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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有一種官員,出門就跟皇帝差不多,一不小心就要殺人

我們國家以國家形式存在的時間已經很久了,國家這麼大,古代交通又不方便,所以,皇帝不可能親自去監視這片疆域上發生的一切,防止地方官貪污腐敗結黨營私,這時就要有人替他巡視了。巡視制度在我國也有著很多年的歷史,它確立的目的是幫助皇上監督地方官員是否盡職守則。

其實,巡視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先秦時期。當時的巡視形式主要是天子親自到各氏族、部落巡視,監督各氏族、部落首領按原始的習慣和全體氏族成員的意願管理好公共事務,這也是我國最古老的權力監察方式。自秦漢起,這樣的一個官員巡視監督的制度就已經建立了,經過多個朝代的發展,到了元明清朝時,這個制度已經是相當的完備成熟。

在歷朝歷代的發展與更新中,它出現了多種形式。有皇帝親自出行監督,也有皇帝派出大臣替他巡視。再後來,通過這個制度慢慢變成為設立中央與地方的監察機構,再派遣官員到這些地方檢查。與現在一樣,巡視也有著明察暗訪之分。並且,在這些朝代里,明朝是巡視制度最完善成熟的時期,所以,通過觀察明朝的巡查制度我們就可以看到整個古代巡視制度的影子。

這裡,我們結合當年監督的特點,再跟現今政府的巡視制度對比,從中也可以發現一些有意思的事情。

對於明朝的監督機構,大家幾乎都聽說過東、西廠跟錦衣衛的大名。但是,除了這三個機構外,還有三個負責監督的系統,其分別是:巡按御史、提刑按察使司、和巡撫都御史。在這三者之中,巡按御史處於核心位置,它不僅僅象徵著朝廷對於地方的監管,還開闢出了一條中央直達各級行政機構的通道,可以說,是加強中央與地方緊密聯繫的重要方式。

據《明史》記載,在明朝初期,全國政權剛剛建立不久時,朝廷就派出監察官員去往各個地方巡視了。不過,當時畢竟是政權確立初期,朝廷的各項法度還沒有建立完善,所以,巡視的時候還是按照唐宋時期的規矩來,巡查制度並沒有被進一步更新。直至洪武十三年,發生了胡惟庸案件,自此後,明太祖對全國範圍內的官員進行了一項大調整。

他去掉了御史台,重新設置了都察院部門,而後,又將國家分為浙江等十二道,設立了監察御史60人。但是,在當時巡視大多是臨時性的,還沒有律法規定的巡視期限存在。直至永樂帝初期,規範化的巡按御史制度才開始建立。而更加詳細的制度內容,經過之後多年的修改新增才完善。

到了宣德帝時期,十二道變成了十三道,正統帝時期重新改為十二道,並且,製作了十二道巡按印,至此,明代的巡視制度差不多就成型了。根據《明會典》的規定,御史出巡按照他們本次職責的輕重,所辦事物的複雜程度可以分為大中小三個等級。

小差一般距離不遠,大概在京郊附近,新上任的御史按照規定必須先實習一年,也就是先辦一年小差,做事合格後,才能繼續接辦中等差事。中差基本上都是專職,是監察某一個地方或者某一項工作。而兩京畿道、巡按順天等較遠的地方均屬大差。

從這裡不難發現,巡按在這個系統中處於最重要的位置。並且,明代巡按御史「代天子巡狩」,可見,其位高;「大事奏裁,小事立斷」,可見,其權重;「凡政事得失,軍民利病,皆得直言無避」,可見,其職寬;「御史犯罪,加三等」,可見,其責嚴。

在明朝,派遣巡按御史需要遵守幾個重要的規定:

一,新上任的御史要做小差一年,合格後才能做中差,中差成功地做滿三年,才會被准許做一件大差。

二,派遣官員時要注意官員的籍貫,防止發生官員對地方的偏袒。所以,北方籍貫的官員只能巡視南方各地,南方籍貫的官員只能巡視北方各地,這就從一定程度上減少了地方上對於巡查官員行賄賂的便利性。

三,巡按一般是輪流制,按照中差御史完成工作的先後順序派遣工作。只有中差沒人了,才會從完成任務的御史中選擇資歷較淺的官員去做事。

除了以上的規定,還有一些規定。比如說一個,期限。一般巡按御史檢查工作,一次任務完成需要一年的時間。這其中有幾點考量,如果期限過短,那麼,當地事物還沒有完全搞清楚就得走了,監察任務就不能很好的執行。但是,如果期限過長,那麼,巡按御史就有可能與當地官員進行勾結,欺瞞朝廷。

人員的選擇也有相關的規定。按照明代律法規定,御史出巡最多可以攜帶2名書吏,並且,他們必須一同工作,不得分開。巡按御史必須要有專門的工作場所,且地方官員必須要派兵保護,任何人不得隨意進入,御史走後,這個辦公場所也不能挪作他用。巡查御史在巡視途中所花的錢財必須獨立,回去復命時要把開支上報給都察院。

通過以上種種規定,我們大概可以了解明代御史在出巡時所要遵守的規章制度。

清順治年間基本上沿用了明朝的巡按御史制度,之後,雖然不再設巡按御史,但是,仍有巡鹽御史、巡漕御史、巡農御史等職官,雍正年間還曾置巡察各省御史。《清史稿》卷二百四十四裡面曾這樣寫道:「國初循明舊,御史出為巡按。順治七年罷,旋復設。八年,世祖親政,特敕誡諭,並命都察院察訪舉劾。御太和殿,召新命諸巡按入見,賜坐宣諭。」

其實,就算制度再好,也要人去遵守,若是官員都不遵守法度,那麼,這些制度律法也就成了一紙空文。

參考資料:

『《中國古代的巡視制度》、《明史》、《清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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