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7境內公司境外上市結匯待支付賬戶開立、使用和關閉
9.7境內公司境外上市結匯待支付賬戶開立、使用和關閉
主要法規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32號)。
2.《減持國有股籌集社會保障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國發〔2001〕22號)。
3.《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外上市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4〕54號)。
4.《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改革和規範資本項目結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16〕16號)。
5.其他相關法規。
審核材料
一、開戶
1.《業務登記憑證》。
2.銀行認為必要的其他材料。
二、賬戶資金境內劃轉或支付
1.《業務登記憑證》。
2.境外上市公開披露文件。
3.關於變更或明確對應資金用途的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決議。
4. 銀行認為必要的其他材料。
三、關戶
1.《業務登記憑證》。
2.關戶相關說明及證明材料。
3. 銀行認為必要的其他材料。
審核原則
1. 境內公司結匯待支付賬戶內資金開展境外直接投資、境外證券投資、境外放款、外債等業務,應符合相關外匯管理規定。
2.境內公司原則上應在其境外上市專戶開戶銀行開立一一對應的結匯待支付賬戶,用於存放境外上市專戶資金結匯所得的人民幣資金、以人民幣形式調回的境外上市募集資金,以及以人民幣形式匯出的用於回購境外股份的資金和調回回購剩餘資金。境內公司境外上市專用外匯賬戶可與在同一銀行網點開立的同名資本金賬戶、境內資產變現賬戶、境內再投資賬戶、外債專用賬戶等共用一個結匯待支付賬戶。
3.賬戶收支範圍:
賬戶收入範圍:境外上市募集調回的人民幣資金,從境外上市專用外匯賬戶結匯劃入的資金,境內劃入符合規定的用於回購境外股份的人民幣資金,回購境外股份剩餘資金調回的人民幣資金,境內國有股東減持收入調回的人民幣資金,從境外證券市場退市調回的人民幣資金,賬戶利息收入,境外上市相關的其他人民幣收入,以及經外匯局許可的其他收入。
賬戶支出範圍:公開披露文件中所列經常項目下和資本項目下的支出,為境外機構代扣代繳境內稅費,代境內國有股東將國有股減持收入劃轉社保基金,境內劃轉公司其他人民幣賬戶,匯往境外用於回購境外股份,境外上市相關的其他支出,以及經外匯局許可的其他支出。
4.境內公司申請將結匯待支付賬戶資金境內劃轉或支付的,應向開戶銀行提供境外上市公開披露文件中有關資金用途與調回及結匯資金用途是否一致的證明材料,資金用途與公開披露文件中有關資金用途不一致或公開披露文件未予明確的,應提供關於變更或明確對應資金用途的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決議。
5.境內公司的國有股東按照有關規定需將減持收入上繳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應當由該境內公司代為辦理,並通過該境內公司境外上市專戶及待支付賬戶辦理相應的資金匯兌與劃轉。境內公司應持相關材料,向其境外上市專戶及結匯待支付賬戶開戶銀行申請將國有股東減持收入直接劃轉(或結匯至待支付賬戶後劃轉)至財政部在境內銀行開立的對應賬戶。
6.境內公司及境內股東的開戶銀行應按《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發布》(匯發〔2016〕22號)要求及時報送結匯待支付賬戶相關信息。境內公司、境內股東及相關境內銀行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辦理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結匯待支付賬戶與其他人民幣賬戶之間的資金劃轉,應通過填寫境內收付款憑證報送境內劃轉信息,並按照匯發〔2016〕22號文「7.10結匯用途代碼」填寫資金用途代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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