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撿到手機嫌感謝費低一把摔碎,罪大惡極還是情有可原,這事法律怎麼看?

水滴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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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則大媽撿到手機嫌感謝費低怒摔手機的新聞引起熱議,並逐漸發酵。快跟隨小編來看看怎麼回事?

事件回放

6月19日早上8點30-9點左右,小徐騎車從海曙歐尚往大卿橋方向,計劃坐地鐵上班,車把上掛了一個紙袋,袋裡有其一只蘋果7手機。

快要到達目的地時,發現紙袋已漏,手機已丟,於是趕緊按照騎來的路徑尋找,期間遇到同學小芳,小芳幫其不斷撥打蘋果7的手機號。

經過多次撥打,電話接通,顯然,手機已被撿。

小徐和小芳趕緊詢問對方在哪,並用懇求的語氣希望拿回手機。

「那我不能隨隨便便給你的!」對方的態度十分強硬。

小徐想著手機很重要,拿出點酬勞也是應該,於是詢問:「阿姨,我也是第一次丟手機,您看多少比較合適?」

「2000!」這個金額一開口,驚呆了小徐和小芳。

蘋果7的二手價也不過2000左右。但小徐還是覺得拿回手機最重要,並與對方協商,用500元酬勞換回自己丟失的這隻手機,可對方並不買賬。

為了穩定對方情緒,擴大協商餘地,小徐和小芳打算約對方見面,對方為了自己拿到錢的目的,倒也答應了碰面的請求。

雙方的約定地點在清林閑庭小區附近,路上,為了確保能夠拿回手機,兩個小姑娘一方面打電話報了警,希望警察能夠一同前往,萬一對方不肯給,警方可以幫助出面;一方面在路上買了一筐楊梅,連同500元酬勞,希望可以增加對方還手機的意願。

大概十點,雙方碰面,對方是一個約摸四五十歲的中年婦女,挎著一個包,穿了一身綠色衣服。

阿姨,我們個人的東西,用的比較久了,所以想要拿回來,所以能不能……」小徐委屈地請求道。

「反正我也一句話,你們愛要要,不要嘛好咧!」綠衣婦女語氣依舊強硬。

「阿姨,我們最多五百塊!剛剛工作,房租壓力大!」小徐繼續求道。

綠衣婦女擺手不同意。

「阿姨,你講點良心好嗎?畢竟你是撿的……」你也有孩子,你的孩子如果手機掉了……

我孩子如果手機掉了,我也讓他付錢給別人。

雙方沒有達成一致。

最終,小徐一怒之下,撥通了110,接通後,告知警方有人「偷手機」,綠衣婦女一看小徐報警,拿起手機砸到了地上。

兩個小姑娘沒有想過抓住綠衣婦女把她扭送到派出所,慌亂之下拿著手機向遠處跑去。

事後,兩位小姑娘越想越氣,手機的確拿了回來,屏幕破碎去維修花了一筆費用不說,維修師傅說因為摔得比較嚴重,可能會影響手機的後續性能。

後續發酵

事發後,兩位小姑娘將事件發到微博,@了寧波當地的一個大V。並在網路逐漸發酵。

在網友的努力下,終於也有無辜的同名人士慘遭人肉搜索:

法律分析

那麼在此次事件中,法律上到底怎麼看呢?先看看相關法條的規定:

大媽拾得手機屬於遺失物,應當返還失主。

《民法通則》第79條第2 款規定:「拾得遺失物、漂流物或失散的飼養動物,應當歸還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費用由失主償還。」《物權法》第109條規定:「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拾得遺失物應當妥善保管,可以要求因此發生的必要費用,但不能單方索要報酬。

《物權法》第112條規定,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

失主對拾得遺失物有懸賞的,應當支付。

《物權法》第112條規定,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侵佔拾得遺失物拒不返還的,無權索要報酬及必要費用。

《物權法》第112條規定,拾得人侵佔遺失物的,無權請求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費用,也無權請求權利人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遺失物拾得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損毀拾得物,應承擔賠償責任。一般過失造成損毀不承擔賠償責任。

《物權法》第111條規定,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有關部門在遺失物被領取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若干意見》第94條規定:「拾得物丟失、毀損,拾得人沒有故意的,不承擔民事責任。」

受害人對損害發生有過錯的,可適當減輕賠償責任。

《侵權責任法》 第26條規定,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將他人的遺忘物佔為己有,拒不返還,可能構成侵占罪。

《刑法》第270條規定,侵占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公私財物的,屬於敲詐勒索。

《刑法》第274條規定,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公私財物的行為。

故意損毀公私財物,可能構成治安處罰或刑事犯罪。

《刑法》第275條規定, 故意毀壞財物罪,是指故意毀滅或者損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第三十三條 的規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公私財物損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毀壞公私財物三次以上的;

(三)糾集三人以上公然毀壞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 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由此可見,大媽拾得手機後應當返還給小徐,由此發生的一些必要費用如前往會面地點的車馬費用,有權要求小徐承擔。但除此之外無權再要求額外報酬。大媽摔壞手機,屬於故意行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小徐在報警時稱大媽是偷手機,也對大媽摔手機有一定誘發因素。但這是否構成過錯,足以減輕大媽的賠償責任,應當由司法機關綜合判定。另外,大媽的行為屬於故意損毀公私財物,也有侵佔和敲詐勒索的嫌疑,視其情節可進行行政或刑事處罰。

(案件相關信息整理至網路,有如失實,請立即與我們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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