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首頁 > 最新 > 康達爾控制權之爭法律分析

康達爾控制權之爭法律分析

GIF

近日,深陷股權之爭5年之久的深圳本土上市企業深圳市康達爾(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康達爾公司」)因無法披露年報而停牌,兩位大股東對康達爾公司控制權之爭仍在持續。雖然康達爾股權之爭受媒體關注程度以及涉及面比不上寶萬之爭,但其劇烈程度以及時間跨度則有過之而無不及。

筆者將以媒體報道和康達爾公司的公告為題材,對其中的焦點進行法律分析,以供興趣者作學術參考和消磨茶餘飯後時間。

GIF

紛爭背景

康達爾成立於1979年1月1日,於1994年11月在深交所主辦掛牌上市。根據媒體報道,康達爾一直以來的實際控制人為深圳市華超投資發展有限公司(簡稱「華超公司」)及其一直行動人,共持有康達爾公司31.66%股份。但自2013年9月以來,京基集團有限公司(簡稱「京基集團」)通過一些列方式,迅速增持康達爾公司的股份至31.65%並成為第一大股東,此舉對華超公司實際控制的康達爾董事會及管理層形成威脅,雙方對康達爾控制權之爭浮出水面。

自控制權之爭爆發至今數年間,京基公司與華超公司以及其控制的康達爾董事會之間「戰爭」不斷,向監管層舉報、向法院起訴等,絲毫沒有停息的味道。在審計機構懸而未決的情況下,2018年5月4日,京基集團提請康達爾董事會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審議要求免去羅愛華、季聖智公司董事職務的議案;康達爾公司2018年5月15日發布公告稱,董事會以11票全票通過決議,不同意依據京基集團要求召開臨時股東大會。隨後2018年5月16日,康達爾再發公告稱,於2018年5月15日再次收到京基集團關於審議提請免去羅愛華、季聖智公司董事職務的議案。康達爾於2018年5月18日的公告稱,該議案將於2018年7月13日召開的2018年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進行審議。

GIF

問題

1、《公司法》規定,代表十分之一表決權的股東有權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康達爾以董事會決議的方式不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是否符合法律和章程的規定?

2、為什麼康達爾公司再次收到該議案後,卻會同意召開臨時股東會議審議呢?

GIF

分析

一、康達爾董事會不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違反了公司法的規定

康達爾董事會在其2018年5月11日《第八屆董事會2018年第六次臨時會議決議公告》中稱:「董事會認定該臨時提案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等相關規定。依據《公司章程》的相關規定,董事在任期屆滿以前,股東大會不能無故解除其職務。同時,京基集團涉嫌違法違規的事項由監管部門在核查,在監管部門就此尚未作出結論之前,京基集團提出此議案目的是企圖單方改變現狀。董事長羅愛華和董事、總裁季聖智作為公司主要的經營管理者如被無故罷免,公司將無法持續正常穩定經營,不符合全體股東的共同利益,從而給公司及股東特別是中小投資者的利益帶來重大不利影響;針對京基集團的議案中以「拒不執行生效裁定」作為罷免董事的理由,董事會一致認為監管部門對涉及京基集團增持公司股份涉嫌違法的事項正在核查過程中、司法機關對涉及本公司與京基集團所持股份表決權事項的相關糾紛案件尚未作出生效判決,公司2018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和公司2018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均遵守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的保全裁定,從沒有「拒不執行生效裁定」的行為」。

簡單來說,康達爾董事會不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理由主要有:

1、該議案不符合章程的規定;

2、京基集團企圖單方面改變現狀;

3、如果罷免兩位董事,將給公司和股東帶來重大不利影響;

4、該兩位董事沒有「拒不執行生效裁定」的行為。

但是,筆者有不同看法:

1. 董事會的決定違反了《公司法》第100條第(三)款: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章程96條的規定「董事在任期屆滿以前,股東大會不能無故解除其職務」,並非董事會可以不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情形,公司法和章程亦未對董事會可以不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情形作出規定。

2. 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董事會是由股東大會/創立大會選舉的董事所組成,對股東大會負責,依照公司法的規定和公司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從法律的角度來講,第一,即使京基集團提起臨時股東大會背後的目的是單方面改變現狀,其作法也未違反我國公司法的規定,是其作為股東所依法享有的權利;相反,董事會不能以自己的決議取代了股東大會的意志;第二,是否罷免該兩位董事,董事是否具備《公司法》第146條規定解除董事會職務的情形,以及罷免之後對公司和股東是否帶來重大不利影響,是股東大會審議的職權範圍,應由股東大會來作出判斷和決定。董事會在沒有法律依據和章程規定的情況下,拒絕召開股東大會,不符合法律的規定。

3. 至於該兩位董事是否存在「拒不執行生效裁定」的行為,需要審議臨時股東大會審議,公司法和章程並未規定董事會的決議作為臨時股東大會的前置程序。退一步說,萬一股東大會作出的決議無故解除了其職務,公司法也規定了股東的救濟途徑,即根據公司法第22條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決議。

4.根據章程的98條規定,董事應公平對待所有股東,如果作為股東的京基集團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權利都不能正常行使,而是被其他股東的利益綁架,何來公平對待所有股東?談何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利益?

GIF

二、董事會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監事會應及時召集

雖然董事會不同意召集臨時股東大會,但是我國公司法向股東提供其他的救濟途徑。依照《公司法》第101條:「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九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即康達爾董事會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的職責,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否則京基集團將有權自行召集股東大會,屆時董事會召集股東大會的權利將拱手相讓京基集團。

因此,為避免京基集團取得召開股東大會的權利,康達爾監事會於2018年5月18日發布了《第八屆監事會2018年第一次臨時會議決議公告》,同意了京基集團的要求召開康達爾臨時股東大會,將相關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如果此時監事會不召集股東大會,那麼,京基集團將有權自行召集臨時股東大會,屆時康達爾將很可能由主動變為被動,在控制權爭奪中失利。

GIF

思考

1.康達爾董事會不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行為,違反了公司法和章程的規定,是否會成為京基集團再次提出罷免董事的理由呢?

2.監事會很多時候被認為是擺設,但是,在特定的情況下,監事會卻可能會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股東在提出監事人選時,不可掉以輕心。

3.公司法規定,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是法定的義務,但是,章程與《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卻設置了董事會決議作為前置程序,將董事會的法定義務變成了董事會可選擇履行的義務,明顯與公司法的規定相違背。那麼,公司章程中違反法律的條款是否可以通過一定的方式修改呢?

公司的控制權爭奪是一種複雜、縝密以及需要綜合全盤考慮的糾紛,常常伴隨著民事訴訟、行政投訴以及刑事控告等手段,參與者要有各種方案準備,在規則允許的範圍內行事。現實中部分參與者僥倖使用非理性、不合法的手段,往往不但得不到預想的效果,反而失去了原有的優勢,由主動變被動並成為對方的把柄。

GIF

作者簡介:

化中毅

廣東廣信君達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廣東省律師協會破產與清演算法律專業委員會委員

化律師畢業於英國南安普頓大學(University of Southampton)和西南政法大學,獲海商法碩士(LL.M)和法學學士學位。化律師有超過十年的律師執業經驗,客戶以大型國有企業、民營企業以及外資企業為主,長期專註於公司股東/股權有關的法律事務/糾紛、土地/寫字樓/商鋪租賃法律事務、商事糾紛解決(訴訟/仲裁)、有關企業破產與清算的法律事務、涉外法律事務以及企業常年法律顧問。

GIF

喜歡這篇文章嗎?立刻分享出去讓更多人知道吧!

本站內容充實豐富,博大精深,小編精選每日熱門資訊,隨時更新,點擊「搶先收到最新資訊」瀏覽吧!

TA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