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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酬不成怒摔撿到的手機涉嫌違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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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日,剛工作不久的小徐在上班路上丟了一部蘋果7,在朋友小芳的幫助下聯繫上了撿到手機的中年婦女,對方開口就索要2000元酬謝費。雙方碰面後,小徐說最多只能酬謝500元,對方一口拒絕,無奈之下小徐選擇報警。不料那名中年婦女氣急敗壞之下,突然怒砸手機,把小徐的手機屏幕砸得稀巴爛!(6月23日《寧波晚報》)

拾金不昧,是社會傳承千年的美德。拾金有昧,拾得人向失主索要酬謝費,也不違反道德、不違法。《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的人,有權請求受益人償還由此支出的必要費用。」

但是,拾得人向失主索要報酬不能獅子大開口,漫天要價,必須是索要合理的報酬,僅限於為保管失物而付出的必要管理費用。《物權法》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撿到一部蘋果手機,不管這部蘋果手機本身的價值幾何,索要2000元的報酬,顯然超出了必要費用,屬於漫天要價行為,並不合法。

再者,更嚴重的是,拾得人在向失主漫天要價不成之後,直接摔掉撿到的手機,致使手機屏幕稀巴爛。這已經涉嫌違法犯罪,必須為這種蠻橫不講理的違法犯罪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輕則要給予治安處罰,重則要追究刑事責任,法律和司法部門不能不了了之。

撿到他人的遺失物,這確實不用於盜搶行為,但拾得人並不能以此為由,可以隨意、任性處置拾得人。因為撿來的物品終究不屬於自己的私有財產,而是屬於失主的物品。根據《物權法》的規定,「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換句話說,撿到他人的手機,可以索要合理的報酬,但不能拒絕把拾到的手機歸還給失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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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得人要求失主支付2000元報酬,失主不付2000元報酬就不還手機,這是典型的趁火打劫行為,涉嫌觸犯侵占罪。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非法佔有他人財物,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另一方面,將屬於別人的手機摔毀,這在本質上是一種故意毀壞財物行為,涉嫌觸犯故意毀壞財物罪。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五的規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總之,對撿倒手機索酬不成竟摔碎手機屏幕這起案件,應當依法處理,不能和稀泥,上成一堂法制教育課,教育更多的人,讓更多的拾得人知曉撿到他人遺失物後的權利和義務,正確處置拾得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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