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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業限制的違約金應該付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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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違反競業限制義務,應該向原僱主支付多少違約金?這個問題沒有標準答案。近期,浦東新區人民法院通過其發布的典型案例,透露了法官酌定的因素。

案情簡介及法院判決

姚某在其與A公司簽訂的《保密和不競爭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的期限為兩年;競業限制的違約金是50萬元。姚某在離開A公司後,與B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由C公司為其辦理了招工登記、繳納社會保險,並且姚某還為D公司提供勞動。A、B、C、D四家公司的經營範圍都包含有:企業管理諮詢(除經紀),投資管理、資產管理等內容。後A公司提起勞動仲裁,要求姚某支付競業限制違約金50萬元,仲裁委裁決姚某支付違約金18萬元,A公司不服,起訴要求姚某支付違約金50萬元。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姚某的行為違反了《保密和不競爭協議》,應繼續履行該協議;約定的50萬元違約金過高,裁決的18萬元違約金又過低,所以判決姚某向A公司支付違約金27萬元。法院在酌定違約金時,考慮的要素包括:姚某違約的主觀惡意程度、實際違約事實、姚某競業限制補償金數額、姚某違約的獲益情況(新單位的工資標準)以及姚某違約給用人單位造成的損失等因素來綜合判斷。

本律師在代理其他競業限制案件時遇到了以下兩個新的困惑,值得廣大用人單位做好事先的防範:

1

人民法院認為,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的訴訟請求不具體,不符合起訴條件,進而駁回其起訴;

2

競業限制案件作為違約之訴,後用人單位被作為共同的被申請人、共同的被告參與訴訟。

當然,前用人單位在競業限制案件勝訴後,如何強制員工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在執行環節是一個難題。本律師也有幸見證了中國大陸第一起競業限制義務強制執行的程序,其效果並不值得稱讚,此後再也沒有見到其他成功強制執行涉競業限制義務行為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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