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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可冤枉好人也不放過壞人,寧可放過壞人也不冤枉好人,你選哪個?

圖片:Public Domain

法律應堅持「寧可冤枉 1000 個好人也不放過 1 個壞人」還是「寧可放過 1000 個壞人也不冤枉 1 個好人」?

知友:棠邑小廌(100+ 贊同,法律話題優秀回答者)

法律,分為公法和私法,私法告訴你不可以做些啥,其他你都可以做。

公法呢,就涉及到你問的這個問題了。公法最基本的功能在於限制政府的行為,比如憲法,就圈定了政府可以作為的範圍,還要求國家保障公民的集會、遊行等權利,要求國家提供社會保障。

也可以這麼說,通過公法對於政府行為的限制來保障公民的私權,畢竟私權才是我們之所以為人的根本呢(生命權、健康權,雖然都是先驗性的權利,但現代法律基本是將之界定為私權,財產權更是典型的私權)。

到了刑事訴訟法的領域,法律所要追求的在於制裁犯罪,給受害人帶來正義,為國家帶來秩序。但是,私權在面對公權的時候是十分渺小和脆弱的,有著天生的恐懼,公權也具備隨時摧毀私權的能力。

那麼,在制裁犯罪之外,還得重視對於基本人權的保護,不能讓公權力肆無忌憚、為所欲為。想想內蒙古的呼格吉勒圖,以及眾多類似的事件,多麼恐怖。

你所列舉的兩個觀點,分別代表了刑事訴訟法的兩個基本任務(當然是極端化的表述):制裁犯罪和保障人權,二者不可偏廢。

但我更傾向於強化後者,也就是你所說的「寧可放過 1000 也不冤枉 1 個」,畢竟,即便是在繁複的訴訟法規則之下,偵查機關可以作為的手段依然可以有很大的作為。

並且,給受害人帶來正義,並不能以犧牲無辜之人作為代價,應當訴諸刑事科學技術的進步。

知友:小錢(900+ 贊同,北京大學法學院憲法學與行政法學博士在讀)

認真的講,都不應該堅持。

如果法律真的到了要冤枉 1000 個好人才能抓住一個壞人,或是要放過 1000 個壞人才能澄清一個好人的程度,那這個法律沒有任何討論的價值。

事實上,哪怕是再堅持無罪推定的國家,絕大多數罪犯也會得到懲處;同樣的,哪怕是再堅持有罪推定的國家,監獄裡絕大多數關著的也是真正的罪犯。如果連這一點也做不到,說明它壓根沒有一個能運作(哪怕只是提供最基本的功能)的法律。

我覺得網上很多人在討論的時候有一個誤區,總是喜歡將問題極端化。但是這種極端的問題在歷史上從來不存在。

資產階級在推動無罪推定等現代刑法理念時,其面對的基本歷史背景,是封建統治者已經建立了一套基本成熟且有效的刑罰體制,其要解決的,是這個體制能不能在「有效」的基礎上變得更好。

動輒「冤枉一千」、「放過一千」,很抱歉,人家從來沒考慮過這麼驚天動地的事情。法律是一個實用的學科,再激烈的意識形態爭論,也不可能衝破實際的需求。

無論是有罪推定,還是無罪推定,法律制度整體必須能夠有效運行,這是最基本的前提。大家所爭的,只是法律在有效的前提之下,到底是往這邊偏一點兒,還是往那邊偏一點兒的問題。

說到底,法律,以及其他各種社會科學,到最後面臨的都是非常精細和瑣碎的工作,不是在意識形態上打口頭官司。

政策制定者需要考慮到現實中的各種因素,用科學手段進行評估,衡量可能的成本與收益,預防潛在的風險。在此基礎上不斷積累微小的進步。這才是現代社會科學的真實形態。

知友:平驤(100+ 贊同,法律話題優秀回答者)

法律就像一個麵糰,在歷史的巨輪滾滾碾過時,留下的輪印是米老鼠還是唐老鴨,可能你我說的都不算。

舉個最簡單的例子:

在古代法律里「刑訊逼供」是合法的。

那時候刑訊逼供是合法的,甚至還是司法的必要環節。

最著名的就是《唐律·斷獄》,其中規定:「應訊囚者,必先以情,審查辭理,反覆參驗,猶未能決,事須訊問者,立案同判,然後拷訊 ......諸拷囚不得過三度,數總不得過二百......」

意思就是案子來了先審審看,審不出來就可以擼起袖子加油打了,還規定了酒不過三巡,打不過三輪……看起來殘暴中又不失溫情。

現代法律里則主張「疑罪從無」。

疑罪從無,是指在刑事訴訟過程中,一旦出現既不能排除犯罪嫌疑又不能證明有罪的兩難情況時,從法律上推定為無罪的處理規則。

最著名的美國辛普森殺妻案,兇殺現場發現了辛普森的血跡、辛普森的血腳印,還在辛普森的卧室發現了帶血的襪子等等,在大家都認為辛普森謀殺了他的妻子的情況下,因為證據存在疑點,他脫罪了。

還有大家看到的港劇,黑社會老大面對在他身後苦苦追查十數年的悲情啊 sir 時擺出「就是喜歡你看不慣我又干不掉我的樣子」,然後繼續為非作歹,也是拜「疑罪從無」所賜。

那麼這兩個截然相反的法律理念卻在不同時期都被當時的人奉為圭臬,是古代人都傻呢還是現代人都傻?

開噴之前,讓我們回味一下法律的定義。

《法理學》教材上幾個大字:法律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

好像明白了點什麼。

在古代,刑偵手段落後,既沒有監控攝像頭,也沒有網上追逃、手機監聽、衛星定位,違法成本很低。不管是落草為寇,還是殺人越貨,只要能活下來,不被抓現行,換個地方,隱姓埋名又是一條好漢。所以那個時代打擊犯罪、維護秩序是社會統治的第一要務,為了起到震懾作用,冤枉個把人,社會效應也是正面的。

而到了現代,刑偵手段極大進步,這個時候統治者就會選擇寧可放縱十人也不冤枉一個,因為冤枉一個人的社會損失以及政府公信力的損失影響遠大於放縱十個犯罪。

即便真的有窮凶極惡,給社會造成惡劣影響夠罪犯出現,如果不計成本的使用現代刑偵手段追查,罪犯基本不能逃脫。在現代,「寧可少殺,不可錯殺」的社會效益也是正面的。

本文內容來自「知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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