經過公證員與居委會多方協調與對意定監護各項條款仔細推敲,最後,蔣大爺確定鄰居李阿姨為其意定監護人,居委會工作人員張先生為監督人。目前,蔣大爺的房子已經賣出,賣房子的錢加上其每月退休工資,將用於蔣大爺的養老院及其他日常花銷,這讓他對自己的晚年養老問題吃了一顆定心丸。

對生前事有一定保障

那麼究竟什麼是意定監護?意定監護能保障老人哪些權益呢?哪些人會是意定監護的最大受益者?

去年10月實施的《民法總則》第三十三條就提到了意定監護的相關概念:「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協商確定的監護人在該成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的職責主要包括生活照管、醫療救治、財產監管、權益維護四個方面。

事實上,早在2013年修訂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條中就已經有了相關條文:「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自己關係密切、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的個人、組織中協商確定自己的監護人。監護人在老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依法承擔監護責任。」然而其受關注度較低,大部分人並不了解這一法律條文的意義。受理此次意定監護公證的公證員李辰陽告訴記者,今年年初有個新聞,一位老人的妹妹和外甥拿走了老人的醫保卡和身份證又不履行監護職責,居委會想幫助老人苦於沒有監護資格,導致老人滯留醫院兩年得不到很好的救治,最近在醫院過世。「如果居委會可以在老人具有民事行為能力時就讓其指定好監護人,之後的悲劇是可以避免的。」

李辰陽說,像蔣大爺這樣的案例絕非個例,意定監護對於失獨老人、空巢老人以及子女不盡贍養義務的老人都能起到一個預防作用,讓老年人能夠自主選擇養老方式,不至於在生病住院時都沒人能夠簽字。

由於觀念轉變,現在很多老人已經不再對遺囑產生抵觸,然而遺囑與意定監護又有著本質區別。李辰陽表示,遺囑的作用僅限於死後的遺產分配,和老人生前是否能夠幸福的走完人生沒有直接關係。「遺囑是死後生效,是他愛,而意定監護是自愛,讓幫助自己的人不要受傷害,從而讓自己晚年安逸而沒有後怕。

來源|勞動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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