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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憲法不是憲法

來源:《家族企業》雜誌

(微信公眾號ID:jiazuqiyezazhi)

作者:馮媛

家族創始人老賈突發心肌梗塞入院治療,整個家族立刻陷入六神無主的狀態。老賈平日作風強勢,事必躬親,二婚妻子劉氏做家庭主婦多年,從不過問企業事務。老賈的胞弟一直在企業輔佐老賈,對強勢的哥哥一貫言聽計從。老賈前妻的女兒和女婿都在公司各掌一攤,老賈大概內心總覺得有些對不起前妻,於是對女兒、女婿反而還算客氣。而老賈和現任妻子生的小兒子從小嬌生慣養,終日只知吃喝玩樂,一副不務正業的樣子。

老賈躺在病床上,一直是家庭主婦的劉氏一時慌了神,不知該如何處理家裡的事、公司的事。於是她想著把在公司工作的叔叔、大女兒、大女婿和小兒子召集在一起開個家庭會議。然而,會議開得沒有任何成果,每個人都一隻手高舉著愛老賈愛家愛企業的大旗,另一隻手伸向財產的控制權。

那一刻劉氏只希望老賈能儘快恢復意識回來主持大局。

吉人天相,老賈總算漸漸恢復了意識,從醫院回到家裡,每個人都趕緊表忠心。老賈終於意識到對企業和複雜的家族關係自己已是力不從心,於是他決定設立家族憲法以約束家族成員的行為,保證家族的有序傳承。老賈找人幫助他擬定家族憲法,經過一番調研和交流,炮製出一本洋洋洒洒的賈氏家族憲法,然而,新鮮出爐的憲法中暴露的問題反應出較普遍的對家族憲法的認識誤區。

家族憲法本是舶來品。

在中國,家法和法律同源,家法先於國法。家法就是家族自治規範,是管理和調整家族成員之間人身和財產關係的準則。傳統家族法通過規定家族價值觀、倫理、家族事物、家族與外族關係、家族與社會的關係等來捍衛家族的價值理念,維護家族的秩序,規定財產繼承。中國家法經歷了宗法階段和家族法階段,發展到現代社會仍然被很多家族採用作為家族治理的規範,一套讓所有成員都認同和遵從的法規更有利於維護家族的利益和秩序,避免發生分歧時導致家族分裂瓦解。

西方社會得以傳承數代的家族通常都有一部家族憲法。

西方的家族憲法是因應工業文明的現代企業結構而產生,工業文明之後的財富創造主要通過企業行為來獲得,因此擁有企業的家族仿效國家憲政體系根據家族和產業的特點制定獨特的企業和家族的治理體系,最終落實成文形成家族憲法。

隨著家族代際人口呈指數級增加,家族治理的複雜度也會呈現幾何級數的增加,一個家族需要對信仰與價值觀、使命與願景、倫理與秩序加以提煉總結,對繼承、消費、投資、慈善等行為設立準則規範,防止分崩離析。從歐洲愛馬仕家族到香港李錦記家族再到美國洛克菲勒家族,凡是傳承至三代以上的家族無不制定有詳細的成文家族憲法指導家族內部決策和行為,從而戰勝一次又一次衝突和危機。

中國目前的財富家族形成邏輯和現代西方社會的財富家族十分類似,單靠家法、家訓難以涵蓋複雜的家族和企業治理需要,制定家族憲法就成了不二的法寶。

有了「法」就要有懲罰,古時候違反了家法就要受到刑罰懲戒,體罰顯然已經和現代社會的國家法律衝突而不再適用,那麼通常財富家族對違反家族憲法的行為可以通過對繼承權和分配權的調整來作為威懾和懲戒,以捍衛家族憲法的威嚴。

從賈氏家族憲法的字裡行間,我們可以看出憲法撰寫目標是希望明確家族成員的價值觀、家族的基本價值觀和家族文化傳統,規定家族成員的行為準則以及財產分配、繼承的宗旨和指導原則,明確家族成員進入家族企業的人才選拔要求和家族成員的退出機制,以及明確家族的議事規則和家族爭議解決的原則等。然而,看賈氏家族憲法的內容有些表述邏輯不清,甚至自相矛盾以及草率的「禁止」「懲罰」約定都可能在未來引發家族爭議,同時也讓憲法執行變得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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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憲法不是憲法

閱讀賈氏家族憲法的第一感覺就是其行文風格儼然仿照國家憲法一樣,然而家族憲法並不具有真正意義上的法律約束力。比如,賈氏家族憲法中規定非婚生子女或養子不享有繼承權就和國家法定繼承權的規定相悖,不僅可能為家族帶來倫理風險,還可能因為違反國家法定繼承權的規定而產生法律風險。

家族憲法是家族治理的綱領性文件,但並不等同於真正意義上的憲法,家族憲法並不具備實質的法律效力。

家族憲法的主張需要一系列的綜合設計和法律工具的配合運用才能達到治理的效果。當家族憲法中的條款表述與任何國家法律的規定相悖時,家族憲法的約定就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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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憲法應在愛與和睦的前提下平衡好家族成員的利益關係

賈氏家族憲法中雖然提倡家族和睦,但財產權分配的約定卻非常混亂。比如,在賈氏憲法中先規定每個家族成員都享有股份,後面又規定如果有行為過錯將收回股份。現實中如果股份已經分配到個人名下,那憑該憲法的規定企圖收回股份是很難實現的。

一個家族的關係本應是愛的關係,然而豪門恩怨每日上演,說明僅靠愛是不能解決家族關係中的所有問題的。在一個簡單的家庭關係中,也許愛是解決家庭紛爭的一把鑰匙,但財富家族的家族關係就絕不單純是愛的關係,還是利益平衡的關係,如果拋開利益只用愛來解決家族關係面對的紛爭,只能暫時性掩蓋問題,而一旦出現像老賈入院失去意識的事情,家族的利益矛盾就會充分暴露。在以情感關係修飾的外殼被剝離的那一刻,利益矛盾的爆發會更加激烈,對家族成員的情感傷害也會更大。

所以,家族憲法的利益分配需要仔細權衡和考量其實現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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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憲法中對家族成員平權約定並不具有現實執行意義

在賈氏憲法中有仿效國家憲法的表述,約定 「家族大會是家族的最高權力機構,成年的家族成員都享有對家族事務的投票權,一人一票」。然而家族治理究竟應該如何平衡權威和民主?正如前面所說,家族憲法並不是一個真正的法律文件,家族憲法需要根據家族的實際情況制定,不切實際的家族憲法只會變成一紙空文,完全沒有執行的空間,成為引發家族各種各樣矛盾的導火索。

按照德國心理治療師海靈格的觀點,家族依出生的次序存在「家庭系統排列」(伯特?海靈格, 2003),比如父母和孩子,父母必然是擁有權威;兄弟姐妹,也同樣有位列的次序。在一個存在位列次序的家族中,家族憲法規定以全體家族成員共同組成的家族大會作為家族的最高權力機構來決定重要事務顯然是很難實現的。

試想,在一個家族中某個18歲剛剛成年的孩子和48歲正在執掌家族大權的盛年創始人,以及一位80歲的花甲老人,共同享有投票權,且一人一票來共同參與家族重要事務的決策,一定是低效和難以達成一致的。通常在一個較多人口的財富家族會設立家族委員會,而即使在家族委員會中,通常也會由家族創始人擔任召集人的角色,家族委員會根據擁有和支配家族財產的量級差異,投票權的權重也應該有所差異,就像董事會中持有不同的股份投票權也會約定相應的權重差異一樣。

家族委員會應該是決定家族重大事務和平衡利益關係的家族權力機構。

那麼家族大會究竟該做些什麼?家族大會最重要的職能,是聯絡家族成員的感情,傳遞家族的情感和價值觀,進行家族文化建設。每年至少一次的家族大會是家族成員共同分享、相互學習、密切交流的聚會。在這個過程中家族應該把家族的歷史沿革、家族故事、家族對社會的貢獻整理成宣傳資料用於教育家族成員,幫助家族成員獲得家族的榮譽感和歸屬感,提高家族的凝聚力。而家族元老在家族大會中應該扮演重要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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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憲法中約定家族繼承的原則應該「分」還是「合」?

最早的家族和宗族為了更好的生存繁衍,家族內部關係緊密,承擔著共同生產和抵禦外族入侵的職責。時代發展到今天,很少需要一個家族共同禦敵,而現代新人類個性張揚、渴望獨立,更加期望在家族的支持下實現自我。不同家族的歷史沿革造就不同的家族文化和傳承模式,也帶來不同的家族財富分配方案。

財富傳承無非是或「分」或「合」;至於 「分」,無非是「分家分業」或「分家不分業」 或「分業不分家」。但凡走過百年光景的知名家族還是「合」的傳承方式為多。合的好處是家族合力打造的人力資本、文化資本、社會資本及金融資本可以更好地為家族和家族成員提供資源整合發展的平台,構建家族長期發展的基礎和紐帶。

合的方式在西方法律相對完善的國家更多的是以信託或基金會控制家族企業和資產,而後代成為財富的受益人,而非所有者。

傳統的日本百年企業則普遍採用長子繼承製來保證財富控制權始終在家族手中。財富傳承的分與合關係到家族的榮辱興衰和家族企業的存亡,需要根據家族傳承路障和成員實際情況加以慎重選擇,無所謂一定孰優孰劣。而無論如何都是「分易合難」,一旦做了分的決定,再想合而為一就會變得異常棘手。

財富家族在早期制定家族憲法時,應高度關注財富分或合設計,儘可能保留變化的可能性。另外,如果家族委員會沒有財富分配的決定權,就很難執行家族憲法規定的獎懲措施。如果繼承人主要是作為信託的受益人,那麼家族委員會或者信託的保護人修改受益人的分配比例就會相對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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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治理中的內部長老和外部長老的作用不能忽略

賈氏家族憲法中對家族成員的退出機制和爭議解決原則也做了約定。值得注意的是,退出機制的設計要考慮公允價值的確定方式,非強制性的退出,經濟目標的權重是主要的考量因素之一。

家長里短,爭議總是在所難免的,然而清官難斷家務事,當家族內部發生爭議時,情、理、法交織混雜,利益相關者的不同立場會導致爭議難以獲得解決。

這個時候,由家族共同信任的外部長老或顧問,特別是擁有信託保護人角色的外部顧問,參與調節就是恰當的選擇;或者由已經退至幕後德高望重的內部長老共同參與爭議調節,也不失為一種可取的方式。

外部顧問一定是家族的族長和家族委員會均信任的人,優秀的外部顧問同時還可以參與新族長的確定和培養,從而保證家族管理權和所有權順暢的傳遞。

家族憲法的擬定需要一個很長的過程,既需要家族信賴的外部人員參與,也需要家族內部主要家族成員參與,單獨溝通和多方參與的討論都是不可或缺的。家族憲法應該是家族主要成員基於基業長青的訴求達成的關於治理和傳承的共識。

(作者是中歐財富管理研究中心執行主任、中歐家族辦公室首席架構師課程執行主任。本文詳見於【《家族企業》雜誌2018年6月刊】 未經本刊授權,不得轉載;經本刊授權轉載的,請註明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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