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隴西縣環境保護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隴西縣環境保護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隴環罰字〔2017〕001號

隴西縣潤通給排水公司城區污水處理廠:

地址:隴西縣文峰鎮馮家門

法定代表人姓名:魏自安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我局於2016年12月30日對你公司城區污水處理廠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公司城區污水處理廠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經核實,你公司城區污水處理廠一期工程自2016年12月29日凌晨1時至2016年12月30日10時之間,主要污染物COD排放濃度為120.95mg/l、423.39mg/l;氨氮排放濃度為16.32mg/l、19.83mg/l,出水水質均超出《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918-2002)一級B標準限值要求,屬超標排放。

以上事實,有隴西縣環境保護局調查詢問筆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污染物自動監測數據超標電子警告、在線上傳記錄、現場照片等證據為憑。

你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條:「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規定。

我局於2017年1月9日告知你公司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並告知你公司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你公司以《隴西縣潤通給排水有限公司關於對城區污水處理廠排污處罰相關事項的情況報告》(隴潤水司發〔2017〕12號)進行陳述申辯,經我局綜合考量,對你公司陳述申辯意見不予採納。

以上事實,有隴西縣環境保護局2017年1月9日《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隴環事(聽)告字〔2017〕001號),《隴西縣環境保護局送達回證》(隴環送達〔2017〕005號)、隴西縣環境保護局於2017年1月18日對你公司下發的關於《隴西縣潤通給排水有限公司關於對城區污水處理廠排污處罰相關事項的情況報告》的復函(隴環函〔2017〕5號)為證。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排放水污染物超過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按照許可權責令限期治理,處應繳排污費數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依據上述規定,我局決定責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超標排污行為,並對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處以罰款人民幣38186元整。(大寫:叄萬捌仟壹佰捌拾陸元整)

三、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行政處罰法》、《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你公司應於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繳款書」將罰款繳至指定銀行和賬號。

收款銀行:隴西縣農村合作銀行

戶 名:隴西縣財政局

賬 號:180030122000003845

你公司繳納罰款後,應將繳款憑據複印件報送我局備案。逾期不繳納罰款,我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四、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公司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定西市環境保護局或者隴西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隴西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隴西縣環境保護局

2017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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