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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衡量自己的文化水平

(Sir Edward Burnett Tylor , 1832——1917) 對"文化"所下的著名定義,幾乎歸入了一切區別於動物的人類觀念、能力和精神創造產品"作為複雜的整體,文化包括知識、信念、藝術、道德、法律、習俗以及由一個社會成員的人所獲得的任何其他能力和習慣"。

泰勒對文化的定義為我樹立了衡量自我文化水平的標準。2015年之前,我一直簡單的以為文化人就是知識豐富、淵博,為人謙遜有理的人。大學畢業生也可以算作是有文化的人。而在了解了這個定義之後,覺得自己離有文化還是有很大一段距離的...

下面是我目前對泰勒對於文化這六點定義的個人理解:

知識:

我對知識的定義是:「實踐中基於自我反思獲得的系統性經驗」。而不是那些別人整理好的,現成的,系統化構建完畢的知識。

信念:

曾經我是一個堅定的唯物主義者。信奉一切都要從客觀實際出發,堅持真理。實際上,事務並不存在唯一性的對錯之分,判斷標準也並不具備唯一性。同一件事,從不同的角度來看能得出截然相反的結論來。在我看來這就意味著,人是需要有信仰的,人必須要選擇適合自己的一套衡量事物的準則。即:我相信什麼,我認為什麼是對的,我堅持什麼樣的觀點和原則去行動,我相信的能賦予我多大的精神力量去實現我想要達到的結果。這個信仰是激勵人去自我實現的內在力量。

藝術:

廣義的藝術是指,繪畫、音樂、舞蹈、影視等體現情感或力量的一種創造性的表現或應用手法。我覺得這裡的藝術應當表述的含義是效率化的使用好手裡的資源,進而達成特定結果的方法、經驗及技巧的集合。

道德:

指衡量行為正當的觀念標準,是指一定社會條件下人們之間以及個人和社會之間關係的行為規範的總和。不同的對錯標準是特定生產能力、生產關係和生活形態下自然形成的。(來自百度)

法律:

由社會認可國家確認立法機關制定規範的行為規則,並由國家強制力(主要是司法機關)保證實施的,以規定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為內容的,對全體社會成員具有普遍約束力的一種特殊行為規範。(來自百度)

習俗:

就是習慣、風俗、禮節。習慣:積久養成的生活方式。風俗:指個人或集體的傳統風尚、禮節、習性。是特定社會文化區域內歷代人們共同遵守的行為模式或規範。主要包括民族風俗、節日習俗、傳統禮儀等等。風俗由於一種歷史形成的,它對社會成員有一種非常強烈的行為制約作用。風俗是社會道德與法律的基礎和相輔部分。禮節:人和人交往的禮儀規矩。

我覺得一個能被稱得上有文化的人,意味著要在上述六個方向之中,都擁有一定的認知深度。這是我目前對於文化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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