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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軍案的尾巴為什麼就是割不了?

各方合力為張軍鳴冤,山西高院「留尾巴」判決

張軍律師蒙冤入獄後,全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山西省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多年發出提案和建議,要求監督此案。全國政協在1995年7月致函山西省政協法制委員會,要求山西政協報送有關材料。全國人大代表亢龍田、梁豫秦、韓雅琴等多年關注張軍案,長年監督。全國政協委員華而實等人聯合呼籲為張軍平反。僅山西省人大就有十名常委連續十年提議案,山西省政協委員馬壯行等數十人連續多年提案,呼籲為張軍平反。山西省政協副主席李龍城、聶向庭等人多年推動此案依法公正處理。

其中,僅僅在1997年4月的山西「兩會」,就有62名省政協委員聯名給時任山西省委書記胡富國寫信反映張軍案,胡富國當即作出了批示,要求山西高院徹查此案。2002年,山西省人大代表張宗標等17人為解決張軍案提出議案……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副委員長多次批示此案,最高人民法院先後有兩位副院長批示過此案,山西省省委書記和省人大常委會領導多次批示此案……僅山西省委書記胡富國一人就批示過九次,山西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梁國英曾將山西高院院長與張軍夫婦同時叫到辦公室來,面對面地要求山西高院依法公正解決張軍問題。

全國律師協會和山西省律師協會非常關心張軍案。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在1999年8月14日向最高人民法院發出《關於山西省律師張軍涉嫌受賄、詐騙、教唆拒不執行法院判決一案的情況報告》,表示希望能讓張軍律師儘快獲得一個經得起事實和歷史檢驗的公正判決。

2001年,山西省律師協會通過「關於張軍律師維權案的決議」,決定成立張軍律師維權案特別委員會,並邀請法律專家對張軍案進行了法律論證,提出法律意見,甚至專門成立過張軍律師案維權辦公室。山西省律協所屬《山西律師》雜誌全文刊載張軍案的判決書、辯護詞、申訴狀和專家論證意見。

全國各地律師也都很關心張軍律師。時任全國律師協會會員部主任寧弘非常關心張軍案,全國律師協會刑事業務委員會主任田文昌多次關注張軍案,時任高宗澤會長曾親自給最高法院寫信反映張軍案的問題。時任全國人大代表、著名律師王工曾為張軍案寫出十萬字的意見反映。1995年9月17日,全國各地律師幾十人為張軍案聯名呼籲平反。全國各地許多律師給張軍寄錢寄物表示支持和救助,但張軍從未接受。

新華社、《人民日報》《法制日報》《人民政協報》《工人日報》《中國新聞周刊》《民主與法制》《中國律師》《律師與法制》《南方周末》《法律服務時報》《公安月刊》等報刊為張軍案公開報道或發內參,新聞媒體大力監督。《山西晚報》記者郭風情公開報道時稱此案為「中國律師蒙冤第一案」。中國律師網、騰訊網等網站也多次報道張軍律師冤案。

在強大的輿論壓力和多方努力下,1995年,山西省高級法院宣布對此案再審,但2001年6月才發給張軍判決書,否定了昔陽法院、晉中中院的「受賄罪」和「詐騙罪」判決,但維持了「教唆拒不執行法院判決罪」的定罪量刑部分。

不斷發回不斷重審,四級法院十年循環

清白未還,張軍繼續申訴。2001年10月,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函示最高人民法院複查此案,並彙報結果。2003年2月25日,最高法院作出〔1992〕刑監字第946號《再審決定書》,決定再審此案,由最高人民法院提審。最高人民法院親自派法官到山西昔陽調查,掌握了有關張軍案的大量一手證據,查清了事實真相。

2005年11月7日,最高法院作出〔2003〕刑提字第3號刑事裁定書,確認昔陽縣法院一審刑事判決、晉中地區中院二審刑事裁定和山西省高院再審刑事判決認定原審被告人張軍犯教唆拒不執行法院判決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充分。裁定撤銷以上三個判決裁定中對原審被告人張軍犯教唆拒不執行法院判決罪的判決,發回昔陽縣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張軍多次催昔陽縣法院重審,該院都以種種理由推拖,直到最高法院的裁定下發十八個月後的2007年5月15日,才通知開庭。開庭前,張軍的辯護人劉秉章律師數次依法索要起訴書、證人名單、證據目錄和主要證據,昔陽縣法院不給。開庭時,昔陽縣檢察院沒補充任何新證據,也沒證人出庭。公訴人宣讀的證據依然是1991年原審時宣讀的證據,即被最高法院認定的「事實不清,證據不充分」的證據。辯方有10位證人出庭作證,證明指控張軍犯罪的證據是偽證,和法院對證人採用非法拘禁和刑訊逼供的事實。

庭審時還發生了非常有戲劇性的一幕。當公訴人宣讀證人毛喜妮證明張軍教唆時,旁聽席上站起一位農婦高聲說:「我就是毛喜妮,你們宣讀的證據不是我寫的,我過去沒有見過張軍……」法庭一片嘩然。審判長只好讓法警將毛喜妮帶出法庭。

昔陽縣法院於2007年9月12日作出〔1991〕昔法刑判字第1-1號刑事判決書。根據原審原證,維持原判。判決認定:張軍從1989年11月6日開始,便出謀劃策,煽動龐家峪村抗拒執行法院判決。其間,張軍利用其特殊身份在《山西政協報》上發表題為《證據不力的判決》的文章,為抗拒執行法院判決製造輿論支持,並隨時向龐家峪村幹部通報其這一活動進展情況,上述事實認定的主要依據包括:已經被山西省高院和最高法院撤銷的張軍案一審和二審判決和龐家峪村劉存祥、劉玉祥等人的案發時的初始證言。且判決書中沒有體現辯方律師針對上述證據的質證過程。

但判決書同時顯示,本案主要證人劉玉祥當庭翻供稱:「昔陽縣人民法院第一次審理張軍案時我作過證,但不是真實的,原因是因為害怕。」真實的情況是:「1990年3月6日11人上訪,他(指劉玉祥)和梁貴元等五人去張軍辦公室,張軍說『上訪來這麼多人幹什麼,又不是打架』,我就出去了。」辯護人提供了龐家峪村多名村民的證言,證明張軍沒有教唆拒不執行法院判決的言行,還提供了前山西省政協主席李修仁關於成立龐家峪案件研討會的批示,證明張軍召集研討會是職務行為,法院均未採信。

昔陽法院維持原判的理由是:「公訴機關提供的證據均是案發之初獲得的原始證據和有關證人的初始證言。雖然辯方辯解併當庭提供證人及書面證言辯稱,原來相關證人作證都是在逼供、誘供的特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證據,但辯方及其證人並未提供具體逼供、誘供人員和事實及相應證據可資本院查證落實,故其所謂逼供誘供的事實不能成立,無法否定原始作證證言的合法性、真實性及與客觀事實的環環相扣。」

張軍提起上訴。2008年7日2日,晉中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08〕晉中中法刑終字第30號刑事裁定書。該裁定認為:原判認定被告人張軍犯拒不執行法院判決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充分。決定撤銷昔陽縣法院〔1991〕昔法刑判字第1-1號刑事判決;發回昔陽縣法院重審。

2008年12月16日,昔陽縣法院又開庭重審。2009年6月4日,昔陽縣法院再次開庭重審。公訴方仍沒補充任何新證據,仍沒證人出庭。辯方有4位證人出庭。質證中發現訊問梁貴元的《訊問筆錄》好幾份不是梁貴元親筆簽字,也沒有按指印。有的雖有簽字,但簽字和書記員的筆跡完全一致。在證人劉柱國的《訊問筆錄》中也發現類似問題。

2009年10月28日,昔陽縣法院根據原審原證作出〔1991〕昔法刑判字第1-2號刑事判決書,維持原判。張軍再次依法提起上訴。晉中市中級法院於2010年7月14日作出〔2010〕晉中中法刑終字第28號刑事裁定書,仍然根據1991年原審原證,維持原判。

拿偽證說事兒,永遠叫不醒裝睡的人

此時,此案已拖21年,先後審理了八次。從2005年最高法院裁定確認事實不清、證據不充分,撤銷省、地、縣三級法院的判決,發回昔陽縣法院重審後,六年間重審兩次,又回到起點。張軍只得又從頭開始新一輪申訴。他向晉中中院申訴後,2014年11月12日,晉中中院駁回其申訴。張軍遂申訴至山西高院。山西高院再未作出任何決定,既未駁回申訴,也未立案再審。直到2018年5月,因張軍案的原代理律師劉秉章也年過八旬,且重病在身,北京京師(天津)律師事務所王殿學、劉欣律師接受張軍委託,成為他的新一任代理律師,繼續向山西高院申訴。

在張軍律師本人和他的歷任代理律師看來,所謂「教唆拒不執行法院判決罪」的證據,都是昔陽縣法院通過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得來的偽證,而八次庭審中已經查明的大量證據,都將這些偽證完全駁倒,還搜集到了張軍律師告誡村民依法辦事、不要暴力抗法、不要違法鬧事的大量相反證據,真相昭然若揭。而山西三級法院一直故意裝糊塗,對大量極為清楚的事實均視而不見,只拿偽證說事兒,一次又一次地作出錯誤的判決,直接對抗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定。

通過歷次庭審已經查明,當年昔陽法院在沒有逮捕、拘留等正當手續的情況下,將龐家峪村村民非法拘禁在大寨旅行社20多天,採取刑訊逼供的方式,獲取了對張軍律師不利的大量偽證。

昔陽法院、晉中中院認定張軍犯教唆拒不執行法院判決罪,主要包括「小孩兒穿衣」「永濟樣板」「團結起來頂住」等,認定這些事實的證據,主要就是龐家峪村劉存祥、劉玉祥、梁萬喜、劉柱國、劉明奇、梁愛如和劉存喜等人的「證言」。這些人的證言是如何炮製的呢?多次法庭調查中,相關證人均否認上述證言的真實性,並陳述:昔陽法院相關人員預審時,幾乎對所有的「證人」都採取非法拘禁、教唆、刑訊逼供等非法手段,強迫他們必須按辦案人員說的給張軍作偽證,否則便威脅要判3至5年刑!「以此獲取他們事先編造好的張軍教唆的證據」。更有甚者,公然偽造梁貴元、劉柱國等人的《訊問筆錄》等。這些人如果不聽話,就會被揪起腦袋往牆上撞。

「小孩兒穿衣」,指的是張軍曾對龐家峪村村民打比方說:「土地是我們的,他們給墊了點土就成了他們的了?這就像孩子是你的,別人給他穿了件衣服,就是他的啦?」而龐家峪村多位村民、新華社記者李果均證實,在龐家峪村村民見到張軍之前,這個比喻就已經廣為流傳,並不是張軍說的。

「永濟樣板」,指的是張軍曾特意向龐家峪村村民介紹了山西永濟縣一個幾百人拿木棒、火槍等暴力爭地的事例,以此鼓勵村民暴力抗法。而實際情況是,在法院認定的張軍介紹永濟樣板的日子,張軍根本沒有見過龐家峪村村民,永濟的事例也還沒有發生,張軍如何能未卜先知、提前傳話?

張軍也從來沒有說過,讓村民團結起來頂住,暴力抗法。反而有大量證人證言表明,張軍多次制止村民的過激行為,告誡村民要依法辦事,執行法院判決,不要胡鬧,要遵守秩序,不要妨礙公務,還多次批評村民的集體上訪行為。

昔陽法院、晉中中院、山西高院對張軍作出的歷次有罪判決,都對庭審中經過質證查明的張軍的上述大量無罪證據視而不見,而是始終認定昔陽法院通過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得來的偽證,理由是:這些證人在法庭上的陳述雖然與當初的筆錄不一致,「但沒有任何證據和線索以供查實,故無理由否定初始證人證言的客觀真實性」。也就是說,證人的當庭證言還不足以對抗之前在失去人身自由的情況下所作的證言,法院庭審不必以當庭調查清楚的事實為準,而應該以庭前初始證言為準——對此,王殿學律師評價認為:證人並非被告人,更非犯罪嫌疑人,證人的證言效力,庭審時的當庭證言當然高於庭審外所作的證言,人民法院不能以證人當庭否認的所謂「證言」作為判案依據。

山西三級法院均認為證人的當庭證言效力不如在失去人身自由情況下作出的初始證言,太不符合常理,實在匪夷所思。

來源:《民主與法制》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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