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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全部財產留給兒子,女兒傷心斷絕與父母來往,你怎麼看?

父母全部財產留給兒子,兒子也負責養老,但女兒覺得受傷於是斷絕與父母來往,你怎麼看?

老王共有兩個子女,均長大成人各自有自己的小家庭。老王夫妻年紀大了,於是把兩夫妻名下財產包括兩套房子一個門店都轉給了兒子小王。小王與媳婦於是搬過來與老夫妻共同生活。原本常來常往的女兒女婿卻很生氣,自此不相往來,老王很難過,想問問大家自己真的做錯了嗎?

1.老王把所有財產都轉給兒子,令女兒女婿很生氣,自此不相往來。老王為此很難過。但卻不知道自己是不是做錯了。有的老人甚至認為自己的女兒女婿去看望他們少了點,就認為自己賠本了。

這是老王們做錯了,卻不知錯,是重男輕女思想的反應。

老人如果沒有多少財產也就算了,但你有兩套房子,還有門面,為何就不能考慮分給女兒一些呢?女兒不是親生的嗎。

有人會說,女兒不懂事,為了財產居然跟老人不相往來(這並不是說女兒做的對)。

為什麼有這樣的說法?我可不可以反問一句,老王你如果把財產都給了女兒,你的兒子會是什麼反應,想沒想過。

老王的女兒也不一定就是想要多少財產,她作為女兒的身份沒有得到尊重。這種被無視的滋味不好受。

老王從法律上講當然有自己財產的處置權,但生活不僅僅只有法律,家庭里親情很重要。親情是家庭存在的紐帶。

我國古代的法律就有親親相隱的規定,現代的刑法也不排斥這樣的原則。這樣做就是為了保證家庭關係的穩定,因為家庭關係穩定了,社會關係才能穩定。

老王這樣做不僅會導致老王老兩口與女兒女婿之間的隔閡,也有可能導致老王兒子與女兒之間產生矛盾。老王這樣的做法是不可取的。

2.我認為不論從法理還是情理而言,父母的做法都是沒有錯的,但略有不妥。

一、法律角度

父母的財產屬於父母的私有財產,其享有完整的使用權及處分權,父母可以決定任意處分自己的財產而不受其他任何人的干涉,因此,父母決定將自己的財產全部給予兒子是他們對自己財產的自由處分,其他人不得干涉。

但是女兒與父母斷絕來往的做法卻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法律規定子女負有贍養、看望父母的義務,這種義務來自於父母對子女的撫養,而非父母為子女留下的財產,女兒因父母未將財產留給自己即不贍養父母,是將對父母的贍養轉換成了利益的交換,那麼其是否償還了父母撫養其成長的付出?

二、道德角度

在一些偏遠地區,依然存在一種思想,即女兒是嫁出去的人,不再屬於這個家庭的一份子,家庭的所有由兒子所得,父母的養老送終由兒子負責。這種思想與當前的兒女平等的思想是相悖的,但其亦有一定的道理,類似於遺贈扶養協議,兒子獲得父母所有的財產,但需負責為父母養老,照顧父母。本案中的父母我認為是沒有錯的,雖然他們將所有的財產留給了兒子,但是他們並未讓未獲得財產的女兒承擔養老的義務,只是希望女兒能夠看望他們,這種做法雖有不妥,卻沒有錯。

真正有錯的是即有舊思想要把財產全部留給兒子,又遵從新思潮要求女兒承擔為自己養老的義務。

三、略有不妥之處

父母的做法雖然沒錯,兒子為自己養老獲得自己的財產,女兒不能獲得自己的財產,卻也不用承擔為自己養老的義務,權利與義務相對等,但這樣的做法極易激發家庭矛盾,如本案中女兒父母斷絕往來。更好的做法是財產由兒女共享,贍養父母的責任亦由兒女共同承擔,一家人才能其樂融融。

女兒的做法亦不恰當,贍養父母是基於自身的孝心以及對父母生育、扶養之情的報答,而非為了獲得父母的財產。

3.我就想不通,老人連自己財產的處置權都沒了嗎?

我家姐弟三人,沒有一個人惦記父母的財產。老爸去世後,我把老媽接到身邊共同生活,老媽覺得我孝順,說要把僅有的房產和十幾萬存款都給我,大姐二姐沒有任何反對和不滿,照樣關心老媽買這買那,帶老媽出去旅遊。

不過,我也不要老媽的財產,因為我早已成年,老媽還在,有點錢應該好好享受晚年生活,花光了最好,養老看病有我們姐弟三人供養呢。

從我上大二起就自己勤工儉學賺學費和生活費了,從此再沒跟父母要過一分錢,包括結婚也沒花家裡一分錢。只有買房的時候跟父母和大姐借了二十萬,約定好了分三年還,本來想給利息,但是父母和大姐都說一家人不要我的利息。

不理解有些人為什麼總是盯著父母手裡那點錢,還動不動以父母給自己錢少為由理直氣壯的說老人老了自己不贍養。要搞明白,贍養老人是法定義務,是因為老人盡了對你的撫養義務把你養大成人,而不是因為老人在你成人後分給你財產!一個有手有腳的正常人,不思進取好好賺錢養家孝敬老人,成天想著怎麼從老人那裡多獲取額外的利益,不嫌丟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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