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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人為何很少賴賬,因為有3個規定,那放到現在適用嗎?

新社會,新生活,現代的人們也有了新的生活方式,但是經常聽身邊的人說自己窮。手頭緊了可以找身邊的親戚朋友借上一些,但是一借就會帶來很多麻煩,錢好借可是帳難收,本來時自己的東西,到最後還得求著往回要,更有人說出令人很惱火的話,憑自己本事弄來的,還什麼還?那在古代這種情況多嗎?古人是怎麼處理的呢?

早在唐朝的時候,人們就意識到這個問題,所以就專門在《唐律疏議》中記載了這麼一條:賴賬數目達到一匹布的價值,主家一旦報到官府,超過二十天,賴賬方就得承受二十杖打,官府還要勸他趕快還清楚,如果不聽,到了二十日之後,加重懲罰,直接杖打六十,直到還清楚為止。假如還是不聽呢?

那好說,書中也明確指明,過了百天還是不還的,直接關進衙門,住上一年,這一年就只能在黑房子里度過。當然這只是比較簡單的一些手段,再看看宋朝,事情就變得有些複雜多了。

宋朝的時候,官府怕一些賴賬的人跑掉,就必須要出來一位擔保的人物,在宋朝的時候,一般借錢都是要找一位有身份有地位的做擔保人,要不然是借不下的。宋朝的《刑統》就說到:欠錢的跑了,擔保人還。擔保人一般都有錢,也不會輕易的跑掉,賴賬的跑了,就只能找到擔保人要錢。這個就和現代有些相似,但到了清朝,賴賬可就沒這麼簡單了。

清朝的商業開始慢慢的變得發達,有些人很有想法,可是沒錢經營,就只能找人借,但要是經營的商鋪或者廠子失敗了,就意味著沒法還錢,這些商人想的進衙門就進衙門,有什麼大不了的,慢慢的這樣的人變得多了,官府也意識到了,就在《大清律例》中這樣規定。

一旦無法經營,沒東西可還的情況下,必須出來用勞役的方式抵債,直到還完為止,或者是兩個月以內結算清楚,結算不清楚,官府會繼續讓其執行勞逸。

看似古代迂腐,其實古代的律法很嚴謹,大部分人又看重自己的臉面,加上比較受不了的刑罰,導致很少有人賴賬,古人基本上對於借錢一事,想的很慎重,不像現在,很多人沒錢了就知道張口借,還的時候躲得遠遠的。看似古人的方法粗暴,但是極其的有效。所以還是要做一些正能量的事情,那古人的這種方式放到現在合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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