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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嬰同室,新生兒窒息死亡,到底是誰的錯?

【提出問題】

母嬰同室,醫護人員有哪些護理服務責任?家屬又有哪些監護責任呢?

【案情簡介】

2013年3月9日,原告在被告(某醫院)婦產科順產一子,孩子出生後身體健康正常。3月12日凌晨3時許,因孩子哭鬧,護士給餵奶後將其包裹好並放在與原告同房的另一張床上,3月12日凌晨5時許,原告看到孩子臉色蒼白,立即找到值班醫生,值班醫生趕到後,檢查後告知原告孩子已死亡。悲劇就此產生,一個出生僅3天的健康新生兒--死亡。

【雙方意見】

對此,除了不能挽回的悲劇,原告要求被告予以賠償,雙方來到法庭。雙方意見如下:

原告訴稱:2013年3月9日,原告龔禮秀在被告建始縣高坪鎮中心衛生院婦產科順產一子王毛毛,王毛毛出生後身體健康正常。同月12日凌晨3時許,因王毛毛哭鬧,護士給王毛毛餵奶後將其包裹好並放在與原告同房的另一張床上,並特別囑咐二原告不要理會王毛毛。同日凌晨5時許,原告看到王毛毛臉色蒼白,立即找到值班醫生,十幾分鐘後醫生才到,給王毛毛檢查後告知原告王毛毛已死亡。被告建始縣高坪鎮中心衛生院的工作人員未對王毛毛進行應有的護理,且在護理過程中沒有按規定操作,在原告反映情況後未及時處理,因此,被告應對孩子的死亡承擔責任。

被告辯稱:2013年3月9日18時30分,原告龔禮秀因臨產入院,同日21時04分,原告龔禮秀會陰側切順娩一男嬰,被告已行醫囑注意事項。新生兒出生後健康正常。2013年3月12日凌晨3時許,新生兒哭鬧,面色及口唇紅潤,護士幫助喂牛奶,飲食不多,後無哭鬧。當日上午6時50分,原告發現新生兒面色青紫,醫生立即查看後行胸外心臟按壓,仍無呼吸心跳,新生兒經搶救無效死亡。2013年3月13日,被告應原告要求,共同委託恩施施南法醫司法鑒定所對新生兒的死亡原因進行司法鑒定,經鑒定,新生兒因柔軟物體覆蓋鼻孔,阻斷了氣體交換,導致全身組織器官缺氧窒息死亡。新生兒死亡的原因系其親屬陪護不當所致,與被告的醫療活動不具有必然的、直接的因果關係。被告的醫療行為沒有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在本案中未違約,也未侵權,原告的主張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故被告不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鑒定結論】

新生兒因柔軟物體覆蓋鼻孔,阻斷了氣體交換,導致全身組織器官缺氧窒息死亡。

【爭議】

新生兒鼻孔被覆蓋多時,責任到底在誰?

【法院判決】

新生兒的父母(原告)及陪護家屬沒有對其進行任何觀察和護理,作為剛出生的嬰兒在3小時左右的時間內無人管理,是本次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被告未盡到對原告指導護理嬰兒和對陪護人員監管指導的責任,與事故的發生有一定的因果關係,本院酌定被告承擔40%的次要責任。

【法律簡析】

本案的最大的焦點在於,新生個窒息死亡,是一個長時間的問題,根據案情,至少是在凌晨3時至5時許之間,期間有2-3個小時的時間差。而在這期間,新生兒的監護責任醫方還是患方?

案中,根據事實調查,該新生兒的的死亡原因是怎麼造成的現已不能查明,雙方當事人均不能充分舉證證明各自盡到了責任和義務,不能排除雙方在此次事故中不存在過錯。故當審法院亦認為事故的發生實為醫患雙方對新生兒的護理過失造成。

首先,在醫療的實際過程中,在母嬰同室且有陪護家屬同室的情況下,對嬰兒的日常護理和觀察的主要責任應該父母和陪護家屬。這是法定的義務,也應該是作為父母的天性所在。

其次,考到醫學的特殊性,必須要給患方充分的告知和宣教,具體到本案中,醫護人員應該給新生兒父母進行必要的新生兒護理指導和宣教,同時,患方孩子住院期間,隨主要責任在患方,但醫方不能免除相應的監督、監護責任。也就是《侵權責任法》規定的「相適應的診療義務」。

結語

悲劇不可挽回,但我們每一個人,要從中吸取教訓,防止悲劇再次發生。

住院診療期間,患者的健康,需要醫患雙方的共同參與。醫方不能因為,患者有家屬有陪人而掉以輕心,畢竟醫學存在特殊性、專業性。患方亦不能以普通消費者的心理,我來住院,我交了錢的,什麼都要醫生護士做,把自己置身事外,視若旁人。

母嬰同室,健康新生兒窒息死亡,醫患都無法推脫責任!

(本文為真實案例,為保護當事人隱私,隱去相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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