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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東坡在烏台詩案中有沒有殺身之虞?

大家都知道,宋神宗元豐二年(1079)發生了一起「烏台詩案」,蘇東坡下獄。許多談及此事的文章都有意無意渲染了蘇東坡的險情,認為他面臨殺身之禍。但我瀏覽史料,覺得那些文學式的渲染,無非是為了製造悲情,未免誇大其詞。坦率地說,從史料的角度來看,蘇軾在烏台詩案中並沒有什麼大的危險。

雖然台諫官對蘇軾提起的指控非常嚴厲,派系傾軋的色彩明顯,如監察御史里行舒亶稱,「(蘇)軾懷怨天之心,造訕上之語情理深害,事至暴白。雖萬死不足以謝聖時,豈特在不收不宥而已。」說得這麼殺氣騰騰,其實是宋朝台諫官文風的常見毛病。我們如果去找宋朝台諫官彈劾政府官員的奏疏來看,便會發現危言聳聽之詞,著實常見。這也是宋朝政治彈劾的特點,不能簡單等同於政治迫害,更不可等同於司法起訴書。

「烏台詩案」進入御史台「制勘」的司法程序後,由知諫院張璪、御史中丞李定主持審訊。我們必須指出,讓李定參與詩案的推勘,在司法程序上是有問題的,因為李定是彈劾蘇軾的檢察官之一,不可能中立,按照宋朝的司法慣例,本應迴避。應迴避而沒有迴避,顯示了宋神宗時代的司法制度已遭到部分破壞。

不過,御史台詔獄對蘇軾的司法控罪,跟殺氣騰騰的政治彈劾還是有區別的。司法意義上對於蘇軾的指控,實際上只有兩條:

一、蘇軾與駙馬王詵「貨賂交通」,存在不正當的利益輸送,如蘇軾給王詵送禮,王詵則動用關係撥給蘇軾度牒指標。

二、蘇軾「作匿名文字,謗訕朝政及中外臣僚」 。御史台詔獄的任務便是調查清楚蘇軾的這兩個「犯罪事實」。

蘇軾被控的第一條罪名,放在今日也是不法行為;第二條罪名,若按現代社會的準則,當然屬於言論自由的範疇,不過八百年前的宋人尚無此見識,按宋人觀念,「匿名謗訕朝政」跟「上書諷諫時政」是兩回事,後者為習慣法所認可的士大夫權利,前者卻觸犯了成文法。蘇軾在詩文中譏諷新法,類同於「匿名謗訕朝政」。

蘇軾在接受御史台詔獄訊問的時候,一開始並不承認自己有「作匿名文字謗訕朝政」的行為。這麼做,不僅是為自己脫罪,更是想保護與他有詩文往來的友人。但舒亶等人找出了蘇軾的六十九首(篇)詩文,作為誹謗朝政的證據。由此可見,為了坐實蘇軾的罪名,舒亶等「新進」真是煞費心機。

蘇軾這才不得不承認其中五十九首(篇)詩文,確實含有譏諷新法之意,如《山村五絕》一詩有「邇來三月食無鹽」之句,是「以譏鹽法太急也」;《湯村開運鹽河雨中督役》一詩,則「以譏開運鹽河不當,又妨家事也」;《山村五絕》其四:「杖藜裹飯去匆匆,過眼青錢轉手空。贏得兒童語音好,一年強半在城中。」是諷刺「朝廷新法青苗、助役不便」;《八月十五日看潮》一詩,「東海若知明主意,應教斥鹵變桑田」之句,是譏諷朝廷的水利法「必不可成」……

元豐二年十一月底,御史台詔獄完成了對蘇軾的訊問。按照宋朝的司法制度,進入「錄問」的程序。朝廷委派權發運三司度支副使陳睦為錄問官,前往御史台錄問。蘇軾如果翻供,則案子將重新審理。但蘇軾在錄問時,「別無翻異」。於是,御史台以類似於公訴人的身份,將蘇軾一案移送大理寺,由大理寺判罪。

大理寺很快作出裁決:

蘇軾與駙馬在交往過程中,存在不正當的利益輸送,屬於「不應為」,按大宋律法,「諸不應得為而為之者,笞四十;事理重者,杖八十」 ,蘇軾「合杖八十私罪」。又,因蘇軾剛到御史台時,「虛妄不實供通」,「報上不以實」,加杖一百。

蘇軾作詩賦等文字譏諷朝政,致有鏤板印行,「准律,作匿名文字,謗訕朝政及中外臣僚,徒二年」;又「准律,犯私罪以官當徒者,九品以上,一官當徒一年」(舊時官員可以官階、館職抵刑),因此「蘇軾合追兩官,勒停,放」。

也就是說,蘇軾一案按照司法程序走下來,大理寺根據當時法律,給出的處罰不過是追奪官階、免職(或者杖一百八十)而已。進而言之,就算沒有太祖誓約的約束,沒有士大夫的勉力營救,從宋朝立法與司法制度的角度來看,蘇軾顯然也沒有殺身之虞。

大理寺將判決報告呈報宋神宗,「奏裁」。十二月二十四日,神宗下詔,對蘇軾一案作出最終處分:蘇軾降為黃州團練副使,赴「本州安置,不得簽書公事」,將蘇軾貶謫至黃州(今湖北黃岡)當一個閑差。這個處分結果,比大理寺建議的裁決還輕一些。

其他受「烏台詩案」牽連、與蘇軾有譏諷文字往來的官員,也受到程度不一的責罰:駙馬王詵「追兩官、勒停」;蘇轍貶為「監筠州鹽酒稅務」;王鞏貶為「監賓州鹽酒務」;張方平、李清臣「罰銅三十斤」;司馬光、范鎮、曾鞏、黃庭堅等人「各罰銅二十斤」……

這一起不得人心的案子總算了結了。

(本文絕非為烏台詩案辯護,烏台詩案毫無疑問是宋王朝的一大污點。但蘇軾在詩案中的真實境遇,首先是一個事實判斷的問題,對歷史作家的不實渲染,應該給予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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