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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有贍養後媽的義務嗎?專家一席話讓人心驚

我國《婚姻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據此,形成事實撫養關係的繼父母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婚生父母子女之間權利義務關係的法律規定。

其一,未成年的繼子女隨生父與繼母或隨生母與繼父共同生活,即有撫養事實;也就是說生父或生母對子女有直接撫養權,並且繼母或繼父與繼子女共同生活,我們才認定為具有撫養事實。

繼父母子女關係可以分為三種情況:(1)父或母再婚時,繼子女已成年並已獨立生活;(2)父或母再婚後,未成年的或未獨立生活的繼子女未與繼父母共同生活或未受其撫養教育;(3)父或母再婚後,未成年的或未獨立生活的繼子女與繼父母長期共同生活,繼父或繼母對其進行了撫養教育。

所以,受繼父母撫養教育長大的繼子女對繼父母有贍養的義務。繼父母子女之間,屬於法律擬制血親的關係。他們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是基於雙方根據自願原則而形成的撫養關係發生的,這種權利義務關係的發生,並不影響繼子女與其生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繼子女與繼父母、繼子女與生父母之間同時存在權利義務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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