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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溪人,別再做這事了,這可能有牢獄之災

近年來,由於河沙資源稀缺,而我縣周邊部分縣市河道又全面禁止采沙,為穩定河沙資源市場,我縣對沙場經營體制進行改革。一些不法投機倒把商人,趁機利用本地人脈優勢,從沙場購得大量河沙,並無視法律,將沙囤於各鄉鎮林地,涉嫌非法佔用農用地罪。

據了解,不法分子將沙囤積然後再販往外地銷售並從中牟取暴利。這客觀造成了金溪本地居民建設和重點工程建設是「一沙難求」。金溪縣委縣政府為了調節河沙正常交易秩序和保護當地建設用沙,調度多部門對非法囤沙行為進行調查。

金溪縣森林公安局接縣政府部署後,第一時間由局長親自帶隊組織精幹力量對全縣囤沙點展開摸排調查、實地勘察。在調查中,辦案民警發現,滸灣一囤沙點在未辦理任何林地使用手續的情況下,佔用林地10.16畝,用於囤積河沙。隨後辦案民警對囤沙的業主邱某展開訊問。經訊問,邱某如實供述了自今年3月份至4月底,對其非法佔用林地用於囤沙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目前,邱某因涉嫌非法佔用農用地罪被金溪縣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該案件正在進一步偵查中。

據悉,下一步,金溪縣森林公安局將對全縣範圍內非法佔用林地的囤沙點展開全面的調查,同時將對涉嫌犯罪的非法佔用林地行為進行嚴厲打擊,並將違法犯罪分子繩之以法!

第六十七條 [非法佔用農用地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佔用土地用途,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非法佔用基本農田五畝以上或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的;

(二)非法佔用防護林地或者特種用途林地數量單種或者合計五畝以上的;

(三)非法佔用其他林地數量十畝以上的;

(四)非法佔用本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林地,其中一項數量達到相應規定的數量標準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兩項數量合計達到該項規定的數量標準的;

(五)非法佔用其他農用地數量較大的情形。

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耕地建窯、建墳、建房、挖沙、採石、採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進行其他非農業建設,造成耕地種植條件嚴重毀壞或者嚴重污染,被毀壞耕地數量達到以上規定的,屬於本條規定的「造成耕地大量毀壞」。

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林地,改變被佔用林地用途,在非法佔用的林地上實施建窯、建墳、建房、挖沙、採石、採礦、取土、種植農作物、堆放或者排泄廢棄物等行為或者進行其他非林業生產、建設,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者林業種植條件嚴重毀壞或者嚴重污染,被毀壞林地數量達到以上規定的,屬於本條規定的「造成耕地大量毀壞」。

來源 | 法治金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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