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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鬧離婚上法庭,說漏嘴!男子竟為「老王」養了十幾年的孩子!

缺乏了解耐心少,氣急敗壞上法庭

1997年,馬女士與江先生,經人介紹相識後,很快就辦理了登記結婚,2004年1月24日,生下長女,2008年4月21日,生下次子。由於婚前雙方未彼此了解,婚後缺乏溝通,經常為一些瑣事爭吵,甚至大打出手。再加上江先生一直沒有正式的工作,在家常常無所事事還沾上了賭博的壞習慣。2016年7月20日,馬女士忍無可忍將其告上法庭,要求離婚。於2016年7月20日向懷寧縣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法院判決經綜合考量,判決不准許雙方離婚,期望雙方能夠為了孩子,互相忍讓,改善關係,重拾舊好。

妻子庭審說漏嘴,引得丈夫心生疑

然而,判決做出後,雙方的關係並未如法庭所期望得到改善。可在庭審上,馬女士為了能夠贏得官司,順利離婚,口不擇言竟向法庭陳述兩個孩子並非是與江先生所生!江先生為此耿耿於懷。

法院鑒定辨真假,判決結果得人心

2017年5月,馬女士為了能夠早日離婚,再次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請求時,江先生果斷向法院申請了親子鑒定。經法院指派第三方鑒定,得出的結論竟是:依據現有資料和DNA分析結果,在排除同卵多胞胎、近親及外源干擾的前提下,排除江先生是兩個孩子的生物學父親。在鑒定結果面前,馬女士也承認了此事。經法院最終裁定:馬女士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與他人發生關係並生育一子、一女,違背夫妻互相忠實的義務,馬女士對此存在嚴重過錯,馬女士應當適當返還江先生撫養非親生子女而支出的撫養費,結合本地區一般群眾生活水平及共同撫養期間等情況,本院酌定應返還撫養費70000元。關於離婚損害賠償,馬女士違背夫妻忠實義務,存在較大過錯,但江先生要求的數額過高,本院考量侵害行為的嚴重性及侵害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等因素,酌定馬女士賠償江先生介精神損失40000元。

相關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男方受欺騙撫養非親生子女離婚後可否向女方追索撫育費的復函》的規定: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與他人通姦生育子女,隱瞞真情,另一方受欺騙而撫養了非親生子女,其中離婚後給付的撫養費,受欺騙方要求返還的,可酌情返還;至於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受欺騙方支出的撫育費用應否返還,因涉及的問題比較複雜,尚需進一步研究。

如果真的像江先生一樣,發現撫養的是非親生子女,法院是如何確定具體的賠償數額的?

其實《婚姻法》規定的損害賠償即包括物質損害賠償還包括精神損害賠償。物質損害賠償主要是孩子的撫養費等開支,精神損害賠償的確定,法院則會綜合考慮過錯方的過錯程度、經濟能力、無過錯方撫養非親生生子女時間長短等因素來確定精神損害賠償的具體數額。另外,以上賠償只能向自己的配偶方提出,不能向合法婚姻以外的其他人提起,比如「小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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