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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鬨女孩跳樓,法律必須亮劍

20日,甘肅慶陽,一女生患抑鬱症後從百貨大樓8層跳下。視頻顯示,多名圍觀者在樓下喊「怎麼還不跳」,「把驢都熊栽倒了」,最終女孩跳樓身亡。一些起鬨者及發布視頻者已被拘留,警方目前還在繼續摸排。(6月25日《澎湃新聞》)

女孩要跳樓,圍觀者不但不勸阻、勸說,反而競相當起魯迅先生筆下的看客,圍觀乃至大喊、起鬨、慫恿讓女孩快點跳樓,最終女孩在起鬨聲中跳樓身亡。毫無疑問,吃瓜群眾的種起鬨跳樓的做法,喪失了最起碼的道德良知,泯滅了人性。這不只是對他人生命的漠視,實質上更是一種支持和鼓勵他人自殺,甚至在客觀上已經產生了用言語挾持逼迫輕生者跳樓的效果。尤其是少數人為了增加粉絲和流量,達到賺錢目的,拍攝女孩跳樓過程的視頻,當成炒作的噱頭,更是可惡至極。

對吃瓜群眾這種起鬨女孩跳樓的缺德行為,顯然不能止於道德譴責,法律必須對他們亮劍,追究他們的法律責任,讓他們吸取教訓,這也是法律正義的應有之義。所以,慶陽公安機關將起鬨者和發布視頻進行拘留,並進一步依法按規追究他們的責任,這是很有必要的舉措,符合社會的期許和訴求。

實際上近年來,起鬨、慫恿他人跳樓的醜陋一幕頻頻上演,除了我們常說的國民劣根性這個原因之外,一個很重要原因就是吃瓜群眾並不需要為自己的缺德行為承擔任何的法律的責任和後果,對吃瓜群眾起不到遏製作用。反觀歐美國家法律普遍將起鬨、慫恿他人輕生行為定性為嚴重的違法犯罪行為,配套了懲戒性條款。比如,日本《刑法典》規定,教唆或者幫助他人自殺,或者受他人囑託或者得到他人的承諾而殺之的,處六個月以上七年以下懲役或者監禁。從這個角度說,我國法律法規應當向歐美國家學習,起鬨、慫恿他人自殺行為有必要入法,提高起鬨、慫恿他人自殺行為的違法犯罪成本,用法律倒逼吃瓜群眾、圍觀群眾、看客在遇到他人輕生時流淌出道德血液和起碼的人性良知。

除此之外,在甘肅慶陽女孩跳樓案件上,更重要的是追究曾經對女孩有過猥褻行為的老師的法律責任,還社會公平正義。作為班主任老師,在學生宿舍猥褻自己的學生,不只是違反了最基本的師德,而且涉嫌違法犯罪。尤其是老師的猥褻行為發生在屬於公共場所的學生集體宿舍,並直接或間接導致女孩患上抑鬱症,最終使女孩走上了跳樓自殺的不歸路,這樣的猥褻行為和所造成的後果顯然屬於惡劣情節。從這個角度說,對猥褻女孩的老師,顯然不能只是給予行政處罰,必須以猥褻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將其繩之以法,這也是告慰跳樓女孩在天之靈的應有之舉。

文/何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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