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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在52家商店買到過期食品獲賠7萬餘元,涉敲詐勒索被拘,有哪幾點疑慮?

事情要從2017年9月說起,唐某在超市花2.4元購買一盒餅乾後,發現過期,便舉報了超市。食葯監所執法人員下令整改。超市負責人迫於無奈給了唐某4000塊。後聯合同樣被「敲詐」的一個商家,把唐某告上了法庭。

食品屬於一種特殊商品,由於當前的技術條件所限大多數食品的保質期是有限的。所謂的食品保質期指食品在標明的貯存條件下保持品質的期限。我國的《食品安全保護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禁止生產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作為消費者一旦購買到過期食品是有權向超市索賠的,《食品安全保護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

其一,唐某主觀上不具有「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故意。本罪中的「非法佔有」應是一種無事實依據,無法律依據的占財行為。當消費者遭遇侵權時,有權提起索賠主張,其正當的實現方式可以是與商家協商,向媒體披露報道,向有關部門舉報、控告,可以向法院起訴

本案中,若唐某確實購買到了過期食品,且存在相應的損害,商店超市的侵權行為也真實存在,那麼索賠數額的多少都是民事法律的範疇,刑法應保持其謙抑性,即當行為人的某一行為可以用民事或者行政手段進行法律評價的時候,刑法應該保持克制,當行為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之時,刑法才可介入,否則不應肆意介入民事糾紛,這是法治國家的應有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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