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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無效?駁回?訴訟?嘮嘮最近圈裡的「商標那些事兒」

這些天有關「商標的那些事兒」還真不少, 小編特別挑選了幾個比較熱門的新聞,一起來了解下吧。

「方大同」胡辣湯

侵犯姓名權,商標被裁定無效

在鄭州經營數年的「方大同」胡辣湯是一家餐飲連鎖店,在當地小有名氣,並擁有註冊商標。

然而,2015年5月,"方大同胡辣湯"的創始人康長喜收到了香港知名歌手方大同委託律師發來的函,指出他的商標對歌手方大同本人構成了姓名權侵害,要求停止侵權行為。

2016年4月18日,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該商標屬於無效商標。

隨後康長喜先後上訴至北京市知識產權法院和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今年5月10日,北京高級人民法院對康長喜因商標權無效宣告請求行政糾紛一案做出終審判決,認定方大同胡辣湯店的註冊商標損害了自然人方大同的姓名權,被宣告無效,駁回被告上訴請求。

法律依據如下:

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簡稱民法通則)第九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公民享受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八條規定:"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在先權利,包括當事人在爭議商標申請日之前享有的民事權利或者其他應予保護的合法權益。爭議商標核准註冊時在先權利已不存在的,不影響爭議商標的註冊。"

第二十條規定:"當事人主張訴爭商標損害其姓名權,如果相關公眾認為該商標標誌指代了該自然人,容易認為標記有該商標的商品系經過該自然人許可或者與該自然人存在特定聯繫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商標損害了該自然人的姓名權。當事人以其筆名、藝名、譯名等特定名稱主張姓名權,該特定名稱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與該自然人建立了穩定的對應關係,相關公眾以其指代該自然人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吾皇萬睡

易產生不良影響,商標複審被駁回

由一間宇宙(北京)文化有限公司申請的第21698807號「吾皇萬睡」商標,由於不服商標局的駁回決定,近日一間宇宙公司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複審申請。

小編在中國商標網進行查詢後發現,「吾皇萬睡」商標於2016年10月26日提交申請,國際分類18,商品/服務包括旅行用衣袋; 鑰匙包; 購物網袋; 運動包等等,目前商標狀態顯示為「駁回複審中」。

在商評委《關於第21698807號「吾皇萬睡」商標駁回複審決定書》中我們可以看到,申請人提出「吾皇萬睡」商標是基於申請人原創漫畫形象「吾皇」貓的情景狀態設計的,並且多次多形式的對其「吾皇」、「吾皇萬睡」、「吾皇駕到」品牌進行推廣宣傳,在區分商品和服務來源方面起到了良好作用。還提交了「吾皇」形象版權登記書、動漫形象使用合同及協議等主要證據。

商評委認為,申請商標為普通印刷字體「吾皇萬睡」,易使消費者聯想為「吾皇萬歲」,一般用作對封建帝王特定的稱謂,故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第18類書包等複審商品上,易產生不良社會影響,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申請商標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之情形。另,《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屬於禁用性條款,不能通過使用獲得可註冊性。由此決定,申請商標在複審商品上的註冊申請予以駁回。

經過數年的創造和積累,吾皇萬睡的動漫形象和周邊產品深受廣大消費者的歡迎。一間宇宙公司是否能夠接受商評委的駁回決定?又是否會繼續上訴?值得我們持續關注。

「江小白」訴「雲小白」

訴爭標究竟該不該無效?

2018年4月,同為白酒品牌的「江小白」以「雲小白」擅自使用商品特有名稱、包裝、裝潢等原因起訴了雲小白,並表示雲小白從名稱、色彩、包裝、語錄等方面都與江小白極其相似,存在侵權行為。

據悉,早在2016年9月,江小白公司就針對「雲小白」商標向商評委提出無效宣告請求,之後經商評委裁定,江小白的無效宣告理由不成立,訴爭商標「雲小白」予以維持。認定理由如下:

1.訴爭商標與「江小白」商標(簡稱引證商標)尚可區分,未構成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2.訴爭商標文字與江小白公司享有著作權的「江小白」卡通人物形象在構成要素、視覺效果等方面存在本質區別,與江小白公司產品包裝裝潢亦未構成相同或相近。

3.江小白公司關於訴爭商標違反商標法四十四條第一款及構成對其商標抄襲、模仿的主張缺乏事實依據。

目前,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已受理此次圍繞在江小白、商評委和雲小白之間的商標無效宣告行政糾紛,本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那麼江小白和雲小白到底像不像呢?您不妨看看下面的對比圖。

從瓶身造型到文字創意,從設計布局到卡通形象,這相似度簡直就是肉眼可見。筆者在中國商標網上進行搜索後發現江小白最早於2011年12月提交商標註冊申請,而雲小白是在2014年12月才提交的商標申請,二者相差3年的時間,且均指定使用在第33類開胃酒等商品上,競爭關係不言而喻。

對此,江小白公司提出以下主要起訴理由,請求法院撤銷被訴裁定,並判令被告重新作出裁定:

1.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在構成要素、整體視覺效果等方面相近,且與引證商標共存於市場易導致混淆誤認,構成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2.訴爭商標與原告「江小白及圖」商標亦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違反了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定;

3.訴爭商標的註冊存在模仿原告的主觀惡意,違反了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

4.訴爭商標的註冊違反了商標法第七條和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的規定。

面對江小白方面的起訴,雲小白公司則表示,其擁有包括「雲小白」在內的多個合法商標一級產品外觀專利,不存在侵權江小白的行為。

江小白的訴訟理由能否成立?雲小白是否存在搭便車的行為?一起等待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的宣判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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