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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眾籌平台的法律責任

文章對股權眾籌的基本結構和性質進行分析,在此基礎上對股權眾籌平台的法律性質進行界定。在明確股權眾籌平台以法律定位的前提下,提出股權眾籌平台違反合同義務的違約責任以及違反法定義務的侵權責任,健全了股權眾籌平台的法律責任體系,以達到對投資者利益的保護。

股權眾籌平台的研究概況

(一)股權眾籌的概念

股權眾籌,是指項目籌資人在網路眾籌平台上發布擬籌資的項目信息,面向普通投資者籌集資金,投資者取得與其出資相對應份額的股權的一種新興的眾籌發展模式。

(二)股權眾籌的研究特點

縱觀國內學者對股權眾籌的研究,主要有以下特點:一是以實證研究的方法,分析當前股權眾籌的典型運營模式。二是對股權眾籌進行法律規制及風險控制已經成為當前學術界的共識。

(三)相關研究的意義

目前,以股權眾籌平台為對象的研究較少,與此同時,股權眾籌平台的定位不明晰、權利義務內容不明確、平台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不清晰的問題突出,給實踐帶來了不少難題,亟待完善。

股權眾籌的基本交易結構及性質認定

(一)股權眾籌交易結構

股權眾籌包括投資方、融資方及股權眾籌平台三方。

(二)股權眾籌的性質認定

首先,想要實現融資的企業完全可以藉助多層級的資本市場達到籌資的目的,並且監管機構已開始對公募性質的股權眾籌採取了嚴監管,在一定意義上提高了公募性質股權眾籌的門檻。其次,公募性質的股權眾籌如若操作不當,融資企業極有可能被認定為非法發行證券,甚至引發非法集資刑事責任,眾籌平台因此可能成為共犯。另外,當前對公募性質的股權眾籌的運行還未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和成熟的監管體系,對不具有投資經驗的普通投資者來說風險太大。

股權眾籌平台的法律定位

(一)各國對股權眾籌平台法律定位的不同觀點

1.股權眾籌平台是證券經紀商或集資門戶

2.股權眾籌平台是投資諮詢機構

3.股權眾籌平台是近似於「交易所」的機構

(二)我國將股權眾籌平台定位為中介結構

《管理辦法》將股權眾籌平台定位為中介結構主要是從以下兩個方面考慮:第一,股權眾籌平台通過對融資信息的傳遞為雙方交易提供了便利,削減了雙方交易的時間和成本;第二,為投融資雙方的交易提供輔助性服務,比如資金劃轉等。

(三)筆者觀點

筆者更傾向於將股權眾籌平台定位為「低級的交易所」。首先,無論是將股權眾籌平台定位為證券經紀商,還是將其定位為投資諮詢機構,都是從服務的角度去定位股權眾籌平台,即股權眾籌平台為投資者的投資行為提供平台或者為投資者的決策提供建議。另外,股權眾籌平台與投融資雙方的關係超出了居間合同法律關係的範疇。

股權眾籌平台的義務

(一)對融資項目的審核義務

股權眾籌平台應當配備專業人士對融資項目進行必要的審查。

(二)對投資者資質設定準入門檻的義務

《管理辦法》第14條明確了投資者範圍,主要從投資經驗及風險承受能力上對投資者的範圍進行限定。

(三)對領投者資質審查的義務

實踐中,許多眾籌平台採用的是「領投+跟投」模式,這種模式下,領投人的決策對普通投資者的影響較大,因而對領投人的資質要求比跟投人的更高。

(四)風險告知及對投資者進行教育的義務

由於股權投資屬於高風險投資,需要在投資者進入平台進行投資時告知其股權投資存在的風險並對其進行教育。

(五)信息披露的協助義務

股權眾籌平台作為投資者獲取信息的通道,是公眾知曉融資人一切情況的最重要方式。

股權眾籌平台的法律責任

法律責任是指應當明確當股權眾籌主體違反法定或合同義務時,所應該承擔的不利後果。

(一)股權眾籌平台的違約責任

1.股權眾籌平台與投融資雙方簽訂的協議合法有效

2.股權眾籌平台違反合同義務

3.不存在法定或約定的免責事由

(二)股權眾籌平台的侵權責任

1.股權眾籌平台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

2.股權眾籌平台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

(1)股權眾籌平台的過錯

(2)股權眾籌平台的違法行為

(3)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4)損害後果

結 語

股權眾籌,作為我國資本市場的有機組成部分,有關股權眾籌的相關法律法規還在構建之中。股權眾籌平台作為股權眾籌模式中的關鍵主體,因法律上的缺位導致平台定位不清、義務規定不系統、責任規定不明確而面臨諸多法律困境,最終很難追究股權眾籌平台的法律責任,因此準確界定股權眾籌平台的法律地位,明確股權眾籌平台的法律責任勢在必行。

文章詳見《法制與經濟》2018年4月刊

文章作者:鄧敏,中國政法大學學生,法學碩士(在讀),主要研究方向:民商法。曾參加過北京市「雙百計劃」調研活動之「蘇北民間宗教的發展情況研究」,並獲得北京市大學生優秀實踐成果獎。碩士階段是創新實踐項目「不同P2P網貸模式下平台的民事責任研究」的項目負責人。

文章圖片來源於百度圖片庫

責任編輯:周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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