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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將就∣那個為離婚起訴N次的70歲老太,後來怎麼樣了?

《何以笙簫默》中,何以琛說:「如果世界上曾經有那個人出現過,其他人都將變成將就,而我不願意將就」。

自此,「不將就」風靡全國。

婚姻是女人的第二次生命,嫁人不能將就!

女人是男人事業成功的重要決定因素,娶老婆不能將就!

於是,一年又一年,我們在等待那個對的人出現(可能他/她曾經出現過但你沒認出來)。慢慢的,少年變成了青年,青年一隻腳已經跨向了青壯年,卻仍然單身,南京西路上人民公園相親角媽媽們的隊伍又長了幾十米……

就算一個人孤獨終老,也好過兩個人互相煎熬啊!簡直要為自己的開明感動哭了,忍不住要給自己頒發一個21世紀最有追求青年獎!

不過,可是……我明年就35歲了啊,35歲在古代已經生了一堆孩子了吧,而我連孩子他爸是男是女(妖)都不知道,難道我這輩子真的要孤獨終老了么!

我裝的好辛苦!我的堅強都是假!象!要不然隨便找一個差不多的湊合著過吧!

你想著找個「好人」就嫁了吧。

然鵝,等你嫁了以後,你發現你們兩個性格不合價值觀不同,簡直就是傳說中的二人世界(來自兩個世界的兩個人)啊!

你要負債買房,你老公要省錢攢錢存銀行存夠了再買;你每天看書報培訓班求進步,你老公每天都看電子書打遊戲;你把每個月孩子的花銷家庭的必要支出都做好預算並對賺錢充滿了慾望,你老公每天都在和你討論詩和遠方……你想這樣下去總有一天你一定會想不開去跳!樓!

而這時孩子也有了,房子也有了,難道真的要離婚?

離了婚孩子怎麼辦,一起買的房子怎麼辦?

離婚成本太高了,我!絕!不!離!婚!

更何況,我這好不容易才結的婚……

可是,復一日年復一年,一輩子還有這麼長,你難道要這樣將就下去?你這個糾結啊……而當你最終選擇不將就痛下決心下要離婚時,發現:卧槽,離婚竟然比結婚還難,難於上青天……當你一次又一次的收到法院不予離婚的判決書時,你心裡有一萬隻草泥馬在奔騰……

離婚真的這麼難?我才不信你糊弄誰呢,欺負我法盲對哇啦,婚姻法我還是看的懂的好哇啦。

離婚就是兩個人一起去民政局撤個離婚證呀!

半個小時搞定啊,so easy!誰說一定要打官司啊!

讓你們律師去賺錢啊,想得美~~還好我機智,不然又要被騙了!

好吧,原諒你法律知識有限。

你以為扯離婚證像撤結婚證一樣只要說一句「我們倆自願結為夫妻(離婚)」就行了?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看到法律條文了吧,所以你們孩子有哇啦,孩子撫養權歸誰?撫養費付多少?每個月探望權怎麼行使?房子有哇啦,有幾套,這些房子要不要分一分啦,股票要不要分一分啦,理財要不要分一分啦……

這些撤離婚證之前都要協商一致的呀(佛系or放棄全部權益者另當別論),你以為你不想上法院就不上啊,對方先把你起訴了你想不上都難啊,最難的是對方不起訴你,你去起訴離婚他/她不!同!意!離!看到了沒有,他/她!不!同!意!離!不好意思,讓我先哭會兒。

要離婚,他/她就是不同意離怎麼辦?

唯一的途徑只能是起訴離婚了,建議如果涉及孩子撫養問題和夫妻共同財產較多或較複雜的,起訴離婚時一定要請律師,一定要請律師,一定要請律師!重要的事情說三遍!

起訴離婚,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我們已經因為感情不和分居兩年了,屬於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情形,請求法院判決離婚,so easy!

愛死《婚姻法》了,法律條文規定的這麼清晰明了,完全就是為我量身定製的!法院肯定會判決離婚的,我終於要解脫了,歐耶!

咳!咳!請注意法律規定和法律適用,即審判實踐。審判實踐是:除非有一些特別特殊的情況,否則一方起訴離婚,另外一方堅決不同意離婚的,法院第一次不予判決離婚(你們只是兩口子吵了架,回去冷靜冷靜,不要一言不合就離婚好不啦……)。

如果回去之後還是想不通,還是想離,請自本次法院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六個月之後再來起訴吧……

什麼另外一方還是堅決不同意離?恩是的他/她堅決不同意離,要不……要不你們再回去冷靜六個月?

第三次起訴……兩年過去了,婚還是沒離掉。

對不起,律師,請原諒我之前的無知和魯莽~~

切,一看就是律師在誇大事實,現在的律師真的是越來越會忽悠了……

口說無憑,上判決!

第一例:不將就不是年輕人的特權,老年人也有追求幸福的權利好么:70歲老太為了離婚N次起訴終如願。

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2016)滬0112民初5571號

原告王某某,女,1946年9月13日出生。

被告岑某某,男,1938年10月7日出生。

原告王某某與被告岑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於2016年2月19日立案受理後,先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由於案情複雜,故轉為普通程序,並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某、被告岑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原告王某某訴稱,原、被告系再婚家庭,現已分居8、9年,實屬名存實亡的婚姻,原告身體越來越差,原先還能照顧被告及被告家庭,原告子宮開刀後,被告態度自私,未對原告進行照顧,分居期間,被告也從未主動聯繫、問候原告,為人冷漠、小氣。原告認為雙方夫妻感情已經破裂,為了原告晚年的平靜生活,堅決要求與被告離婚,現起訴至法院,要求判令:一、原、被告離婚;二、上海市閔行區新龍路XXX弄XXX號XXX室房屋各半所有。

訴訟中,原告明確,堅決要求離婚,在本案中僅處理婚姻關係,財產不要求在本案中處理。被告岑某某辯稱,不同意離婚,雙方雖確於2007年9月份開始分居,但被告一直在等原告回心轉意。根據《婚姻法》相關規定,雙方之間對婚姻都沒有過錯,不能離婚。原告所述都不是事實,原告生病,被告就在旁邊照顧,原告房屋收租都是被告在打理,被告也給原告打電話問候,但原告電話不接或是掛掉,後來就不打了。

原告說被告小氣,被告是承認的,平時是沒有買東西贈送原告,但被告養老金也不高,沒有多餘的錢。綜上,被告堅決不同意離婚,財產也不要求在本案中處理。經審理查明,原、被告於1988年戀愛,1989年2月11日登記結婚,雙方均系再婚,婚後未生育子女。婚初,雙方夫妻感情尚可,後因居住、購房等問題產生矛盾。被告因與原告女兒之間存在矛盾,故於2007年9月搬離原告女兒住所,雙方分居至今。

原告曾於2014428日向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後未獲支持(第一次起訴)201541日再次起訴要求與被告離婚,本院判決不予離婚(第二次起訴),因原告不服(2015)閔民一(民)初字第6501號民事判決,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再次上訴),後撤回上訴。現原告以訴稱之理由再次起訴來院,要求與被告離婚(第三次起訴)。

在本案審理過程中,原告堅持要求離婚,被告堅持不同意離婚,雙方分歧較大,致調解不成。以上事實,由結婚證、民事判決書、民事裁定書等材料及當事人的陳述所證實,並均經庭審質證。本院認為,婚姻是男女雙方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以夫妻間的權利義務為內容的結合。男女雙方在結婚以後,應相互關切,相互尊重。在婚姻生活中,彼此間產生矛盾實屬難免,雙方均應本著互相謙讓,互相尊重的態度對待彼此間的矛盾。就本案而言,原、被告雖系自主婚姻,但雙方在共同生活中未能妥善處理矛盾,以致產生隔閡,夫妻感情出現危機。原告曾二度向法院起訴要求與被告離婚,法院亦給予了雙方緩和關係、重修感情的機會,判決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但判決後,原、被告沒有和好的趨向,至今仍分居生活,關係未見絲毫改善。現原告第三次起訴要求離婚,被告雖不同意離婚,但對夫妻關係並無積極的改善措施,結合雙方的婚姻現狀,本院認定雙方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對於原告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本院應予准許。本案中,原、被告一致確認財產不要求在本案中處理,該意見於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許。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准許原告王某某與被告岑某某離婚(為了這幾個字的內容整整訴訟了兩年多,意志堅定的人事必成)。案件受理費200元,由原告王某某、被告岑某某各半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判決書日期2016年6月16日)

判決書第二例結婚25年之際,女方三次起訴要求離婚終有果(上海浦東新區人民法院(2017)滬0115民初84159號)

律師,你都對,你說什麼都對~~我沒離過婚我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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