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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級貧困縣的「賽白宮」書記被判了!

6月22日上午,安慶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安慶市委宣傳部原常務副部長張金華受賄一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法院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張金華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對其繳納的受賄犯罪違法所得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被告人

被告人張金華,原任安慶市委宣傳部原常務副部長。2003年8月至2013年12月先後任望江縣委常委、副縣長,望江縣委副書記、縣紀委書記,望江縣委副書記、代縣長,望江縣委副書記、縣長,望江縣委書記。

法院審理查明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5年至2013年,被告人張金華利用其擔任中共望江縣縣委常委、副縣長、縣委副書記、代縣長、縣長、縣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安徽省濱江路橋工程有限公司副總經理汪某等13家單位和個人在工程承建、工程款撥付、項目申報、工程施工協調等方面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上述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人民幣193.8萬元、購物卡5.4萬元、美元2萬元、黃金1100克, 摺合人民幣共計238.0838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張金華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現金人民幣193.8萬元、購物卡5.4萬元、美元2萬元、黃金1100克等財物,摺合人民幣共計238.0838萬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張金華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屬於坦白,且在庭審中也供認不諱,認罪態度較好,張金華到案後積極退繳受賄犯罪全部違法所得,有悔罪表現,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可以從輕處罰。根據張金華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後,被告人張金華當庭表示服判。被告人親友、部分社會公眾和媒體參與案件旁聽。

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八十六條 對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罰。索賄的從重處罰。

第三百八十三條 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貪污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二)貪污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有第一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有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第一款 貪污或者受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三百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巨大」,依法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十九條第一款 對貪污罪、受賄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應當並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金;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應當並處二十萬元以上犯罪數額二倍以下的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的,應當並處五十萬元以上犯罪數額二倍以下的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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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安慶市中級人民法院 蔣新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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