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崗位涉及國家機密,員工辭職是否受到限制?

基本案情:

陶某是一家國有企業的員工,其崗位涉及國家一般秘密。

因為工作、生活受到許多限制,懶散慣了的陶某雖已入職三年,但仍然很不適應,早就有了離職的想法。

2016年8月3日,因工作馬虎遭到領導批評後,陶某當即寫下辭職申請,表明將在30天後離職。

但領導不僅沒有批准,反而明確表示,需要先將陶某調到其它崗位工作,待一年後才允許其離去。

「我並沒有與企業簽訂『賣身契』,難道行使一般勞動者都有的辭職權也要受到限制?」

陶某忿忿不平。

問題:

崗位涉及國家機密,員工辭職是否受到限制?

解答:

《保守國家秘密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涉密人員離崗離職實行脫密期管理。涉密人員在脫密期內,應當按照規定履行保密義務,不得違反規定就業,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國家秘密。」

其中的「脫密期管理」是指在一定期限內,從辭職、就業、出境等方面,對離崗離職涉密人員採取限制措施。脫密期自批准涉密人員離開涉密崗位之日起計算,期限根據接觸、知悉國家秘密的密級、數量、時間等來確定。

正因為陶某所處崗位涉及國家機密,決定了其屬於負有保守國家秘密的人員,公司依據最低的脫密期限,先將其調換崗位,待一年脫密期滿之後才允許離職,並沒有侵犯其辭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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