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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獲刑十年三個月,安徽一落馬廳官不服判決

6月22日15時,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安徽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原黨組書記、局長朱琳受賄案一審公開宣判,對被告人朱琳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90萬元,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被告人朱琳,男,漢族,1957年5月出生,江蘇省泗洪縣人,大學文化,2000年8月任安徽省人民政府駐北京辦事處副主任,2004年11月任安徽省人民政府駐北京辦事處主任,2007年4月任安徽省人民政府副秘書長兼省政府駐北京辦事處主任,2011年4月至案發前任安徽省質量技術監督局黨組書記、局長,安徽省第十一屆政協委員,2017年8月14日,被安徽省紀委宣布嚴重違紀開除黨籍和公職,同月被撤銷安徽省政協委員資格。

經審理查明,2001年至2017年,被告人朱琳利用擔任省駐京辦副主任、主任、省質監局局長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或者利用上述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或非法收受馬某、吳某等人現金、購物卡、車輛等財物,合計437.33萬元。

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朱琳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索取、收受他人財物合計437.33萬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依法應予懲處。朱琳受賄數額中,200萬元系索賄,依法應從重處罰。朱琳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可對其酌情從輕處罰。朱琳的部分受賄行為發生在《刑法修正案(九)》施行之前,根據從舊兼從輕的原則,對朱琳的受賄罪應適用修正後的刑法定罪量刑。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朱琳在宣判後不服判,提出上訴。本案特邀人大代表8人、政協委員5人、質監系統代表40餘人參與旁聽。

來源:人民網安徽頻道 記者:姚慶林 唐利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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