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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被騙69萬元10年未獲退賠 罪犯已入獄檢察機關提出再審

中新網柳州6月25日電 (周瀟男)10年前,廣西柳州市民文女士被尹暉騙取人民幣69.4萬元。兩年後,尹暉被當地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2年。由於原判決沒有依法責令尹暉退賠,受害人文女士至今未收到被騙款項。為此,文女士向檢察機關申訴,請求檢察機關抗訴。日前,文女士接到了柳州市人民檢察院《刑事申訴複查通知書》,對她提出的申訴予以支持。

2007年6月初,尹暉自稱有國家機關的朋友,能提前獲得國家調整印花稅政策的信息,通過炒股票可獲取豐厚利潤。此後,尹暉又以購買光大銀行股票、幫買銀行基金為名,分4次共從文女士及親屬手上騙取45.5萬元。

2008年6月初,尹暉謊稱額親戚在香港開了一家投資公司,以投資為名再次騙取文女士21萬元。

從2009年1月至3月間,尹暉謊稱自己在香港購買一套房屋,準備通過中介賣出歸還投資款,但需付中介費為名,分兩次再騙取文女士2.9萬元。至此,尹暉共從文女士及其妹妹身上騙取69.4萬元。

2009年5月1日,警方以尹暉涉嫌詐騙將其刑事拘留。2010年1月11日,柳州市城中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尹暉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並處罰金10萬元。

尹暉在廣西女子監獄服刑。經3次減刑後,刑期至今年6月30日止。然而,尹暉至今沒有退出任何贓款。

受害人文女士認為,根據我國《刑法》第64條規定,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問題的規定》第5條也規定,犯罪分子非法佔有、處置被害人財產而使其遭受物質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2017年12月,文女士向柳州市城中檢察院提出申訴,請求檢察機關抗訴。

今年1月26日,柳州市城中檢察院出具刑事審查結果通知書,認為該案不符合抗訴條件,決定不予抗訴。此後,文女士以原判決沒有依法責令退賠為由,向柳州市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

柳州市人民檢察院經複查認為,原審罪犯尹暉騙取文女士和親屬69.4萬元,已被城中法院生效判決確認為犯罪所得,且罪犯尹暉至今沒有退出任何贓款。據此,追繳或者責令退賠的內容,應當在判決主文中寫明。原判沒有依法責令退賠,適用法律不當,文女士所提的申訴理由成立,依法予以支持。(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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