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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江豚第一案今宣判:兩人獲緩刑

法制晚報·看法新聞(記者 李夏)男子鞠某花100元通過魚販購買4條江豚,又轉手以150元的價格賣給海鮮商行老闆都某。都某在出售江豚時被北京市農業局漁政執法部門查獲。隨後,檢方以都某、鞠某涉嫌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提起公訴。

據悉,這是國內第一起買賣江豚的刑事案件。今日,該案在北京市西城法院開庭審理。

檢方指控,都某、鞠某未經野生動物主管部門批准,私自交易4隻江豚,並通過運輸公司運送至都某經營的海產品商行。都某又在野生動物主管部門未批准的情況下,欲轉售售,所幸被北京市農業局漁政執法部門及時查獲。

經鑒定,涉案物種為窄脊江豚東亞亞種,屬《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中鯨目的其它鯨類,系國家二級重點保護動物。

檢方認為,都某應以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追究刑責,鞠某應以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追究刑責。

由於都某實施非法出售的行為屬犯罪未遂,且到案後,二人認罪態度較好,有坦白情節,故檢方建議判處二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建議緩刑。

庭上,都某和鞠某均表示認罪。

都某稱,江豚在他老家稱之為「海珠」,從事水產行業十多年的他,知道江豚是不能出售野生動物。而江某則稱,當天鞠某說手裡有四條「海珠」,於是他花150元買回來,但一直沒賣出去。

鞠某則稱,他是花100元從二道魚販子手裡買到的這些江豚,有一個稱三姐的負責運貨,從山東運到北京。

法院經審理認為,都某構成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鞠某構成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最終分別判處二人有期徒刑1年6個月,緩刑兩年,並處罰金2000元扣押物品予以沒收。

法制晚報·看法新聞原創作品拒絕任何形式刪改,看法新聞保留追究法律責任的權利。責任編輯:石宇(EN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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